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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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重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總驗餘淨重壹點伍捌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重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初犯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160號、10
1年度毒偵字第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驗餘淨重1.582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重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19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16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
4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5830公克,總驗餘淨重1.582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25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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