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成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 吳志偉 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㈢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其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其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前開㈠、㈡所示3罪,及㈢至㈦所示7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501號、100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月27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0月26日,因累進縮刑5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9月4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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