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琬慧被告蕭曜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琬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曜澤因侵占等案,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黃琬慧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10001041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4份、101年3月14日板檢玉土101執字第31號通知2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16日桃檢秋甲101執助817字第042276號函及所附之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29日竹檢家執憲101執助246字第014849號函及所附之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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