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 蕭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弘彬 因110年度訴字第8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