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竹莉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竹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12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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