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5號上訴人 郭峯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9萬3,12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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