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林敏林敏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錫禧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荊德瓊
楊佳霖
楊慧萍
林阿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崁 被告 魏月香
林金原 林江煌 林炳南 林坤裕
黃子琳黃馨慧
林永玲林淑玲
林譯洲 林淑蜜 林茂宏 林茂宇 林炳彰 林沛綺 林秀絹 邱碧鸞 林碧桃
陳盈曄
陳娟敏 陳怡曄 何湘茹 律師即 林張阿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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