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林敏 即 林敏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錫禧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荊德瓊
楊佳霖
楊慧萍
林阿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崁 被告 魏月香
林金原 林江煌 林炳南 林坤裕
黃子琳 即 黃馨慧
林永玲 即 林淑玲
林譯洲 林淑蜜 林茂宏 林茂宇 林炳彰 林沛綺 林秀絹 邱碧鸞 林碧桃
陳盈曄
陳娟敏 陳怡曄 何湘茹 律師即 林張阿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