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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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靂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第3627號、第4175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
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顏世翠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靂生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物,分別依附表主文欄所示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吸食器壹個及分裝袋捌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靂生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5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查獲時間、地點、│主文欄││號││毒品種類│方式及扣案物││├─┼───────┼───────┼────────┼───────────┤│一│99年6月6日凌│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為毒品列管人│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晨某時,在桃園│之方式施用第一│口,於99年6月6│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縣平鎮市○○路│級毒品海洛因、│日凌晨5時45分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南勢一段168號│以吸食器燒烤之│警通知後到所(桃│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住處│方式第二級毒品│園縣政府警察局平│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甲基安非他命各│鎮分局)採尿送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1次。│後,結果呈鴉片類│元折算壹日。│││││、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二│99年7月11日下│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為毒品列管人│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午3時30分許,│之方式施用第一│口,於99年7月11│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為警採尿時起分│級毒品海洛因、│日下午3時30分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別往前回溯26、│以吸食器燒烤之│警通知後到所(桃│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96小時內之某時│方式第二級毒品│園縣政府警察局平│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在桃園縣平鎮│甲基安非他命各│鎮分局)採尿送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市○○路南勢一│1次。│後,結果呈鴉片類│元折算壹日。│││段168號住處││、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三│99年7月15日某│分別以針筒注射│因其姐 林姿吟 向警│林靂生施用第一級毒品,│││時許,在桃園縣│之方式施用第一│方檢舉其施用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平鎮市○○路南│級毒品海洛因、│,於99年7月15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勢一段168號住│以吸食器燒烤之│晚間11時45分許,│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處│方式第二級毒品│在左揭住處為警查│肆支、分裝袋捌個均沒收││││甲基安非他命各│獲,並扣得其所有│;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1次。│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毒品所用之注射針│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筒4支、其所有供│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分裝袋捌個均沒收。│││││品所用之吸食器1││││││個及其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分裝袋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