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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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印尼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子女即被告乙○○之住所係在宜蘭縣羅東鎮康樂巷34號,有戶籍資料可稽,且經現與被告乙○○同住之證人卓傳旺到庭證述在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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