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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