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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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峯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峯聖有限公司 彭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6年10月31日│80,850元│EN0000000││││強│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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