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人房阿169號9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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