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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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偵字第八○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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