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60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6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7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8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8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0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 劉如玲 即受處分人代理人 蕭志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宜監 字第裁43-ZAP028125號、第裁43-ZAP028164號、第裁43-ZAP028048號、第裁43-ZFP080040號、第裁43-ZAP028079號、第裁43-ZIQ046829號、第裁43-ZIQ04666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劉如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通過附表所示之收費站時,為警分別製單舉發有「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事實,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1年5月
3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11、12月時即已至宜蘭縣宜蘭市○○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申辦全民體驗ETC服務,且亦有定期儲值、繳費,異議人在101年2月初收到罰單時,曾打電話到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客服部門詢問,客服人員解釋說沒有收到過路扣款金額,可是異議人明明就有申請全民體驗ETC方案,也正常到便利商店儲值,有金額可扣,也有正常繳費,且遠通公司之客服人員未告知異議人有申訴管道可用,也未提醒異議人留意還有其他罰單,是不是存心要異議人罰錢,於101年4月份因遠通公司通知異議人未申辦全民體驗ETC服務,始又去申辦第2次,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外,有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遠通公司針對無申裝車上機(OBU)之小型車,於99年11月
6日推出「全民體驗ETC」方案,雖給予無申裝車上機之小型車行駛ETC電子收費車道,惟體驗該方案之車輛,須先在指定地點登記並先預儲一定金額,始能成為該方案之用戶,而該用戶行經ETC車道,係透過車牌辨識系統由預儲帳戶扣款,其性質屬預付式電子收費,並非後付式繳交通行費乙節,有交通○○○區○道○○○路局頭城收費站101年5月21日高頭稽字第1010000920號函附卷可參(見101年度交聲字第160號卷第9頁至第10頁)。異議人雖辯稱:其在100年
11、12月有在宜蘭縣宜蘭市○○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申辦「全民體驗ETC」方案云云,然上開自小客車係於101年
4月27日始申辦「全民體驗ETC」方案,而於舉發時之101年2、3月期間,並無申辦該方案,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與遠通公司間之ETC系統查詢平台亦查無異議人之申辦紀錄等情,有遠通公司101年6月6日總發字第10100736號函、101年6月8日總發字第10100748號、101年7月20日總發字第10100970號函、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1年
9月6日全管字第0571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101年度交聲字第160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28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7頁)。又觀諸卷附遠通公司檢附上開自用小客車於101年2、3月期間扣款失敗補繳費用紀錄,亦可知異議人自101年2月1日起,每每於通行電子收費車道而發生欠費行為後,即於補繳費用期限內主動至「全家便利商店」繳款(見101年度交聲字第160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並無異議人所稱「有儲值就會扣款」之情形,是異議人辯稱:其均有正常儲值,也有去補繳款,且不止1、2次云云,顯屬無稽。此外,異議人迄亦未提出其於舉發期間確有向遠通公司申辦電子收費服務之相關證據,是異議人此部分之辯解,尚屬無據,自難憑採。
㈡又按高速公路設置之目的係供用路人快速通行,若汽車駕駛
人於行經收費站時,非電子收費使用者行駛電子收費車道或未持用回數票行駛回數票專用道,而致無法於當場過站時繳費,勢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快速通行之權益,縱其於事後補繳費用,仍無益於當時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用路人,是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事後補繳通行費之服務,係為了避免用路人作業處理費之負擔,經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公局)之同意,不論是否有與遠通公司簽訂電子收費服務契約,用路人如有欠費行為發生,均得於自動補繳期間內繳納通行費,此有遠通公司101年8月29日總發字第10101194號函存卷可查(見101年度交聲字第16
0號卷第34頁至第41頁),是以汽車駕駛人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與其事後是否補繳顯屬二事。則異議人主張:其應該就是之前有申請過「全民體驗ETC」方案,所以才可以補繳費用云云,顯係誤會,並不足採。
㈢末按遠通公司係高公局委託辦理ETC相關業務之民間單位,
並無任何裁罰權限,如遇用路人詢問有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時如何因應,若於違規舉發通知單開立前,基於服務客戶之單一窗口考量,僅協助受理用路人之違規申訴書並轉交高公局辦理。是異議人雖稱:遠通公司客服人員未為救濟管道之告知云云,亦要與其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毫無相關,異議人就此部分之辯解,亦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舉發時、地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確有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表
┌─┬───────┬────┬────┬────┬─────┬───────┐│編│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日期│舉發機關│備註││號│(舉發通知單│(民國)││(民國)│││││字號)││││││├─┼───────┼────┼────┼────┼─────┼───────┤│㈠│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汐止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AP028125號(公│17日21時│站北上(│23日│察局第一警│第160號│││警局交字第ZAP0│24分│第6車道││察隊汐止分││││28125號)││)││隊協助舉發││├─┼───────┼────┼────┼────┼─────┼───────┤│㈡│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汐止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AP028164號(公│22日9時3│站北上(│23日│察局第一警│第167號│││警局交字第ZAP0│6分│第6車道││察隊汐止分││││28164號)││)││隊協助舉發││├─┼───────┼────┼────┼────┼─────┼───────┤│㈢│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汐止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AP028048號(公│9日1時10│站北上(│23日│察局第一警│第174號│││警局交字第ZAP0│分│第6車道││察隊汐止分││││28048號)││)││隊協助舉發││├─┼───────┼────┼────┼────┼─────┼───────┤│㈣│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樹林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FP080040號(公│7日16時1│站北上(│23日│察局第六警│第181號│││警局交字第ZFP0│6分│第10車道││察隊樹林分││││80040號)││)││隊協助舉發││├─┼───────┼────┼────┼────┼─────┼───────┤│㈤│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汐止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AP028079號(公│13日0時3│站北上(│23日│察局第一警│第188號│││警局交字第ZAP0│分│第6車道││察隊汐止分││││28079號)││)││隊協助舉發││├─┼───────┼────┼────┼────┼─────┼───────┤│㈥│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頭城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IQ046829號(公│12日19時│站北上(│23日│察局第九警│第195號│││警局交字第ZIQ0│44分│第6車道││察隊頭城分││││46829號)││)││隊協助舉發││├─┼───────┼────┼────┼────┼─────┼───────┤│㈦│宜監字第裁43-Z│101年2月│頭城收費│101年4月│國道公路警│101年度交聲字│││IQ046665號(公│4日0時15│站南下(│23日│察局第九警│第202號│││警局交字第ZIQ0│分│第8車道││察隊頭城分││││46665號)││)││隊協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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