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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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壯達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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