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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