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6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乙○○申請註冊之第00000000號「迴流式泡腳機」新型專利,以「參加人之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告機關以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一八字第○八九八九○○一三一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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