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3│聲請人於浩允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時,平均每月有56,388│││元之收入(依95年度國稅局綜所稅資料清單),何以離│││職?又其何時至富壽小吃店任職?除每月薪資25,000元│││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4│永豐商業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包括期數、利率│││、金額)與聲請人期望之還款方案差距為何?又聲請人│││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5│請提出包括聲請人父母及其同負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渠等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