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輝南 選任辯護人 林祺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輝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輝南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