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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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9,122元,及其中35,006元部分
,自民國93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376元,及其中11,494元部分
,自民國93年6月25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5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
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93年9月26日起自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