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蘇必興華南銀行嘉南分行│93年11月30日│16,560元│0000000││├──┼─────────┼─────────┼───────────┼────────┼────────┼──┤│2│ 侯宗廷大眾銀行嘉南分行│93年11月30日│20,187元│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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