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倪侯木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併聲請停止執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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