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3號原告 陳俊宏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勁甫為被告代表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定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86條規定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02年2月21日就本件訴訟作成判決,並於同年2月27日將判決送達被告,復經本件原告上訴。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王國材 ,嗣於102年2月18日變更為陳勁甫,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新任代表人陳勁甫具狀於102年2月26日聲請承受訴訟,上開情事有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人事派令在卷可稽,核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陳勁甫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86條、第18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