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新興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益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鹽埕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金津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前金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 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