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9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性別「男」均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性別「男」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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