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助字第1720號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兩案件)、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年8月、8月確定,並於90年1月19日開始執行,至94年6月16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聲請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並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所餘刑期。按刑法第78條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聲請人施用毒品行為僅違反保安處分之執行,並未違反該條之規定,故撤銷假釋後,檢察官接續執行所餘刑期之行為,有違法、不當之處,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次按刑法第78條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另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三、本件聲請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兩案件)、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年8月、8月確定,並於90年1月19日開始執行,至94年6月16日假釋出監,殘刑2年2月9日,惟聲請人出監後,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6年2月14日採尿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前開假釋案件,經法務部於96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60902643號函,認聲請人於假釋期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在案,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相當,核復撤銷假釋,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雖依前述刑法第78條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始得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惟依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本件法務部所為撤銷聲請人假釋之情形,與法尚無不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仍依執行殘刑,其所為指揮命令,亦符合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明顯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