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丁○○係多年好友關係,緣丁○○經由乙○○○介紹,委託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乙○○○偏名「 姜子牙 」及丁○○兒子「 阿窗 」、「 阿庠 」之名義,參加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丁○○每月並按時繳交會款予乙○○○,委託乙○○○將會款交予會首。詎乙○○○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下列違背任務之行為:
㈠乙○○○基於背信之犯意,明知丁○○委託其加入如附表編
號1所示以「 奇門蔡 」為會首之互助會已繳交6次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會款,竟未經丁○○之同意,擅自於民國96年間不詳日期標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合會金8萬餘元,致生損害於丁○○。
㈡乙○○○復基於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丁○○
委託其加入如附表編號2所示以「 清源 」為會首之互助會2會已各繳交41次共計82000元之會款,竟未經丁○○之同意,擅自於96年7月16日(第13會)及96年9月23日(第52會)於標單上以「阿窗」、「阿庠」之名義並填載標息而偽造標單,藉以行使而得標,標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合會金各34000元及51550元,致生損害於丁○○。嗣丁○○欲前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會首處投標時方知上情,而向乙○○○催討先前交付之款項共計11萬2000元,惟乙○○○均置之不理而拒不還款。
二、案經丁○○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公訴人所提出及聲請調查之證據資料、方法,其證據能力之
有無詳如本院98年12月18日裁定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示。
又被告乙○○○辯稱伊所簽立之切結書3份,雖手寫的部分
是伊的筆跡,但均是告訴人丁○○脅迫伊簽立的云云。惟查:
㈠茲將證人即告訴人丁○○、證人即皇家貴賓大樓值班人員
甲○○、丙○○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稱:「(請問你與乙○
○○在何處、何時簽訂切結書?)96年10月29日晚上9點多,在高雄市○○路皇家貴賓乙○○○租屋處樓下的管理室客廳」、「(你們簽立切結書有何人在場?)當時有2名管理員在場」、「(這兩名管理員是否知道你們在作什麼?)我進入該處所時有先向管理員告知,如果我跟乙○○○談話中如果比較大聲的話,請他打電話報警」、「(乙○○○為何說在簽立切結書時,妳有叫4名男子到場,強迫他簽立?)沒有,當場只有我跟他,另一旁管理室有二個管理員」、「(乙○○○有沒有簽本票給妳?妳有沒有叫4名男子打他?)在簽切結書同一天他有簽本票給我,我沒有,當時只有我跟他在講我會錢的事」等語(見偵查卷97年度交查字第669號頁17至18)。
⒉證人即皇家貴賓大樓值班人員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96年10月間,你是否在高雄市前鎮區的皇家貴賓大樓擔任管理員?)我擔任副主任」、「(平常是否要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我是中班。」、「(中班是幾點到幾點?)3點到11點,因為有三班」、「(你是否還記得96年10月29日你有無去皇家貴賓大樓值班?)我不記得了。」、「(在你印象中,96年10月間你是否有常請假而沒有去皇家貴賓大樓值班的狀況?)沒有」、「(你在96年10月左右是否認識該處的住戶,即庭上的被告乙○○○?)不認識」、「(你有無印象皇家貴賓大樓有這樣一位住戶?)沒有印象」、「(在96年10月29日你有無印象有一位女性的訪客到管理室說要找人談事情,然後說:『如果我們講話大聲一點,請你報警』?)我不知道。」、「(96年10月間,你有無印象在庭的告訴人丁○○去管理室跟你說她要跟人家講事情?)沒有印象」、「(你在皇家貴賓大樓任職期間,即96年10月間,是否有人在管理室簽文件的時候發生紛爭過?)沒有」、「(你有無跟在庭的告訴人丁○○見過面?)沒有」、「(你值班的時候是否都是你一個人單獨值班?)有一個機動人員,櫃檯有一個櫃服員,還有一個男的櫃檯人員」、「(總共有幾個人?)四個人,值班的有三個人,一個是機動人員。」、「〔你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的時間,是否有跟他(指證人丙○○)重疊,兩個人一起在管理室工作過?〕有,因為他的班是主任在排」、「(你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時,是否都要一直待在管理室?)沒有,不一定,我一有動作馬上就跑,因為皇家貴賓大樓裡面的維護設施、安全,全部都是副主任在走動的」、「(所以隨時在管理室待命的應該是櫃檯人員?)是的」、「〔被告乙○○○問(你是否看過我在皇家貴賓大樓簽本票?)〕沒有」、「(96年10月29日你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時,有無印象有住戶與訪客在管理室簽文件?)沒有印象」、「(在剛剛檢察官提示給你看的值班表裡面有標示96年10月29日晚上九點是你值班的,在大約10月間那段時間在值班時,你有無印象有人在管理室附近發生異常的情形?有無大小聲或有什麼爭吵?你有無發現這樣的情形?)沒有印象」等語(見院卷頁56至59)。
⒊證人即皇家貴賓大樓值班人員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96年10月間,你是否被派駐在高雄市前鎮區皇家貴賓大樓的管理員?)是的,也沒有錯」、「(按照你們公司的回函紀錄,你在96年10月間的值班期間是晚上7點到隔天早上7點,是否如此?)是的」、「(請仔細看一下96年10月份的出勤紀錄,96年10月29日當天,你是否有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因為這是公司做的紀錄,應該沒有錯」、「(請你仔細回想一下,96年10月29日晚上9時許,你在管理室工作時,在庭的告訴人丁○○有無跟你說她是訪客,然後跟你說等一下她要跟住戶談事情,如果他們講話大聲一點,請你幫她報警?)這位小姐我不太熟,我沒看過她,我在值班的時候是機動人員,機動的意思就是任何一個點需要我去幫忙,我就去支援」、「(你是否認得當庭的乙○○○是否皇家貴賓大樓的住戶?)皇家貴賓大樓的點實在太大了,要我認識這麼多住戶實在不可能,好像稍微有印象,可是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你有無印象當庭的告訴人丁○○晚上來找過被告乙○○○?)我沒有印象,我對被告乙○○○稍微有點印象,可能是皇家貴賓大樓的住戶沒有錯」、「(你有無印象96年10月間,你值班時被告乙○○○在管理室跟人家在簽文件?)我確實不知道」、「(96年10月你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時,有無印象被告在管理室跟人家發生吵架或打架之類的事情?)我沒有看到」、「〔被告乙○○○問(我是住在皇家貴賓大樓的住戶,因為房子是我租的,我有在出出入入,你是否對我有點印象?)〕是的,曾看過你,但我不知道你叫什麼名字」、「〔被告乙○○○問(你有無看過我在守衛室簽文件?)〕我沒有看過」、「〔被告乙○○○問(你有無看過我在那邊與人吵架或吵吵鬧鬧?)〕我值班的時候沒有看過你在吵吵鬧鬧」、「〔被告乙○○○問(96年10月29日晚上,你是否有看到我坐在守衛室的椅子那邊和人簽文件或講話比較大聲?)〕沒有」、「(你在皇家貴賓大樓值班的期間,你有無印象有人在那邊吵架或大小聲過?)我沒有看過。」、「(96年10月29日當天晚上,如果皇家貴賓大樓的管理室有發生什麼異常狀況,你是否需要填載在紀錄表?)是的,只要有異常狀況,我們就會填寫在值勤工作日誌上」、「(所謂的異常狀況需要填載,你是否可以舉例哪些狀況需要填載?)比如說住戶有時候會要求不見訪客,還有發生糾紛時,我們無法處理的話就會報警」、「(剛剛檢察官有提示值班狀況表給你看,你是否能看出那天有何異常?)我確實沒有發現有異常的狀況,因為我沒有處理過異常的狀況」、「(你個人沒有處理過異常的狀況?)是的」、「(需要填寫異常狀況的話,會由何人填寫?)櫃檯人員或副主任,因為特殊狀況他們都要特別記錄」、「(記錄在何處?)記錄在工作日誌,我們機動人員大部分都是哪個地方需要人手,我們會支援各個點,如果說那天的狀況是我處理的,我也是一樣會記錄在工作日誌,可惜我並沒有處理到狀況」等語(見院卷頁60至63)。
㈡茲互核參酌證人即告訴人 陳美筠 、證人甲○○、丙○○之
上開證述,均不足證明被告係遭告訴人脅迫始簽立系爭切結書3份,是被告辯稱切結書為告訴人所脅迫簽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洵不足採,故被告乙○○○所簽立之切結書3份於99年3月10日業經法院評議後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審判筆錄。
貳、實體方面: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伊偏名「姜子
牙」及告訴人兒子「阿窗」、「阿庠」之名義,參加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且已分別將如附表「已繳金額欄」所示之會款繳交予會首,及於如附表「擅標時間及所標得之合會金欄」所示之時間標得合會金等情,惟辯稱:96年6月以前告訴人的二個兒子「阿窗」、「阿庠」來與伊同住,有時候告訴人會來找兒子但伊不在,是伊的互助會單係為告訴人所拿走,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係伊自己加入的,會款也是伊繳的,不是告訴人交付予伊的,是因伊要向告訴人要回告訴人之前欠伊的60萬元,告訴人才會這樣咬伊的,伊跟會的會首也不認識告訴人,本票是伊被迫簽立的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被告偏名「姜子牙」及告訴人
兒子「阿窗」、「阿庠」之名義,參加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且被告已分別將如附表「已繳金額欄」所示之會款繳交予會首,及先後於如附表「擅標時間及所標得之合會金欄」所示之時間標得合會金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即會首庚○○、己○○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會首為「奇門蔡」、「清源」之互助會會員名單各1份、告訴人之戶口名簿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茲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就告訴人所提供於96年10月15日電話錄音勘驗之內容記載如下:
陳(即告訴人,下同): 榮仔 ,你為什麼電話都不接?姜(即被告,下同):什麼?陳:打給你的電話都不接,你不能這樣呀!姜:我有事情啦!好啦!我就有事情啦!陳:那個今天那個6月15日的,寫多少?姜:我不知道,還要問。
陳:那個我跟那個清源的,一千的二會的那個?姜:我再跟你處理啦!陳:是寫多少啦?姜:五千的我不知道。
陳:我是說我的一千的。
姜:哦!陳:我跟你繳到…姜:41啦!陳:我跟你繳到41會,到9月28日41會,還剩12會。
姜:對啦!對啦!陳:那五千的寫多少?姜:我再打給你啦!陳:那你無消無息的,做事情怎麼可以這樣?姜:我就有事情嘛?陳:有事情也不能這樣,人不能這樣沒責沒任一千的二會
,繳41會,後面剩12會,是這樣嗎?姜:對啦!對啦!㈢茲將證人庚○○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會首「奇門蔡」、
證人己○○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會首「清源」、證人即告訴人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分述如下:
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看過在
庭的告訴人丁○○?)我不認識她」、「(你是否看過她?)後來曾看過」、「(丁○○問你何事?)她跟我說我的互助會有一會是她的,我說我根本就不認識她,怎麼可能有一會是她的」、「(你有無問乙○○○這到底怎麼回事?)有,乙○○○說兩會都是他跟的」、「(丁○○和被告乙○○○有無在你面前對質過?)沒有」、「(你是否清楚乙○○○的錢從何而來?)我不管他的錢從何而來,他跟我都一樣是做生意而認識的,跟我的會如果是活會,幾天內就要收齊,如果是死會,一樣也是幾天內就要給我」、「(所以乙○○○交給你的錢是如何來的,你也不清楚?)我不清楚,不知道到底是否做生意得來的」、「(你剛剛回答檢察官你見過在庭的告訴人丁○○一次面?)是的」、「(在何處見面的?)高雄憲德宮」、「(告訴人找你說什麼事情?)她說我的互助會有一會是她的,我說我的互助會根本就沒有她的名字,怎麼會有一會是她的,她說乙○○○有一會是她的。」、「(被告跟你的互助會跟了幾會?)兩會」、「(是否編號9、10號這兩會?)是的」、「(這兩會都是被告親自去標的?)是的」、「(如何標?)標最高的得標」、「(是否要在一張紙上寫『姜子牙』和標多少錢?)是的」、「(你是否記得寫什麼名字?)也是寫『姜子牙』」等語(見院卷頁68至70)。
⒉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乙○○○
問(你是會首,是否我要標會,名字要寫我的,別人怎麼可以跟你標?)〕你跟我的會,我當然要針對你,但是你寫第五會,要再寫第六會的時候,我有跟你說尾會才要給你,你也沒照樣做,你到一半就把六會都標完了」、「…,到最後第五會時,告訴人丁○○告訴我說她要投標,我跟她說『奇怪,妳又沒跟我的會,為何要投標』,她就跟我說這個會是誰,會單上確實有她的名字,但是她跟我的這兩會的這兩個名字,當時被告乙○○○是跟我說那是他的小舅子和小姨子要跟的,並說如果有問題,叫我跟他收就好,我才讓他跟的,所以我有叫丁○○去找被告乙○○○來跟我講,因為被告也沒繳會錢,告訴人說她還有兩會還沒寫,我也麻煩告訴人叫乙○○○來,當時對質時,他們兩人在那邊吵吵鬧鬧時,我也問乙○○○這兩會是否丁○○跟的,他跟我說是的,他們兩個要自己處理就好,會錢跟被告乙○○○收就好」、「(被告乙○○○和告訴人丁○○吵鬧時,被告有無親口跟你承認說其中兩會是告訴人丁○○的?)有,他有承認」、「(你招募互助會時,是否有人的會錢會請別人去交,而他自己沒出面的情形?)有」、「(所以都是被告交會錢給你,至於會錢是誰交給他的,或是否他自己的錢,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被告是幫我代收,因為他本身跟兩會,這四會被告跟我說是告訴人的兒子、小舅子、小姨子,我才讓他跟六會。」、「(你見過在庭的告訴人丁○○幾次?)從頭到尾三次」、「(在何處見到她的?)裡仔內的憲德宮」、「(這三次見面是因為何事而見到她的?)第一次是她要來投標,我問她叫什麼名字,她跟我說之後,我跟她說這些會被告都標完了,她說『怎麼會這樣,那兩會是我的,他怎麼可以偷寫』,我私底下有跟她說『不然妳去找乙○○○來跟我講』」、「(第二次見面的原因為何?)第二次是她和乙○○○在憲德宮吵吵鬧鬧,後來我才跟他們講,我有問被告這兩會到底是誰的,被告說這兩會是告訴人丁○○的,他們自己處理就好,和我沒關係,所以我也沒有插手。」、「(你剛剛回答說你第二次在憲德宮遇到告訴人和被告,有講到用『阿窗』、『阿庠』的名義跟會的事情?)有」、「(到最後這兩個名字的會如何解決?)被告承認是丁○○的」、「(你還有無印象被告是如何寫的?)我們是以寫多少得標的」、「(是否要寫名字?)是的,會單一定要寫名字」、「(怎麼寫?)寫會單是誰的,金額多少,投下去照抽」、「(你是否確認兩次被告都有寫『阿窗』、『阿庠』及金額多少?)是的,我確認」、「(當時的投標單是否都丟掉了?)是的」、「(沒有留下來?)沒有」等語(見院卷頁64至66)。
⒊證人即告訴人丁○○之證述:
⑴警詢中證稱:「(請問妳於何種情況下參加合會?)
因乙○○○在96年6月間告訴我,…,過幾日後姜林換榮再次詢問我參加意願,我考量後就同意參加,以我2名兒子的名義跟會,…,再過數日後乙○○○找我,親手拿會單給我,並向我收取2000元的會頭錢」、「(你何時發現互助會遭乙○○○盜用、盜領?)因我另外有參加乙○○○召集的另1個互助會,互助會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有一段時間我打電話找他,電話會通但都沒有人接,我心中覺得很奇怪,就前往憲德宮詢問,才知道我以兒子名義參加的互助會已被乙○○○冒名領走」、「(本互助會你前後總共繳納多少會費?會費是如何繳交?)我有2會,每一會都繳了41會,2會金額總共是82000元整,會錢繳納都是由乙○○○事先與我約定時間、地點,我就依乙○○○與我約定的時間前往高雄市○○街與民權路口等他,並將會錢親手交給乙○○○,每次我都先繳一個星期的會款給乙○○○」、「(請問妳得知此事後如何處理,有無簽定切結書或和解書?)我知道後請姜林換榮開本票(面額為新台幣77539元)給我,並簽立切結書2份,切結書言明乙○○○應於96年11月29日將全數金錢還給我,…」、「…,我有參加另一合會,也是乙○○○,在96年6月間邀我參加的,會費為每期5000元,…,每次會錢繳納亦是透過乙○○○收取,乙○○○在該會成立時有拿會單給我,同時對我說會單中編號第10號,會名姜子牙這一會是我的,…」等語(見偵查卷97年度交查字第669號頁13至16)。
⑵偵查中證稱:「(當初你委託乙○○○加入互助會時
,有無與他約定要標會時要向你問標多少,才能標,還是全權委託他,他標多少就多少?)我沒有授權他標會,我一直繳給他活會的錢,如果我要標會,我就會跟他說,他再去標,本件的互助會被告都沒有告知我就把會標了。照理說要不要標是我的權利,他要詢問過我才能去標,我並沒有授權他標會」、「(標多少錢要不要先跟你報告?)要先問過我,所以我當時常常在問他這一會標多少,然後那一會標多少,我再繳應該繳的錢給他」等語;又於偵查中證稱:「(互助會何時成立?包括會首共幾會?)96年6月25日起會,包括會首53會」、「(每會金額?內標或外標?)每會1000元,內標」、「(得標係排定順序或寫標單?)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去過現場標過會,所以如何競標我不清楚」、「(你參加幾會?以何名義?)我參加二會,我用我二個兒子編號25、26阿窗和阿庠」、「(會首為何人?是否認識會首或其他會員?)會首 彭清源 ,我不認識他,其他會員我只認識被告姜林換榮」、「(為何要參加該互助會?)被告乙○○○邀我一起參加以想說賺點利息才會參加」、「(是否曾經親自到場投標?投標由何人主持?)我都沒有親自到場投標。依我的猜測是會首本人主持」、「(投標時是否須寫標單?標單上有無姓名之註記?)我沒有到場我不知道。有無寫姓名我也不清楚」、「(會錢如何繳付?)我都是交給被告乙○○○請他幫我繳給會首」、「(有何證據證明你將會錢轉交被告?)沒有簽收單且沒有人看到」、「(有何證據證明係被告邀你參加該互助會?)他只是口頭上跟我講,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等語;又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帶被告所簽本票之正、影本到庭?)庭呈本票影本一張」、「(此本票是被告何時簽給你的?)96年10月29日」、「(為何金額是77537元而非82000元?)因為我之前欠被告4463元,扣掉剩下77537」、「(有何證據證明被告邀你參加該互助會?)沒有,只有會單及被告96年10月29日簽的同意書而已」、「(奇門蔡這個會你如何繳會款?)我都是交給被告」、「(有何證據證明你將會錢轉交給被告?)我都是直接交現金給被告,都沒有簽收,也沒有人看見」等語;又於偵查中證稱:「(有何證據可證明你有參加『清源』及『奇門蔡』的互助會?)我有提出會單,而且被告有簽切結書」、「(切結書上寫你繳交了41期會錢,41會是如何計算,為何沒有扣掉底標的錢?)一個禮拜交三次,總共交了41會,所以我才用一次1000元去計算,因為我不知道他把我的會偷標,就算他那會是用多少底標標走,我也認為我要用1000元是計算,因為那是我應該拿的利息」、「(被告現在積欠你多少錢?)七萬多元是我的會錢,82000元扣掉4463元就是他欠我的錢,庚○○的互助會我交了六期,以每期5000元的會款來算,不需扣掉得標的利息,所以是三萬元」等語(偵查卷97年度偵字第455號頁12、97年度偵字第669號頁30至31、97年度偵字第1338號頁17至1
8、頁45至46)。㈣互核參酌證人即告訴人丁○○之上開證述與上開勘驗錄音
譯文可知,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伊所交付予被告之互助會款金額、次數、交付地點、已繳交之會期數均能清楚說明,且與上開錄音譯文中被告所述相符,另參酌證人庚○○、己○○之上開證述,及被告所簽署之切結書3份、同意書1份、本票1份,足認被告確係受告訴人之委託將會款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會首,且被告竟違背其任務,擅自標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合會金,另偽造「阿窗」、「阿庠」之標單,擅自標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合會金等情,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
之背信罪,共3罪;又按合會標單,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之金額,如徒憑該標單之內容觀之,殊不能明瞭其用意何在,必須依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金額係標取合會金之利息,該姓名係標取合會金之會員,而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該標單並非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而係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12號、87年台上字第482號、88年台上字第5410號、89年台上字第7199號、92年台上字第7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之合會,在投標單上分別記載而偽造「阿窗」、「阿庠」名義投標,冒稱係會員「阿窗」、「阿庠」之標單,進而投標行使之,自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罪。又被告偽造被冒名標會之人之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背信罪1罪與犯罪事實一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共計3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
知丁○○委託其加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以「奇門蔡」為會首之合會已繳交6次即3萬元之會款,竟未經丁○○之同意,擅自於96年間不詳日期標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合會金8萬餘元,致生損害於丁○○,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惟按偽造行為,須係於欠缺製作權限之前提下,冒用他人之名義進行製作行為,方足成立。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係以其偏名「姜子牙」之名義入會並標得合會金,而非冒用他人之名義,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合會在標單上記載「姜子牙」之行為即非偽造文書行為,故尚不得以偽造私文書罪相繩。又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係認被告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與上開有罪部分即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竟擅自冒名標會,偽造標單取
得活會會員金額,使告訴人受害,及其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所偽造之合會標單並未扣案,按該
等合會標單僅簡單記載投標者姓名、投標金額,目的僅為作當次投標時使用,依一般常情,於當次該合會開標後丟棄而滅失,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合會標單仍然存在,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偽造標單上所偽造之被冒標人之署名部分,因各該標單皆已滅失亦隨之不存在,自無從依刑法第219條規定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編號│一│二│├─────┼───────┼───────────┤│入會時間│96年6月15日│96年6月25日│├─────┼───────┼───────────┤│會首│奇門蔡│清源│││(正名庚○○)│(正名己○○)│├─────┼───────┼───────────┤│會員名義│姜子牙│⒈阿窗(告訴人丁○○之│││(被告乙○○○│子)│││之偏名)│⒉阿庠(告訴人丁○○││││之子)│├─────┼───────┼───────────┤│每一會份會│5000元│1000元││款之基本數││││額(新臺幣││││)│││├─────┼───────┼───────────┤│內外標│內標│內標│├─────┼───────┼───────────┤│會數│1會│2會│├─────┼───────┼───────────┤│已繳金額│已繳6次,合計3│各已繳41次,合計82000││(新臺幣)│萬元│元│├─────┼───────┼───────────┤│擅標時間及│96年間,標得8│⒈96年7月16日,於第13││所標得之合│萬餘元│會標得34000元││會金(新臺││⒉96年9月23日,於第52││幣)││會標得51550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42條第│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1項背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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