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被告丙○○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麗俐 律師被告丑○○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 律師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吳幸怡 律師被告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649號、97年度偵字第10319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2340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卯○○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寅○○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乙○○、丙○○、丁○○、丑○○、庚○○均無罪。
事實
一、背景說明:丁○○係位於台南縣○○鄉○○○段1546等地號共21筆土地及刣豬厝段(下稱台厝段)1077-1等地號共7筆土地,合計共2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乙○○、丙○○、丑○○、庚○○、寅○○、卯○○及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總 」(綽號「 老兄 」)之成年男子(下稱「吳總」)之身分詳如附表一之「相關背景及說明」欄所載。卯○○、寅○○、「吳總」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高董 」之成年男子(下稱「高董」)共同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 仲介 為工具,一人扮演兩角色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
㈠操作土地賣方:
⒈由卯○○散佈找買地之消息,並勾結知情之寅○○,以使
不知情的仲介和地主上鉤;⒉由卯○○、寅○○傳達投資方式為中間人想賺取價差,希
望地主配合;⒊與地主約定:①用價差作為仲介酬勞;②仲介酬勞,於買方付款後先行取款。
㈡操作土地買方:
⒈透過仲介尋找有意賺價差之投資人,以合作買受後轉賣誘
人上鉤;⒉分飾最後買方角色,使投資人(如本案之告訴人係癸○○
)信其可以短期轉賣獲利;⒊投資人簽約付頭期款後,詐騙者詐得款項,最後買方(如本案之「高董」)向投資人毀約不買。
二、表一:被告乙○○等之基本說明┌──┬──────┬───────┬───────┬────────┐│編號│姓名│相關背景或說明│於本案中終局取│備註│││││得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被告乙○○│係被告丙○○之│於本案中有獲得│⒈被告丑○○原取││││女│系爭6000萬元中│得系爭6000萬元│││││之60萬元│中之300萬元,│├──┼──────┼───────┼───────┤嗣被告丑○○將││2│被告丙○○│係系爭土地之登│於本案中與其父│其中60萬元交付││││記所有權人│即被告丁○○有│予共同被告 宋玫 │││││共同獲得系爭│橘,另將其中30│││││6000萬元中之│萬元交付予共同│││││300萬元│被告卯○○,是│├──┼──────┼───────┼───────┤被告丑○○係終││3│被告丑○○│係賣方即地主之│於本案中有獲得│局取得取得系爭││││仲介│系爭6000萬元中│6000萬元中之21│││││之210萬元│0萬元;共同被│├──┼──────┼───────┼───────┤告乙○○則取得││4│被告庚○○│係被告卯○○之│於本案中有獲得│系爭6000萬元中││││友人│系爭6000萬元中│之60萬元。│││││之90萬元│⒉被告卯○○原取│├──┼──────┼───────┼───────┤得系爭6000萬元││5│被告丁○○│係系爭土地之實│與其子即被告宋│中之5430萬元,││││質所有權人,為│ 國安 於本案中共│嗣被告卯○○將││││被告乙○○、宋│同獲得系爭6000│其中90萬元交付││││國安之父│萬元中之300萬│予共同被告 林伯 │││││元│成,另將其中90│├──┼──────┼───────┼───────┤萬元交付予共同││6│被告寅○○│係起訴書中所謂│於本案中有獲得│被告寅○○,再││││之「 宋四 哥」、│系爭6000萬元中│將其中4830萬元││││「 宋小 哥」;乃│之90萬元│交付予「吳總」││││嗣後被追加起訴││,是被告卯○○│├──┼──────┼───────┼───────┤係終局取得系爭││7│被告卯○○│係起訴書中所謂│於本案中有獲得│6000萬元中之42││││之「 鍾董 」;乃│系爭6000萬元中│0萬元。││││嗣後被追加起訴│之420萬元│⒊被告寅○○、鍾││││。自承於96年4││ 介能 與「吳總」││││月2日離開台銀││、「高董」為共││││ 岡山 分行,就將││同正犯關係。││││4830萬元在高雄││⒋本院判決編號1││││縣岡山鎮交付予││至5之被告無罪││││「吳總」(即老││;編號6至7之被││││兄),之後迄今││告有罪。││││未再與「吳總」││││││碰面。│││├──┼──────┼───────┼───────┤││8│共犯「吳總」│癸○○於96年3│於本案中有獲得││││(即老兄)(│月30日與「吳總│系爭6000萬元中││││未被起訴)│」在台中高鐵站│之4830萬元│││││見面,並於翌日││││││與「吳總」前往││││││彰化 二林 與「高││││││董」在 洪進 南議││││││員服務處見面,││││││「高董」並以「││││││高 明峰 」名義與││││││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9│戊○○(未被│①戊○○、 杜怡 │於本案中未獲得││││起訴)│慧介紹癸○○與│系爭6000萬元中│││││「林小姐」認識│之任何利益││├──┼──────┤;├───────┤││10│己○○(未被│②「林小姐」復│於本案中未獲得││││起訴)│以介紹土地買賣│系爭6000萬元中│││││為由介紹「 小朱 │之任何利益││├──┼──────┤」與癸○○認識├───────┤││11│「林小姐」即│;│於本案中未獲得││││辛○○(未被│③「小朱」向徐│系爭6000萬元中││││起訴)│ 儷玲 稱有中部某│之任何利益││├──┼──────┤財團「吳總」願├───────┤││12│「小朱」即朱│意購買台南高鐵│於本案中未獲得││││ 貴宏 (未被起│站農地,且伊有│系爭6000萬元中││││訴)│現成股東願意出│之任何利益│││││資一半共買受該││││││土地再轉賣,並││││││已找好買主,徐││││││儷玲僅須籌措訂││││││金即可合作,並││││││可從中賺取佣金││││││、差價,另提出││││││合作協議書。│││├──┼──────┼───────┼───────┤│││││合計6000萬元││││││││││││││└──┴──────┴───────┴───────┴────────┘
表二:本案主要過程發生之時序┌─┬─────┬──────────────┬───────┐│編│時間(民國│本案主要過程│備註││號│)│││├─┼─────┼──────────────┼───────┤│1│96年2月中│戊○○、己○○二人介紹癸○○│「林小姐」係林││││與自稱「林小姐」之人認識│ 碧蓮 ,未被起訴│├─┼─────┼──────────────┼───────┤│2│96年2月底│林小姐復以介紹土地買賣為由,│「小朱」係 朱貴 ││││介紹綽號「小朱」之男子與 徐儷 │宏,未被起訴││││玲認識││├─┼─────┼──────────────┼───────┤│3│96年2月底│「小朱」向癸○○稱:有中部某│「吳總」之真實││││財團「吳總」願意購買台南高鐵│姓名、身分為何││││站附近農地,伊有現成股東願意│,迄今未明││││出資一半與癸○○共同買下該塊│││││土地再轉賣,且已找好買主,徐│││││儷玲僅需籌措訂金與股東合作即│││││可從中賺取佣金及差價等情,並│││││提出合作協議書││├─┼─────┼──────────────┼───────┤│4│96年2月底│經由戊○○、己○○之聯絡,徐││││或3月初某│儷玲與「小朱」、「林小姐」等││││日│人共同前往台南縣歸仁鄉崙子頂│││││段及台厝段土地處看地,寅○○│││││、丑○○亦在現場介紹││├─┼─────┼──────────────┼───────┤│5│96年3月19│「小朱」向癸○○告知已尋得買││││日│主,需癸○○與地主簽訂購買意│││││願書確定購買價格與付款條件後│││││,再與買方簽訂購買意願書││├─┼─────┼──────────────┼───────┤│6│96年3月27│因「小朱」之要求,癸○○南下│起訴書將日期誤│││日上午│與金主 李明利 完成簽訂「合作協│為96年3月28日││││議書」│。李明利受不起│││││訴處分。│├─┼─────┼──────────────┼───────┤│7│96年3月27│⒈「小朱」與「林小姐」臨時向││││日下午│癸○○稱已與地主約好於下午│││││3點見面,癸○○不疑,遂與│││││「小朱」、「林小姐」二人一│││││同前往乙○○之住處即臺南縣││││○○○鄉○○○○○路218之1號│││││與地主會面;│││││⒉癸○○與「 宋四哥 」、乙○○│││││協商後,於下午3點多雙方簽│││││下「買賣意願書」,而「宋四│││││哥」則提出授權書,丑○○亦│││││在場。││├─┼─────┼──────────────┼───────┤│8│96年3月29│乙○○、丑○○二人寄送一份由││││日│丑○○、「鍾董」、乙○○擬稿│││││書寫之書信,內容表示已有另一│││││名買主(吳總)願意購買。該催│││││促信函係由癸○○之姊 徐秀珠 收│││││受,徐秀珠乃轉告癸○○使知悉│││││。││├─┼─────┼──────────────┼───────┤│9││癸○○先與乙○○及「吳總」聯│││││繫││├─┼─────┼──────────────┼───────┤│10│96年3月30│癸○○為避免買賣破局,遂與「││││日│吳總」約至台中高鐵站見面。││││││││││││├─┼─────┼──────────────┼───────┤│11│96年3月31│癸○○、「吳總」至彰化二林在│「高董」即「高│││日│ 洪進南 議員服務處與自稱中部某│明峰」真實姓名││││財團綽號「高董」之人而以「高│、身分為何,迄││││明峰」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今未明││││書││├─┼─────┼──────────────┼───────┤│12││癸○○與「小朱」等人會面,取│││││消先前與李明利之合作協議││├─┼─────┼──────────────┼───────┤│13│96年4月1日│癸○○先與「吳總」等人聯繫,│││││確認買賣過程及付款流程,「吳│││││總」同意於96年4月3日付款││├─┼─────┼──────────────┼───────┤│14│96年4月2日│⒈癸○○與「宋四哥」聯繫約定││││中午12時許│,雙方約定於96年4月2日在台│││││南縣○○鄉○○○○○路218│││││之1號乙○○之住處簽約,乃│││││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⒉在場者尚有:丁○○、丙○○│││││、乙○○、丑○○、「宋四哥│││││」。││├─┼─────┼──────────────┼───────┤│15│96年4月2日│告訴人癸○○匯款訂金新台幣│6000萬元係定金│││下午1時30│6000萬元至被告丙○○設於合作│,為總買賣金額│││分許│金庫 仁德 分行之帳戶│之一成半│├─┼─────┼──────────────┼───────┤│16│96年4月2日│「鍾董」、「宋四哥」、乙○○│「宋四哥」與「│││下午2時許│、丙○○、丁○○、丑○○、林│鍾董」自合作金││││ 伯成 等人隨即至台灣銀行岡山分│庫 路竹 分行出來││││行領取上開款項,該款項之分配│後,要求被告林││││及下落如表一所示(原係往合庫│伯成載往台灣銀││││仁德分行、路竹分行領取,但合│行岡山分行,由││││庫現金不夠,乃轉往台銀岡山分│「宋四哥」及「││││行)│鍾董」下車進入│││││岡山分行,被告│││││庚○○在車上等│││││候,「宋四哥」│││││及「鍾董」手提│││││兩、三袋現金,│││││放在後車廂內,│││││上車後「鍾董」│││││交付90萬元給被│││││告庚○○,由「│││││鍾董」將全部剩│││││款取走。途中「│││││鍾董」有在岡山│││││鎮街區下車,將│││││該剩款4830萬元│││││交付「吳總」(│││││即老兄)。│├─┼─────┼──────────────┼───────┤│17│96年4月3日│「吳總」打電話予癸○○,由「│││││ 高明峰 」向癸○○質問「你怎麼│││││可以先買」,講完後就掛掉電話│││││,也不接電話,故「吳總」及「│││││高明峰」均避不見面,也未取得│││││「吳總」口頭所約定之台灣銀行│││││支票,癸○○警覺似被詐欺││├─┼─────┼──────────────┼───────┤│18│96年4月3日│癸○○急至彰化欲與「吳總」會│││││面商討取款事宜時,但未能尋得│││││「吳總」及「高董」、「宋四哥│││││」等人。癸○○進而往尋被告宋│││││國安要求解約、還款,但遭拒。││├─┼─────┼──────────────┼───────┤│19│96年7月9日│癸○○對乙○○、丙○○、楊家│││││銘、庚○○、丁○○等5人提告│││││訴││├─┼─────┼──────────────┼───────┤│20│97年9月30│乙○○、丙○○、丑○○、林伯││││日│成、丁○○等5人為台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21│98年9月3日│寅○○、卯○○為台灣台南地方│本院將編號20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5人及左開之人│││││合併審理││││││└─┴─────┴──────────────┴───────┘
三、詳細詐騙經過如下:㈠卯○○於民國95年間向不知情之庚○○(詳下述)稱其欲與
朋友合作購買大型土地開發,若有土地交易之訊息可以幫忙仲介,事後會支付其仲介費,並介紹庚○○與知情之寅○○認識,庚○○遂介紹亦不知情之仲介丑○○(詳下述)與卯○○、寅○○認識,卯○○先向丑○○稱其公司業主欲購買系爭土地,業主有政商關係,土地地目要變更為建地,要低調一點,丑○○後來並分別介紹卯○○、寅○○與不知情之地主丁○○、乙○○、丙○○(詳下述)認識,嗣卯○○、寅○○再向丑○○改稱會再找股東或買方下來買系爭土地,並稱寅○○比較有經驗可負責講價錢,使丑○○及地主誤以為其等具有相當能力可順利尋得買主,而同意予以配合。
㈡嗣癸○○(原名 徐秀球 ,嗣改名如上)因戊○○、己○○(
二人均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介紹而與自稱林小姐之人(即辛○○,下同)認識,林小姐復於96年2月底以介紹土地買賣為由介紹綽號小朱之男子(即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癸○○認識後,小朱即向癸○○稱:有中部某財團吳總願意購買台南高鐵站附近農地,伊有現成股東願意出資一半與癸○○共同買下該塊土地再轉賣,已找好買主,癸○○僅需籌措訂金與股東合作即可從中賺取佣金及價差等情,並提出合作協議書,邀約癸○○合作並至台南察看土地。癸○○遂於96年2月底或3月初某日與小朱、林小姐等人共同前往台南縣○○鄉○○○段及台厝段土地處看地,而當癸○○抵達台南縣○○鄉○○○段及台厝段土地時,即由寅○○與癸○○討論土地價格等土地交易事項,而丑○○則在場。綽號小朱之人復於同年3月19日向癸○○告知已尋得買主,需癸○○與地主簽訂購買意願書確定購買價格與付款條件後,再與買方簽訂購買意願書。迄同年月27日上午,綽號小朱之人要求癸○○南下與金主李明利(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簽訂合作協議書,雙方簽完合作協議書後,小朱與林小姐臨時向癸○○稱已與地主約好於下午3點見面,癸○○遂與小朱、林小姐二人一同前往臺南縣○○鄉○○○○○路218之1號乙○○之住處與地主會面,席間乙○○有取出丙○○之授權書表示係代表地主丙○○出面處理土地買賣,並由寅○○與癸○○討論買賣土地價格情事,經癸○○與寅○○、乙○○協商後,雙方簽下買賣意願書,癸○○必須先提出總價款一成五之訂金,而寅○○則提出授權書。而癸○○返家後,因交易金額龐大,對於交易過程尚存疑慮,而此時「吳總」等人為了強化癸○○之購買決心,乃交由卯○○傳真一份書信予丑○○,要求丑○○先打字並交由乙○○簽名後,於同年3月29日寄送該書信予癸○○,內容虛構表示已有另一名買主(「吳總」、電話0000000000)表示願意購買,希望癸○○儘速簽約或與「吳總」合作等不實之方式,藉此給予癸○○壓力,該書信係由癸○○之姊徐秀珠收受,徐秀珠乃轉告癸○○知悉,癸○○閱信後果然陷於錯誤,誤認該筆土地有另位買主覬覦,如不儘速與乙○○簽約,則將喪失該筆交易之機會,故癸○○先與乙○○及「吳總」聯繫後,認該名「吳總」與先前綽號小朱所述之買主主客觀條件均相同,故癸○○即認定已尋得小朱所述之真正買主,癸○○為避免買賣破局,遂與「吳總」約於同年月30日至台中高鐵站見面,「吳總」為再加強癸○○購買之意願,向癸○○佯稱若由癸○○先行對系爭土地下訂簽約購買後,再行轉售予「高董」,將可賺取此間豐厚之價差利潤,雙方並於同年月31日至彰化縣二林鎮與自稱中部某財團之「高董」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致癸○○誤信其若與地主簽約購買系爭土地,立即可賺取鉅額之差價,此時癸○○因認為已自行尋得買主,故之後與小朱等人會面,雙方遂取消先前與李明利之合作協議,由癸○○獨力處理該塊土地之買賣事宜。癸○○先與「吳總」等人聯繫,確認買賣過程及付款流程,「吳總」同意於96年4月3日付款,癸○○確認買主後,復與寅○○聯繫,雙方約定於96年4月2日在臺南縣○○鄉○○○○○路218之1號乙○○之住處簽約,丙○○、丁○○、乙○○、丑○○、寅○○等人均在場,癸○○乃簽訂買賣契約並當場匯款定金新台幣(下同)6千萬元至丙○○設於合作金庫之帳戶,卯○○、寅○○、乙○○、丙○○、丑○○、庚○○、丁○○等人並即於同日(4月2日)下午2時許至台灣銀行岡山分行以現金方式領取上開款項中之5700萬元,該款項之分配及下落詳如表一所載。嗣「吳總」於96年4月3日再撥打電話予癸○○,由「高董」藉口理由拒絕承購,致癸○○因未能轉售而無力支付後續巨額款項予賣方丙○○,因此不能履約,致其所交付之定金6000萬元絕大多數遭卯○○、寅○○、「吳總」、「高董」等人詐得,即由卯○○取得420萬元,寅○○取得90萬元,「吳總」取得4830萬元,合計詐騙全額為5340萬元。(本案各被告身分之基本說明經整理如表一所載,主要發生過程之時序經整理如表二所載)。
四、案經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台南市警察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公訴人、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詳如本院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示(附在本院99年4月21日審判筆錄之後),另公訴人於99年4月16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後面所附的各項證據方法,及就被告丑○○部分,被告丑○○之辯護人於99年4月21日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意願協議書,就被告寅○○部分,被告寅○○之辯護人於同日所提出之辯護意旨狀所附之買賣交易明細表、證物一、證物二、包含裡面的買賣契約書、承攬契約書、各項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證據方法,業經本院於99年4月21日公開審理之始,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審判筆錄。
貳、實體方面:有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卯○○、寅○○固不否認如表一所載之相關背景
或說明、所取得之款項及如表二所載之本案主要過程發生之時序等情,惟被告卯○○、寅○○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卯○○、寅○○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所述:
⒈被告卯○○辯稱:伊不認識告訴人癸○○,當時這塊土
地確實要賣,是告訴人自己毀約不要買的,在台銀岡山分行載那些錢出來的時候,「老兄」有拿一支電話予伊,伊都用這支電話與共同被告乙○○、丙○○、丑○○、庚○○、丁○○、寅○○及「老兄」聯絡,惟伊不知道這支電話是幾號,伊沒有向共同被告丑○○介紹告訴人是伊公司要來買地的,伊只有向共同被告丑○○稱「公司的人會來看地」,因是伊公司的人告訴伊的,伊只知道有人要來看地,不知道何人要來看地,在看地之前,伊會先跟共同被告丑○○聯絡,96年3月28日以共同被告乙○○的身分寄予告訴人的書信,是「老兄」拿予伊的,伊不認識「吳總」,伊不知道「吳總」是否為「老兄」,伊最後跟「老兄」失去聯絡是在簽完約、領完錢的隔天,「老兄」向伊稱「公司這筆土地不買了,還要再協調」且向 伊拿 手機,伊不知道告訴人在接到這1份書信催促函後,有跟「吳總」聯絡再約出去,及與「高董」見面,且伊也不知道告訴人幕後的買主就是「吳總」云云。
⒉被告寅○○部分:
⑴被告寅○○辯稱:伊是事後看到資料才知道「老兄」
就是「吳總」,當時共同被告卯○○找伊是因有一塊地,有想要買,叫伊去向地主講看看,伊是負責仲介,共同被告卯○○是請伊來處理他們公司「老兄」買這塊土地的事情,伊不知道告訴人在96年3月底到4月2日簽約期間,告訴人有跟「吳總」、「高董」見面,亦不知道96年4月2日簽買賣契約的時候,告訴人是因為有找到買主「吳總」才來簽這1份買賣契約云云。
⑵辯護意旨稱:
①告訴人買受系爭土地、支付6000萬元並未陷於錯誤
,並不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因告訴人係專業代書,應具有土地買賣事務之專業能力,其對於本案土地買賣之履約條件、轉賣有何風險存在等應有足夠之認識;在本案土地交易過程中,影響告訴人決定購買之因素應為「其轉賣之買方是否確定購買」,而非地主出賣土地是否隱瞞被告寅○○係仲介而非宋家人;又告訴人既想要完成共同被告丁○○之心願將系爭土地賣掉,且共同被告丁○○亦想要賣地,則被告寅○○是否為「宋四哥」或「宋 小哥 」,即非重要;又告訴人既認為系爭土地有每分地410萬元之價值,則告訴人以每分地340萬元之價值買得系爭土地,則根本物超所值,何來陷於錯誤;如本件系爭土地交易成功,告訴人可獲得之總差價係8000多萬元,比本件之6000萬元還高,其質疑系爭土地之買賣佣金太高,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云云。
②被告寅○○係土地仲介業者,並未對告訴人為任何
詐欺行為,因被告寅○○與告訴人接觸,僅談到土地價格、設定等相關事宜,並未為任何誑騙、不實之陳述;告訴人後來反悔不買與系爭土地無任何關係,而係高明峰毀約,致告訴人沒有資金購買;告訴人與共同被告丙○○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約定「本約簽訂後,甲方若有擅自解約、不為給付或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除應負擔乙方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同意將已支付之價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乙方」,且於簽約當時,被告寅○○亦向告訴人明白表示不買定金要沒收,並要告訴人考慮清楚,是被告寅○○自始至終均未對告訴人為任何誑騙之行為或言語表示,自無任何詐欺犯行可言云云。③退而言之,縱告訴人係遭人詐騙,亦與被告寅○○
無關,因被告寅○○對於告訴人另將土地出賣予李明利、高明峰等人均毫無所悉,且共同被告乙○○於96年3月28日簽名,而由共同被告丑○○寄予告訴人的信函,被告寅○○事前亦不知悉;又被告 劉醇 發如係明知而詐騙告訴人,理應於取得告訴人交付之款項後即將手機關機而丟棄不用,豈會繼續開機,並接聽告訴人或其姊之電話,而讓告訴人可能以報警調取手機訊號之方式追查被告寅○○行蹤;又被告寅○○於96年4月2日一同前往台銀岡山分行取款,係因怕拿不到自己的仲介費,而必須有所提防;又告訴人買賣系爭土地亦係為賺取價差,則告訴人質疑被告寅○○等人賺取價差,根本是自打嘴巴;又被告寅○○被稱呼為「小哥」或「宋四哥」,係因共同被告乙○○表示其長相與身材與其四哥相似,故開玩笑稱被告寅○○為四哥或小哥,被告寅○○從未自稱「宋四哥」或「小哥」;共同被告卯○○為避免買方與地主私下成交,而排除共同被告丑○○、卯○○、寅○○等人之仲介費用,故共同被告卯○○始提議讓被告寅○○以地主家人身分去談;告訴人買系爭土地最主要因素是想要完成交易賺取價差,其次才是宋家人看起來很老實,故放心與之交易,被告寅○○代表宋家人與之商談交易細節,被告寅○○是否為宋家人對本件買賣根本不生影響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卯○○所犯上開犯行:
⑴被告卯○○及共同被告乙○○、丙○○、丑○○、林
伯成、丁○○、寅○○、「吳總」、己○○、戊○○、「林小姐」、「小朱」之基本說明,詳如附表一所載,及本案主要過程發生之時序,詳如附表二所載,業經被告卯○○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土地代書 郭順 、證人即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襄理 劉文雄 、證人即派駐在台灣銀行岡山分行之警員 劉上令 、證人即即共同被告丑○○、庚○○、宋玫橘、寅○○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共同被告乙○○、丑○○寄發之書信影本1份、台灣銀行岡山分行96年4月2日錄影光碟1份暨翻拍照片30張暨錄影光碟中之畫面10紙、告訴人之6000萬元匯款單影本1份、土地授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各1份、勘驗筆錄1份等文件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茲就被告、關係人等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於96年4月2
日領取現款之錄影畫面光碟進行勘驗,並就此部分於證人丑○○具結後證述如下:「(我們剛剛看的光碟那一天,扣掉銀行的人員以外,總共有誰一起到台銀那邊領款?)我、乙○○、丁○○、丙○○、卯○○、寅○○」、「(還有誰是在外面等候沒有進來?)我知道有一台白色BMW之前庚○○開的車子,但是我不知道開車的是誰?」、「(當天到了台銀那邊,是不是合庫的人員把款項5千7百萬元拿出來清點?)是,那天要提領的金額就是5千7百萬元,跟合庫提領,這是從地主丙○○的戶頭領出來的,那一天領出來的錢要清點確定金額是多少錢」、「(合庫的人把錢點給丙○○看之後,那些金錢是裝到誰的提包包裝起來?)有5、6個手提袋」、「(是何人的手提袋?)是卯○○給我的手提袋」、「(5千7百萬元是跟多少金額裝在幾個袋子裡?)那一天領的5千7百萬元有5千4百萬元是由卯○○跟寅○○這一邊取走,我自己留的部分是3百萬元,我的3百萬元獨立裝在其中一個袋子,後來我放在我車後座的袋子」、「5千4百萬元是全部的錢清點完後,裝袋完畢,先放在我的後車箱,我的車子在車庫,所有的錢都裝完再提到外面卯○○的車上」、「(你們在現場銀行的人把錢搬出來後,有人去動手搬錢,錢是誰在分配的?)錢的金額及應該給誰的錢在4月2日之前就已經講好了,銀行那邊確定金額以後,5千7百萬元放在地上,我就開始到那邊去用袋子裝錢,寅○○在旁邊」、「(乙○○有無講話?)有聊天,當天是確定那塊地賣掉,大家都很高興」、「(她有無指揮錢要拿給誰,要怎麼載回去?)沒有」、「(你在哪裡給乙○○60萬元?)當天我從銀行回去,我是負責載乙○○回家,載到她家的時候,我就給她60萬元」、「(你剩下多少錢?)240萬元」、「(240萬元你怎麼處理?)4月2日當天晚上劉醇發跟卯○○來台南找我,他們跟我另外要求多30萬元,我又給寅○○跟卯○○30萬元」、「(你實際拿多少錢?)210萬元」、「(96年4月2日台銀行庫那邊,卯○○跟寅○○是拿走5千4百萬元的錢?)是」、「(卯○○跟寅○○拿走5千4百萬元是怎麼取走?)裝在袋子搬到他們的車上」、「(銀行的人把5千7百萬元搬出來後,你跟誰一起把錢裝進袋子裡?)我跟寅○○」、「(你的意思是你把錢裝在袋子裡,搬進去你的行李箱?)是,全部的錢先放在我的後車箱,大家都要離開了,才把錢又從我的行李箱拿下來放在地上,再提出去」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80至88〕,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丙○○、庚○○、丁○○、寅○○、卯○○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是當日在台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完錢後,係由共同被告丑○○、寅○○將5400萬元(扣掉共同被告丑○○所得之300萬元部分)裝入被告卯○○準備之袋子內,再提至被告卯○○的車上等情,堪以認定。
⑶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丑○○、
庚○○、乙○○、寅○○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之證述:
A.偵查時具結證稱:「(簽約時是否有跟吳總聯絡?)有。他說要我趕快簽,他才來得及在2點簽台支本票給我,吳總在簽約過程中一直跟我聯繫並且催促我,所以我才跟丙○○他們簽約」、「(何時知道吳總他們不買了?)簽約隔天,吳總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何付款,就切斷電話,我就找不到這個人。後來我循著契約書寫的地址去找,契約書寫的地址是假的」等語(見偵查卷96年度偵字第17649號頁33至34)。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甲○○、己○○、李依婷、辛○○這幾個人就跟我解釋地主那邊只要給他一成訂金就可以了,她們說確實有現成的買方,買方頭期款會付3成或是4成,只要第一次的頭期款投資,可以利用後面買方的錢來周轉,整個交易就可以完成」、「〔妳說有庭上被告寅○○、丑○○在場(指告訴人第1次至台南看地時),他們是用什麼身份自居?〕 宋小哥 就說他是地主,丑○○介紹他是地主」、「(宋小哥這個稱呼是從誰的嘴巴講出來的?)那時候他是跟我講地主,我們3月27日去乙○○家裡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我就看到宋小哥從她的房間裡走出來,因為她的客廳小小的,在中間有一個走道,我就看到宋小哥從房間裡走出來,乙○○就介紹說這是她最小的哥哥,她的小哥排行 老四 」、「(在土地的現場,是誰跟妳介紹那一塊地的狀況?)是小哥,劉先生」、「(當初是怎麼聯繫才會去那個地方看地?)是戊○○跟己○○帶我去的」、「(妳知道戊○○她們是跟誰聯絡才到現場?)好像是跟甲○○、辛○○」、「(妳在96年3月28日下午2點是否有跟李明利簽訂協議書?)對,合作協議書」、「(那個內容是要做什麼?)戊○○告訴我有人願意出資一半,那個人就是要跟我一起合作各出資一半的合作人」、「(跟李明利簽完合作協議書之後,是否就馬上去乙○○她家簽意向書?)因為當時事先她沒有跟我講要去地主那邊,所以我以為只是跟李明利簽合作協議書,簽完以後大概3點多辛○○就逼著我說她已經跟地主約好,3點左右了時間過了,快一點過去,我說妳沒有跟我講說要跟地主簽約,後來我也想說因為我從台北到台南路途那麼遠,我就說好,那就過去,辛○○就交代我說要跟地主要授權書,還跟我說還可以再殺價,叫我配合一起講,…」、「(辛○○要求要拿授權書,是要做什麼使用?)她就說要拿授權書才有辦法跟後面的買方請款,因為他是很大的公司要請款,要有正式的授權書才有辦法請的到款項」、「乙○○跟我講土地的所有權人丙○○,她有丙○○的授權書,她有拿給我看,她就介紹寅○○是她最小的哥哥,他是老四叫宋四哥,她每次都叫她小哥,她還介紹丑○○是她的姪子,現在在當仲介,請他幫忙」、「(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宋玫橘跟『宋小哥』寅○○」、「(27日當天約定頭款是1成?)…,他(指寅○○)就說1成訂金不行,要增加2成訂金,因為金額變增加了,我就拉著辛○○到外面去,我說妳的金主有沒有辦法多出一些錢,因為成數要增加,後來有談到1成半,因為成數增加,辛○○就跟我拍胸部說放心啦,李明利他的家族很有錢,這個小錢對他來講不算什麼,叫我放心去簽約,我們就回到屋內,同意寅○○的條件」、「(第一期的訂金約定1成或1成半這樣有無違背一般的交易習慣?)交易習慣就看有無銀行貸款,其實都差不多,有些是簽約1成、用印1成、稅單下來1成,後面配合貸款」、「〔妳有問她(指共同被告乙○○)信上的『吳總』是誰嗎?〕我記得好像有,她就說那個人也很有意思要買地,叫我快點來買地,不然她要賣給他」、「(是妳還是妳姊姊跟『吳總』聯絡?)剛開始是我姊姊幫我打,我姊打完以後就說那個人怎麼在彰化選舉,我說聽起來跟林碧蓮講的人怎麼那麼像,我想說會不會同一個買主,我姊就說李明利不買,這個人也有意思要買,要不要直接去找他,說不一定他也要買,我那時候也沒有想這麼多,我就說好,瞭解看看,我姊就幫我聯絡『吳總』」、「(30號在中部跟『吳總』碰面的情形是什麼樣子?)他跟我講他們收購農地,工業用地他們辦變更,他們關係很好,他們做這個行業利潤比較高,他就說他們對這塊地很有興趣,因為地點相當好,又在高鐵站旁邊,再辦理自辦重劃變更地目,我就問他說有沒有確定要買,他說要買,我就隨便講一個價格,我也想瞭解他講的是不是跟辛○○一樣,整個談話內容就跟辛○○講的買主幾乎全部一樣,…」、「(妳的想法是『吳總』是財團的員工,想要賺他們財團的一筆佣金嗎?)他說他負責管他們帳的部分,進出帳由他管」、「『吳總』在這個買賣是想要獲得什麼樣的利益?)他就說他幫我介紹給他的老闆,他當然希望賺取一個佣金,他有告訴我要分佣金給他」、「(96年3月31日跟高董簽約的情形是怎麼情形?)那時候大概早上8點多,『吳總』就打電話跟我說他會叫司機到飯店接我,…,他帶我們到彰化二林『洪進南議員服務處』,…,他說因為他在立法院要選舉了,所以他跑不開,所以不好意思只好在那邊跟我們談,我想說他應該政商關係很好,…」、「(最後跟高董談好的價格是每一分地多少錢?)最後是談410萬元,我就問他說可不可以出邀約金,他說沒有問題就1000萬元,他說妳要有把握買得到,那妳也出1000萬元來擔保妳買的到,當時我哥哥擔心我買不到,就說那不要了,大家那麼有誠意就不用出要約金的部分」、「(你跟高董到底怎麼約定要怎麼出資金?)我們有簽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等於他們都付現金,確實他們在那邊寫完的時候就說付現,頭期款他們願意付到4成,稅金單下來可以再付4成,尾款再付2成」、「(頭款4成、稅金4成,是否你們這一方先墊付?)他們這邊買方可以付到4成,所以我們賣方那邊付1成半,整個周轉上變成可以周轉的過去,我第二次要給地主的錢可以從買方這邊付給地主就可以周轉的過去」、「(第一期的訂金妳跟高董有無約定誰出資多少比例?)因為高董是全部的買方」、「(他就是出4成?)不是,高明峰是這塊地真正的買主」、「(妳跟宋家的人要先付1成半的訂金是誰要付?)一成半的訂金就變成是我來調」、「(妳在付第一期頭期的訂金6000多萬元這麼大筆的金額的時候,有沒有跟宋國安那邊的人要求要有一些保障?)…,這中間我比較擔心買方會不會不買,談一談我就跑到外面去打電話給『吳總』說有沒有確定要買,他說沒有問題,他還問我台支要怎麼開,記得說要兩點以前要給他授權書,不然他來不及跟公司請款」、「(妳什麼時候發覺有異狀,有跟宋家的人反應?)我是第二天就跟「吳總」約要去市議會,…,大概9點多吳總就打電話來,就給高明峰聽,高明峰就罵我說妳怎麼可以先買,電話就切掉了,不接電話了。我就想說怎麼會這樣子,我們就到彰化議會那邊到處找人,也去議會裡面問有沒有人是叫高明峰,他們說沒有這個議員,也沒有認識這個人,郭順就帶我去彰化二林當時我跟高明峰簽契約那邊去探聽有無人認識高明峰,那裡面的人沒有一個人認識他,我就想到我有跟高明峰簽不動產意願書上面有留地址,…,就依照那個地址去找,結果又變成洪進南彰化服務處,我才知道真的被騙了,…」、「(妳見過『吳總』,妳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嗎?)不知道,因為這是地主介紹的買主,地主信上寫的也認識他」、「(妳沒有查證?)我沒有查證」、「(妳查證過高明峰的真實身份嗎?)沒有,…」、「〔你們(指告訴人與高明峰)合作的協議,裡面沒有約定反悔不買的時候要賠償的金額?〕我剛剛有講本來他要付1000萬元的斡旋金,…,所以他要求我要提供相對的保證金,保證他能賣到這塊地,後來談一談就說雙方不要付」、「〔為什麼妳會跟乙○○這樣講(指如果有人來問價格,要他們回答是用一分地410萬元購買?〕當時是因為我要轉賣」、「(假設今天你合作的金主資金有到位,妳會不會買?)就是因為我合作金主的資金有到位」、「(往後的4億多元,整個買賣的總金額,人家合作沒有反悔的話,妳會不會買這一塊土地?)會」、「(本件妳認為妳是賺差價,妳不是做仲介?)我是介紹金主來跟他合作」、「(妳剛說妳有跟吳總有接觸過,吳總跟你講說土地在高鐵附近?)對」、「(既然吳總他自己這麼清楚,為什麼他要經過妳,他直接可以跟地主買賣這塊土地?)對,我也覺得很納悶,地主就直接賣給吳總就好,為什麼還要寄一封信來叫我買」、「(這塊土地,妳認為妳每分地還是用410萬元去賣掉,所以妳認為當時這塊土地也是410萬元的價值?)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因為重劃區裡面已經重劃好的那時候一坪都有7、8萬元,他就在隔壁」、「(妳是認為有這個價值?)以我在北部土地價格一坪700萬元都在飆了,以我本身的眼光,南部的土地太便宜了,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妳從事建築開發,妳認為這塊地會飆漲?)我認為吳總買這塊地有價值」、「〔妳覺得這個價格(指告訴人與李明利簽的合作協議書,一分地350萬元)合不合理?〕合理」、「(6000萬元後面的資金,這一塊土地不只6000萬元,其他的資金怎麼來?)就是因為有 吳董 這個買方,頭期款就願意出4成了,利用他的頭期款來支付,我就可以周轉的過來,因為有價差的空間」、「〔妳就是基於信任不要求他(指要求高明峰提供保證?〕對,就想說他在議員服務處,當時有很多人在那邊,好像跟他們很熟,我想說他是正派人」、「(妳跟李明利簽合作協議書之前妳有看過這個人嗎?)沒有」、「(妳跟李明利簽合作協議書的時候,妳有試著去對他這個人做查證嗎?)沒有」、「(吳總是怎麼跟妳姊姊說的?)他就說他查一下,好像有電話,吳總就打電話到我的公司來,就給乙○○的電話,我姊就問他你們是不是真的很想要買這塊地,他說對,不曉得你們仲介反反覆覆,一下子有一下子沒有,拖了一、兩個月,他們真的很想要買這塊地,問我姊姊能不能幫忙買」、「(妳跟吳總見面後,妳有跟他要名片嗎?)沒有,…」、「(價差都是妳這邊的?)原則上是金主要拿,要分給金主」、「(等於說是妳取走,妳去分?)對,以我作主,我來分」、「(既然吳總可以直接聯絡到地主,為什麼妳覺得妳還有進去賺價差的空間?)我就像中邪了一樣,地主就自己知道吳總是買方,我為什麼要去賺這個價差」、「(妳有跟地主說過妳這塊地要轉手賺價差的嗎?)有,我有跟他講有人打電話來問就講說410萬元成交」、「(當時妳跟高明峰簽協議書的時候,妳的盤算妳跟妳的金主大概可以獲得多少錢,如果有合做下去,整個事件有順利,當時妳跟妳的金主,大概可以獲利多少錢?)因為還要扣佣金、回佣、利息成本,我跟我的金主應該有6000多萬元,出資的一倍」、「(6000多萬元裡面,妳可以拿到多少錢?)我們金主當時是談要先扣利息,賺了錢再來拆帳,總金額好像是8000多萬元,8000多萬元還要扣給吳總的回佣,還要給己○○、戊○○的佣金,還要算利息,大概應該有5000萬元或6000萬元的淨利,就我的部分大概2000萬元」、「(妳的想法當時吳總是一個合作對象,還是一個競爭的買方?)他要買的話,應該算合作對象」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123至151〕。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丑○○之證述:
A.警詢中證稱:「(若無詐騙意圖為何被害人將6千萬元匯入帳戶當日即提領一空?)一個鍾董、一個劉先生(宋四哥)他們要先拿第一筆款項,要求要拿現金,所以當天錢一匯入就被他們提領一空。簽約之前我跟乙○○、丙○○及丁○○說第一筆款項匯入要先拿佣金,丙○○及丁○○也同意」、「(96年3月29日你是否寄信給癸○○?內容為何?)是我打一封信給乙○○看,看完叫乙○○簽名,簽完後我再把信寄出去。信的內容,大概是要癸○○盡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若無法成交,可跟吳總連絡談合作開發」、「(打這封信給癸○○是誰授意的?)是綽號鍾董的男子要我這麼作的」、「(你與吳總是何關係?其年籍資料為何?為何會介紹給癸○○要她盡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或者與綽號吳總之男子合作開發土地?)我不認識吳總。一切都是綽號鍾董的男子要我照他的意思打這封信」、「(你是如何得知綽號吳總之男子有意願購買該筆土地?是否與綽號吳總之男子見過面商談土地買賣事宜?)我不清楚,我是按照鍾董的意思寄信給癸○○,沒有見過吳總」、「(現場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還有一位綽號宋四哥之男子及你及乙○○,是如何介紹他與癸○○認識?)綽號宋四哥的男子要我跟宋玫橘介紹他是乙○○最小的哥哥的身分讓癸○○認識」、「當初跟綽號鍾董、綽號宋四哥之男子接觸時,他們二人說他們也是買方,癸○○是他們在台北的股東,而且當初談土地買賣時,地主一分地賣270萬元,綽號宋四哥之男子跟癸○○談的價碼是一分地是340萬元,他們要賺癸○○的土地差價,所以綽號鍾董、綽號(宋四哥)才要我們配合演出」等語(見警卷頁14至18)。
B.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96年3月28日乙○○所寄出給徐小姐的信,是鍾董於27日晚上在仁德交流道附近的咖啡店拿給我,他說叫我直接把信寄給徐小姐,28日當天我把信拿給乙○○,因為乙○○代表地主」、「…,鍾董跟我說要把農地變更做為建地這樣才有利潤,然後我就介紹地主給鍾、劉二人認識,鍾與劉說因為錢比較多所以要再去找其他股東來買這塊地,…,鍾、劉問地主實際上這塊地你要賣多少,地主說一分二百七,然後到時要來買的話,鍾、劉說到時他們會找股東來,並且鍾、劉跟我說他們會跟股東說是一分三百五。鍾、劉因為也是股東而且又另外找股東來買,所以鍾、劉二人可以賺價差,…」、「(高明峰部分怎麼回事?是否為吳總介紹的?)我不認識這個人。我也不知道是否為吳總介紹的」等語(見偵查卷96年度交查字第606號頁153至156)。
C.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這張信是否你所製作後交給乙○○簽名再寄給告訴人癸○○?(提示98年度偵字第6868號卷第74頁)〕是」、「(你認識『吳總』?)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為什麼這張信內會寫『吳總』要買地?)是因為姓『鍾』的先生傳真這封信的內容給我,而信的內容包含『吳總』的電話,叫我用電腦重打過,然後拿給乙○○簽名,之後我忘記是我寄出去的還是乙○○寄出的」、「(你既然知道徐儷玲已經簽下不動產買賣意願協議書,為何在第2天要寄出上開系爭信件給癸○○?)我是在當天晚上回到家接到姓「鍾」的電話,告訴我要傳真文件給我,叫我看完後照上面內容打一份,交給乙○○簽名後寄出去」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6868號頁89至90)。
D.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跟宋家的人談過本件的土地預計要用什麼樣的價格出售嗎?)我是問丁○○先生,這塊地有無想過要賣多少錢,他說實際上如果可以賣到2百70萬元他就可以接受了,一分農地的價格」、「(為什麼卯○○跟劉醇發會到場參與領款,是誰聯絡的?)寅○○在當天簽約的時候就已經來了,我們簽完約後 鍾介 能才到乙○○他家」、「(是何人聯絡他過來?)之前就知道要簽約這件事情,什麼時候要簽約卯○○跟寅○○都知道」、「(要分配其中5千4百萬元是由卯○○取走,是由誰決定的?)確定這塊土地成交以後,仲介的部分他們是說要先取走訂金9成,這是在還沒有簽約之前就有確定成數,金額是等確定簽約才知道金額是多少」、「(這些決定是什麼時間,什麼人做成的?)在95年那時候,我有積極在找買方,後來在95年底遇到的買方就是卯○○,主要是卯○○跟我談說如果有仲介成功,第一點先確定地主實拿多少,賣超過的部分當作仲介的佣金,那時候想說有確定買賣成功的時候在簽約當天可以提領,把仲介費收齊」、「(你的意思你跟卯○○在95年接觸的時候,就這樣約定了?)是,約定仲介成功的話,怎麼樣跟地主收佣金」、「(這個決定是你跟卯○○之間的約定,名義的地主是丙○○,你說是實際地主丁○○委託你,這些決定有無經過實際地主丁○○的同意?)我是都跟丁○○談」、「(差價要給卯○○,你跟卯○○的協議等等,有告訴地主丁○○並且取得他的同意嗎?)有告訴地主丁○○,我沒有接觸丙○○」、「(你取得丁○○的同意嗎?)有」、「(在95年底你跟丁○○及卯○○就有這樣的決定?)是」、「(在4月2日之前你有無跟卯○○、寅○○有接觸就這個金額怎麼樣分配?)分配的5千4百萬元的部分是他們拿走,確定這塊地付款流程已經出來以後,確定訂金是多少錢,以訂金的9成去支付鍾介能這邊的仲介費」、「(第一筆款是6千萬元,9成是5千4百萬元給卯○○他們?)是」、「(地主是留下一成,你再跟地主分一半,你是地主這邊的仲介?)是」、「(你跟地主是平分各3百萬元,你們之前是否已經約定好了?)對」、「(為什麼你還要分這麼多給卯○○跟寅○○這一邊,依照委託書超出底價的部分,事實應該就是由你來取得?)因為我跟宋家這一邊之前就有認識,卯○○他們跟地主不熟,是由我出面,仲介方面由我去跟地主接洽,是由我跟地主協調所有的條件及買賣方式」、「(第一期款的9成就是約定好給卯○○及寅○○?)是」、「(當天丙○○沒有指示你們要如何分配?)我們在簽約當天有跟他說要跟他收多少的佣金,在簽約之前我有跟乙○○講請他轉告丁○○、丙○○簽約當天如果確定簽約成功,我們要先領多少佣金,已經有告訴他們」、「(佣金佔了第一期款的9成,是符合你們以前仲介的慣例嗎?)我從民國90年後來一直都有從事仲介的工作,我們都是在簽約當天就收足所有的仲介款,除非仲介的金額大於訂金。比如我們訂金收1萬元,仲介金是5萬元,我們會留一些錢給業主。」、「(你有無這方面的資料,當時仲介的慣例可以在第一期的成交款就可以由仲介拿9成,地主留下1成?)我有那時候的委託書,那是由內政部統一版本」、「(本件你跟丁○○委託達成的協議,也是符合你以前的慣例?)是,在簽約當天,我們一定是先收仲介費」、「(本案是第一期款6千萬元的9成,跟你們以前仲介的慣例是符合的?)是,如果後面還有沒有收完的,會留到尾款再去跟業者收」、「(丁○○跟丙○○他們4月2日之前有無見過卯○○?)丁○○有見過,丙○○有見過一次」、「(你有無跟地主丁○○取得協議本件起訴書所記載的95年底委託你賣的這筆土地,預計要用什麼價格出售?)第一點他同意讓我仲介這塊土地,第二點他實拿的金額是每一分地2百70萬元,至於賣多少他沒有太大的主張」、「(有任何仲介或是投資者有表達每分地2百70萬元或是3百萬元他願意購買,有人有興趣過嗎?)…,鍾董他們有表示有意願要買這塊土地」、「(卯○○他們是在什麼時點跟你表示有意願要買丁○○這筆土地?)95年底的時候」、「(95年底卯○○跟你接觸的時候,他身旁還有誰跟你談論買賣這塊地的事情?)第一次跟他接觸是庚○○跟鍾介能,之前有一個土地代書,但是只有見過一、兩次面就沒有聯絡了」、「(後續接觸有幾次?)大部分都是卯○○來跟我談土地的事情」、「(有幾次?)一個禮拜一次或一個月一次,陸陸續續有時候通電話,有時候見面,剛開始跟我拿一些土地的資料提供我手上有的資料給他們,他們就說歸仁這一塊地,他們公司有意願要買」、「(你之前有跟卯○○合作過嗎?)沒有」、「(本件土地買賣之前,你認識卯○○這個人嗎?)不認識」、「(是透過庚○○的介紹才認識鍾介能?)有一個代書是專門跑單幫」、「(是代書介紹庚○○再由庚○○介紹卯○○給你認識?)他是直接介紹卯○○說這是鍾董他們公司在找土地要買土地」、「(卯○○是要以每分地2百70萬元這樣的價格跟你買這塊地?)他是後續有確定這塊地,談到推算的時候,我有先帶卯○○跟寅○○到仁德去找丁○○,有跟丁○○介紹這是買方,有介紹他們雙方認識,那時候是96年初大概1、2月的時候」、「(卯○○是願意用什麼樣的價格跟你們買這塊地?)…,過一段時間鍾介能跟我說這件事情不是他能作主的,他會再請股東或是買方再來談,下來買的買方還會找人來買」、「(在本署事務官在96年5月31日詢問你的時候,你有回答事務官說96年2月底劉跟鍾有跟我聯絡說已經有人要買了,他們還說如果有人要來看地,要以3百80萬元開價,底價是3百50萬元。這是不是你說過的話?)對」、「(當時你跟卯○○跟寅○○有達成協議,如果有人來問 宋萬 得這一塊地,要跟外面的人開價是3百80萬元一分,最低是3百50萬元一分。有無此事?)有這樣的事情,…」、「(為什麼你要配合卯○○他們對外面開價3百80萬元一分?)我自己本身只認識地主沒有實際上真正的買方,我遇到他們,我又相信他們這邊確實有買方要來買,我希望這塊地真的可以仲介成功,所以我會去配合他們要求的事情」、「(你那時候是不是有以為告訴人就是卯○○口中的股東?)是」、「(你為什麼這樣認為?)因為在告訴人還沒有出現之前,他就說我們已經有找到買方要來看地要簽約,大概在什麼時候,在他講完沒有多久的時間就聽宋玫橘小姐說有人找到他們家去問這一塊地的事情」、「(在告訴人看地之前,『吳總』有來看過地嗎?)我沒有遇過『吳總』,也沒有見過」、「(你不認識『吳總』?)我不認識」、「(是不是卯○○跟寅○○有交代如果有像我們股東的人來看地,你要通知卯○○或是寅○○到場,你是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你是賣方的仲介,怎麼會由外人寅○○來介紹土地的狀況給告訴人?)寅○○也不算外人,這樣子算起來,我們都算是仲介,買方是卯○○跟寅○○這邊介紹過來的」、「(你剛講卯○○跟寅○○都是買方,現在他們角色又變成仲介?)剛開始跟他們接觸,我那時候認為他們是買方,後來他告訴我,他們還會再找股東或是買方下來買,起初我認為他們是買方,後來他們也是做仲介這件事情」、「(你本身不是地主的仲介嗎?為什麼有人來看地,你是在旁邊,沒有跟買主交談,你是在後面,為什麼是這樣的情況?)(第一點)買方我不認識也不熟,我沒有跟買方接觸過,(第二點)這塊地比較特殊規模也比較大,我是跟地主這邊也有認識也熟識,我只是負責跟地主跟卯○○他們這邊,一邊負責買方,一邊是負責賣方」、「(卯○○跟寅○○是否有跟你講好,買家來了我出面談就好,你不用出面,細節都我來談,有無此狀況?)沒有特別講,應該是有這個意思,因為我也不曉得怎麼去跟買方談這些事情,我沒有大筆土地買賣的經驗」、「〔那個場合(指告訴人與地主丙○○簽立買賣意願書時)是不是宋玫橘有跟告訴人介紹寅○○就是他們家的四哥(宋四哥),寅○○也是一直以宋四哥的身份跟人家接觸洽談?〕乙○○是說這是她的哥哥之類的」、「(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土地的價格是不是由寅○○出面跟告訴人談?)乙○○跟寅○○一起談,大部分都是寅○○在談」、「(在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有講好要以什麼樣的價格買這塊地?)當初談好像是講3百40萬元或3百50萬元」、「(那時候有約定告訴人應該要拿出多少比例的訂金?)整個買賣流程跟自付款,就照一般土地買賣的方式」、「(在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就有按照一般土地買賣的方式跟四期支付價金?)是」、「(在簽買賣意願書的場合,庚○○跟鍾介能有在場嗎?)沒有,只有我跟寅○○跟宋玫橘」、「(在96年3月28日你是否有拿一張書信,內容有寫有另外一個買主叫『吳總』,而且也有電話號碼,你是否有拿這樣的書信給乙○○請她簽名?)那封信是我用電腦打的,請乙○○簽名再寄出去」、「(你做這樣的動作是什麼意思?)簽買賣協議書那天下午簽完,卯○○就聯絡我問我價錢談的怎麼樣,他說晚一點會傳真一封信給我,要我照那封信的內容用電腦打字請地主寄給來簽買賣協議書的徐秀球」、「(書信內容你都有看過,裡面有提到『吳總』且有明確的手機號碼,你覺得告訴人他們那邊看到這樣的信件,會不會跟上面的人聯絡?)應該會」、「(你之前有幫丁○○他們賣一塊地,那一塊地的佣金,你拿了多少錢?)土地成交價的百分之一」、「卯○○他們一開始的時候就有跟我講這一塊地如果是經由他們的手買賣成功的話,地主那一部份他實拿談好的價格就是2百70萬元,超過的部分等於是差價,差價的不份就是他們的佣金」、「(地主那邊是否也有跟卯○○簽約說仲介費要多少的比例要給他們?)都是口頭答應,有跟地主報告過這件事情,地主實拿多少,如果成交的話,地主是實拿2百70萬元」、「(乙○○可以取得60萬元的仲介費是什麼時候,誰跟誰約定出來的?)這是我跟乙○○提的,因為賣第一塊地的時候,也是從我賺的佣金一部份分給乙○○,我後來這塊地有成交的話,我可以拿3百萬元,我就分一部份的佣金給乙○○」、「(你的意思是怕地主把仲介踢掉,他們自己去交易,所以叫寅○○冒充宋四哥?)讓他去談,讓他代表是他家的人」、「(是誰叫他去冒充?)是卯○○說 小劉 去談這件事情,他說他的土地經驗比較好」、「(是誰先提起他就是宋四哥?)這是我跟鍾介能、寅○○見面的時候,知道人家要來買地,卯○○說讓小劉去講」、「(告訴人跟卯○○、寅○○到底有無認識?)卯○○說他不方便出面,叫寅○○去跟癸○○說」、「(你為什麼要叫乙○○在催告函上面簽名?)這一封信是3月28日簽完買賣協議書以後,卯○○跟我講要我去做這一件事情,要做什麼事,這封信內容是什麼,等傳真到了以後我才看見及知道,照上面的意思去解釋,他是以地主的身份去跟現在來看地的買方去講說如果妳不買,有其他的人想要買」、「〔他(指卯○○)怎麼知道寅○○?〕他說這是我們的公司對土地很內行類似土地開發的人」、「(你是怎麼跟地主丁○○那邊的人介紹卯○○跟寅○○?)我跟地主說這是買方,他們在北、中、南都有在找這種比較大的地」、「(你是否以為這位買主是卯○○他們找出來的?)我一直認為是他們找出來的」、「(你剛有說告訴人有一個台北的 仲介林 小姐,告訴人另外還有仲介,你怎麼會認為是卯○○找到買主告訴人?)我之前有問過卯○○這個問題,卯○○說他要自己找認識的人去找地主」、「(卯○○有跟你說買主他找來的嗎?)對」、「〔他(指卯○○)有無跟你說寅○○是仲介,將來寅○○會代表我們公司?〕有,他們一起來,過了那麼久,我也不太記得正確的過程,我心裡當作他們是同事,一起要來介紹的」、「(後來跟宋家的人討論價錢是2百70萬元的過程中,就卯○○這一方是誰來主導價錢,是卯○○還是寅○○?)沒有人主導,剛開始我以為他們是買方,他們的意思是說我去跟地主講看他最底價多少要賣,我才去找丁○○,談到最後就談到底價是2百70萬元」、「(你回報給誰?)卯○○」、「(在整個買賣的過程中,包含後來跟告訴人接洽的過程中,寅○○是不是曾經自稱他是宋四哥或是小哥?)那時候都是這樣叫他,當時我們有一個默契,既然我們這邊都是仲介,很怕地主買賣雙方私底下接觸,仲介會被踢掉,等於我們會白忙一場,那時候有一個方式,這一塊地本來就是要由寅○○去跟買方談,就讓他去用地主家人的身份談,這樣我們比較有保障,保護仲介這一方」、「〔你有聽過他(指寅○○)有自稱自己是小哥嗎?〕第一次是在乙○○家是3月12日,那時候就已經有跟徐儷玲說寅○○是乙○○的哥哥,沒有特別強調是親哥哥還是乾哥哥,大家那時候就說可能是她哥哥」、「(你剛說這是乙○○的哥哥是你說的嗎?或是寅○○自己說的?)在買方還沒有來的時候,有跟乙○○說等一下讓小劉跟買方講,妳等一下就都叫他哥哥,這樣子比較不會有麻煩,…」、「(乙○○沒有跟你提出任何的質疑嗎?)有跟她講讓一個人去談就好,不要太多人去談,到時候談一談白忙一場,就讓小劉去談,他的身份就當他們家的人,算代表他們家的人去講」、「(從頭到尾你是否曾跟卯○○那裡拿過他自我介紹的名片?)沒有」、「(從頭到尾你是否曾跟寅○○那裡拿過他自我介紹的名片?)沒有」、「(你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的95年底開始到96年4月2日結束,這段時間你是否知道卯○○在這件事情跟別人接觸的時候,是否有曾經拿過他自己的名片給本案的相關人物過?)沒有」、「(你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的95年底開始到96年4月2日結束,這段時間你是否知道寅○○在這件事情跟別人接觸的時候,是否有曾經拿過他自己的名片給本案的相關人物過?)沒有」、「(寅○○跟鍾介能是否曾經拿名片給宋家地主一家人過?)沒有」、「(卯○○跟寅○○是否曾經拿過名片給告訴人癸○○女士?)沒有」、「(你一開始把卯○○當作什麼身份角色?)一開始我當作鍾介能是買主,後來經過他講了以後,他好像在一間公司工作」、「(3月28日下午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那時你把卯○○當作什麼角色,是買方、金主、或是仲介?)我一直把他當作金主的下屬」、「(4月2日癸○○小姐跟丙○○先生正式簽買賣契約書,那時候你把卯○○當作什麼角色?)買方的仲介」、「(你從頭到尾把寅○○當作什麼角色?)卯○○的同事,一起仲介這塊土地的人」、「(卯○○、寅○○他們兩個是否曾經跟你講過這塊地買來要做什麼?)沒有去講,回想起來他們自稱是大公司財團買來好像是要節稅或是當資產」、「(說類似這種話的人是卯○○還是寅○○或是兩個人都有講過?)印象中是鍾介能」、「(你的意思是透過代書介紹以後,鍾介能跟寅○○有跟你提到他們想要買土地,你是否就介紹他們善化的土地?)是」、「(第一次癸○○來台南看地的時候,你有在場?)有」、「(這邊代表的人物有誰?)我、寅○○。」、「(第二次96年3月28日簽買賣意願書,簽約者是癸○○跟乙○○、寅○○?)在場地主方宋玫橘、寅○○、我」、「(這一天洽談以及簽立買賣意願書的這一天,在乙○○的住處這邊在場的地主代表人物有你、乙○○、寅○○,庚○○有沒有去?)沒有」、「(地主代表只有三位?)是」、「(跟你確認簽買賣意願書這一天,宋國安、丁○○、庚○○有無在場?)沒有」、「(96年3月29日有一份催促信函的主動發起人是誰?)卯○○」、「(過程中有無再聯繫丁○○、丙○○、寅○○等人?)沒有」、「(第四次96年4月2日簽買賣契約的這一天,買方是癸○○小姐自己在場?)她有帶一位代書過來」、「(賣方這邊的代表人是誰?)地主丁○○、丙○○、乙○○、寅○○、地主的代書」、「(第一次稱寅○○是丁○○的小兒子這個部分,是在什麼地方有這樣講過?)第二次跟癸○○見面要簽意願書洽談的時候,在乙○○她家有這樣講過。」、「〔怎麼講的(指介紹寅○○)?〕…,乙○○有先跟癸○○認識,乙○○介紹寅○○是她的哥哥,介紹我是她的朋友」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80至116〕。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之證述:
A.警詢時證稱:「(就你所知當初與地主及被害人癸○○及丑○○、乙○○是如何接觸?)丑○○我本身不認識,是透過朋友轉介認識再介紹給綽號鍾董認識,之後的仲介作業由綽號鍾董及楊家銘處理,我沒有過問,我負責開車載綽號鍾董及小劉之男子到台南,其他的我不過問」等語(見警卷頁20至2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胡代書 認識丑○○,從丑○○那裡來,你介紹的?)就是這樣介紹,我對外縣市的案件,我不會很積極,因為我們做仲介有區域性。卯○○說我有介紹,他會給我仲介費。我說好」、「(誰找你當司機?)卯○○。不是找我當司機,是我有空我才會跟他來台南,如果我沒有空就沒有辦法,我會跟他說叫他開我的車」、「(這件案件買賣裡面你都沒有留電話下來嗎?)因為卯○○說不用,因為我介紹楊家銘給他認識以後,他就說他開始處理,我說那就他處理就好,因為我沒有時間處理到這邊來」、「(在二水,告訴人有簽一張合作協議書,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你是否認識『老兄』這個人?)我知道這個人,卯○○曾經介紹給我,我們見面過」、「(你是否認識高明峰?)不認識」、「(你剛所述在胡代書那裡,你認識丑○○轉而介紹給卯○○,讓他知道有這一件土地的事情以外,卯○○有無交代你再做什麼事情,或是跟你講到買賣的情節?)沒有,買賣一定是會講到,沒有交代我什麼事情」、「(你跟乙○○有任何接觸嗎?)沒有」、「(根據你瞭解乙○○在本案是地主還是仲介?)應該是地主」、「(4月2日簽約當天你有無在場?)我沒有在場」、「(你人在什麼地方?)那一天我載劉醇發跟卯○○來台南,寅○○進去簽約,我們在外面等」、「(同一天領取現金,你跟什麼人在一起?)我自己在車上」、「(那天你有看到誰把裝錢的行李袋放到你的車子上?)那天卯○○打電話給我,叫我把車子開到鐵門那裡,我開到鐵門那裡的時候,因為我的車按鈕按下去後車箱就會自動開啟,我並沒有下車,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拿了幾袋錢上來」、「(你有無看到什麼人放行李袋到你的車箱?)他們把車箱關起來之後,他們兩個(指被告卯○○、寅○○)就上車了,我就開出來了,開到一半卯○○就跟我說要到彰化銀行那邊,叫我從省道去彰化銀行那裡等一下,我停下來後,看到後面有一輛車開過來靠近我的車,卯○○下車把錢拿走」、「(你在彰化銀行看到那台車是什麼顏色什麼廠牌的車子?)他好像先離開,應該是銀色的車子」、「(什麼廠牌你是否知道?)如果我沒有看錯應該是福特」、「(你在台銀岡山分行外面等卯○○跟寅○○的時候,你有看到那台銀色福特的車在現場嗎?)沒有」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267至271〕。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證述:
A.警詢時證稱:「(若無詐騙意圖為何被害人將新台幣6千萬元匯入帳戶當日即提領一空?)一個鍾董、一個劉先生(宋四哥)他們要先拿走第一筆款項,要求要拿現金,所以當天錢一匯入就被他們提領一空」、「(96年3月29日你是否寄信給癸○○?內容為何?)是丑○○打一封信給我看,看完後丑○○叫我簽名,簽完後丑○○再把信寄出去。信的內容我已經忘了,大概只記得內容有提到一個叫吳董的要買賣土地及連絡電話」、「(你與吳總是何關係?其年籍資料為何?為何會介紹給癸○○要她盡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或者與綽號吳總之男子合作開發土地?)我不認識他,年籍不清楚,不知道,要問丑○○」、「(你是如何得知綽號吳總之男子有意購買該筆土地?是否與綽號吳總之男子見過面商談土地買賣事宜?)是丑○○講的,沒有見過面,也沒談過」、「(現場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還有一位綽號宋四哥之男子及丑○○,你及丁○○是如何介紹他二人與癸○○認識?)我沒有介紹丑○○給癸○○認識、綽號宋四哥是我介紹給癸○○稱是小哥(小劉),當場沒有說宋四哥是土地仲介,丁○○沒有介紹」、「(就癸○○稱你與丁○○是介紹宋四哥是你最小的兒子,有無此事?)沒有」、「〔既然你與綽號宋四哥之男子無親無故,為何要騙癸○○說他是你小哥?〕我沒有欺騙癸○○。小哥只是稱呼而已」等語(見警卷頁4至7)。
B.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提出卷內一封信是否妳自已打字書寫?)是丑○○打的,他在我家於96年3月27日徐秀球簽完不動產議賣書後,隔天丑○○就在我○○○鄉○○路○○○號之1我住處拿給我的」等語(見偵查卷96年度交查字第606號頁141、142)。
C.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你為什麼會寫這張信給癸○○?(提示98年度偵字第6868號卷第74頁)〕這張信是丑○○打好文件,之後在96年3月28日早上拿給我簽名,簽完名後由丑○○自己拿去郵寄」、「(你事前有沒有與「吳總」聯絡過?)「吳總」我沒有見過,也不認識,是丑○○對我說有一位他的客戶「吳總」要向我買地,楊家銘是做仲介,他不會告訴我他的客戶資料」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6868號頁88至89)。
D.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第二次(指告訴人與共同被告乙○○第2次見面)呢?〕96年3月30日星期五這一天是癸○○帶她姊姊來我家,丑○○打電話給我說要等我下班,他說癸○○要和她姊姊來我家說要簽約的日期,她本來要簽約的日期在96年4月3日,是癸○○自己改時間在96年4月2日早上11點,癸○○有特別交代說簽約不要讓林碧蓮小姐知道她要來買這塊地,叫我配合她」、「〔妳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稱呼他(指寅○○)為小哥?〕癸○○要來的時候」、「(催促信函妳有看過嗎?)我有看過,內容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有一支電話及一位吳總」、「(那是誰叫妳簽名的?)丑○○拿來我家,我簽名的」、「(妳有無問丑○○,我簽這個做什麼?)有,他表示說還有一位買主,如果徐小姐沒有買,還有一位買主」、「(他表示這些意思要做什麼用?)表示說這位吳總有來親自跟我地主接洽過」、「(妳在96年4月2日正式簽約前,妳有無跟寅○○、卯○○、丑○○一起談好本件的仲介費要怎麼約定,怎麼計算?)沒有,應該是在簽不動產意願書那一天講的」、「(佣金的計算及約定,妳爸爸及妳哥哥有在場一起討論嗎?)沒有」、「(地主方是由妳來出面決定?)對,他們跟我講完,我才跟我爸爸講,哥哥我不知道,因為都是我爸爸在作主,我跟我爸爸說第2次15天或16天後我們就可以拿到錢了」、「(4月2日寅○○簽約當天在現場,他是扮演什麼角色?)他扮演我們這邊的仲介」、「〔這樣的作法(指告訴人匯6000萬元後,當天就把錢提出並分配)是誰決定的?〕仲介丑○○、寅○○、鍾董」、「(在整個過程中,一開始卯○○、寅○○告訴妳他們是買方,後來有變成仲介,妳覺得鍾董、寅○○跟告訴人到底是什麼關係?)要來簽意願書當天,他們才告訴我說癸○○是代表他們公司跟我簽約的」、「(為什麼妳也不確定告訴人是寅○○或卯○○找來的買主,還要付這麼大筆的仲介費給他們?)因為剛開始他們是說他們是買主,價錢都講好了,後來27日那一天癸○○小姐要來簽約,寅○○跟鍾董跟我說她是他們公司代表」、「(妳認為寅○○跟卯○○他們憑什麼可以拿走第1期的款項,那麼大部分的比例?)後來才知道他們是仲介」、「(妳後來認為癸○○是寅○○跟卯○○找來的買主嗎?)他們是這麼告訴我的」、「(妳認為寅○○跟卯○○是告訴人癸○○的仲介,寅○○跟卯○○有當著告訴人的面介紹說我是癸○○小姐的仲介,他們有講過這樣的話嗎?)應該不是他們的仲介,應該是我們這邊的仲介」、「(妳跟卯○○一定有談論一些正事,妳們講了些什麼正事?)卯○○說他要買這塊地,他有買主股東,他們買這塊地要去變更,要時間及金錢,有政商關係,叫我們地主要低調一點」、「(卯○○自己怎麼跟妳講他是要怎麼仲介這塊土地,或是怎樣等等?)第一次他說他是買主」、「(後來他變成什麼角色?)後來我知道他是買主的股東之一,他跟寅○○跟我說他們的代表要來跟我簽約」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152至165〕。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買地的事情,你是怎麼知道?)因為大家都知道業界有什麼土地仲介,我本身91年度開始在做土地仲介,那時候我在做土地買賣仲介,卯○○跟我說有一塊地要賣,我對土地比較專業」、「(乙○○有無跟告訴人介紹你是宋四哥?)小哥」、「(你純粹是仲介?)對」、「(一開始就有跟他們講了嗎?)是」、「(你們兩個一起做,為什麼你拿90萬元,他拿5000多萬元?)他來找我的時候,叫我仲介這塊土地」、「(這塊土地,你說是他跟你說的,他自己來就好了,為什麼還叫你來?)他們公司要買這塊地」、「(為什麼還要叫你來?)因為他有公司,他想要賺一些價差」、「(他明知道就直接來跟地主接洽就好,還讓你多賺90萬元,拜託你來出面,這樣有一點奇怪?)公司代表人他有認識不方便,他是這樣跟我講」、「(你是否知道吳總是誰?)我後來才知道是卯○○他們公司的老兄(台語)」、「(這是誰告訴你的?)卯○○」、「(高明峰呢?)我不知道」、「(他們在二林議員服務處簽合作契約的時候,告訴人跟他們簽合作契約的時候,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你們要分5400萬元時,你們有無跟丙○○講你們要把投資的錢先領出來?)這部分不是我講的,也不是跟丙○○講的,是先跟乙○○講的」、「(誰跟宋玫橘講的?卯○○」、「(不是你講的嗎?)不是我講的,是大家一起在那裡討論的」、「因為鍾介能來找我,說他們公司要賺差價,第一期款項是差價要先領出來,不然萬一大家有反悔」、「(鍾介能是否叫你負責跟買方癸○○那邊議價?)是」、「(卯○○有跟你說過買方癸○○是他們的股東嗎?)是」、「(普通的時候,你有無印名片?)有」、「(你那天有無拿名片給丑○○?)我沒有拿給丑○○」、「(為什麼沒有拿名片給丑○○?)因為我認定卯○○是老闆,他來找我的,做土地買賣有一個忌諱,怕人家斬稻草尾(台語),我針對卯○○,其他的人我不用跟他們有任何的互動關係,仲介大部分都是這樣做」、(你有無留下你的聯絡方式給丑○○?)有」、「(你留下哪一支電話?)我忘記了,這支電話是卯○○拿給我的,因為做生意要有一支專用的電話,他是這樣告訴我」、「(多久沒有辦法聯絡?)4月2日簽約後沒有幾天,那時候我有打給卯○○說這筆土地可能對方不買了,他說這件事情我不用再處理了」、「(你當時怎麼談?)地主的價錢講270萬元,我怕人家斬稻草尾(台語),他(指卯○○)就說是他們公司股東,我負責跟他們講,不然像你們講的為什麼還要我去講,就卯○○他們直接去講就好了」、「(你說他們的公司是誰?)徐秀球,她是他們公司的股東合夥人,她是代表人要來買這塊土地」、「(是卯○○跟你這麼講的嗎?)是」、「(你剛說你認識吳總,你有見過2次面?)不是認識,是介紹」、「(高明峰你是否認識?)我不認識」、「(這件土地買賣中,你負責談價錢,是誰叫你擔任這個角色?)卯○○,我對土地比較瞭解」、「(在這件土地買賣,你到底是卯○○的助理還是他的仲介?)仲介」、「(為什麼乙○○會覺得你是卯○○的助理?)這部分是卯○○介紹的」、「(卯○○有跟乙○○介紹你是他的助理?)介紹是公司的人」、「(為什麼告訴人去看地,你要去現場做介紹這個工作?)因為卯○○說這是公司的人代表人,他不方便出面」、「(有買主要來看地,應該是由地主那邊的人介紹,為什麼是你來介紹,你是地主那邊的仲介嗎?)宋小姐他們忙,是我去介紹,因為之前我們價錢已經談好270萬元了,後面要做什麼當然是由我來談,公司的代表」、「(你覺得你是什麼角色,去做介紹土地給告訴人?)我是鍾介能委託我來處理土地介紹的角色」、「(你的認知卯○○對於這筆土地的買賣是什麼角色?)卯○○是公司的代表人」、「(96年3月27日簽意願書的時候,你也有在場?)有」、「(是誰聯絡你過去的?)卯○○先生」、「(你去就有先跟乙○○他們家人講說細節就你去講,有無此事?)因為這一方面的事情,我比較懂,我來跟他們說」、「(你有跟他們這樣講?)是,互補」、「(你們在簽意向書之後,你、丑○○、乙○○、卯○○是否有討論第一筆的款項要讓你們先把佣金拿走?)是,有跟宋家的人討論過」、「(這些討論是誰在主導的?)卯○○」、「(是他的意思,這些差價他要先拿走?)是,公司要先拿回去還是怎樣」、「(那時候就有講好說是要現金的方式領出來?)是這樣跟我講的」、「(是卯○○要求的嗎?)是」、「(你的想法卯○○是什麼背景的人,你為什麼都聽他的?)因為那時候他來找我,我的責任是把土地仲介成功,該我的部分我拿起來而已」、「(你有無覺得很奇怪卯○○怎麼都知道乙○○他們進行的時辰?)告訴人跟卯○○是同公司的合夥人、股東,所以瞭解」、「〔為什麼他(指卯○○)要給你手機?〕一個窗口的聯絡電話」、「(你為什麼不用自己的電話,你有在做仲介,用你的電話聯絡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他給你一支手機?)因為外面有時候在做,他會開罰單」、「(問為什麼要做會開罰單?)有時候放板子,環保局看到會開罰單」、「〔你什麼時候還他的(指還手機)?〕事後說完沒有多久,合約簽完第3天、第4天我就拿給他了」、「(你有留你的聯絡電話給告訴人過嗎?)有」、「(你留哪一支電話?)我忘記了」、「(是鍾介能給你的那支電話嗎?)是」、「(你剛回答律師鍾董(卯○○)跟告訴人是同一個公司,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卯○○跟我說的」、「(他怎麼跟你說的?)他說這是公司的代表人,要來看土地」、「(一開始卯○○是跟你說是誰要買這塊土地?)公司」、「(他的公司?)是」、「(在你跟卯○○與丑○○接觸要談這筆土地的時候,有無跟丑○○提到是誰要買這塊土地?)那時候他介紹我跟丑○○認識說公司要買的」、「(在你的認知裡,卯○○說他的公司要買的這個部分,你認為是吳總要買,還是癸○○要買?)那時候我的認知是老兄(台語)要買」、「(你是在什麼時候認知是吳總要買?)剛開始講270萬元的時候」、「(當時你怎麼會有這樣的認知?)當時卯○○介紹就是這樣」、「(卯○○有跟你提到買主實際是吳總要買?)對」、「(你跟卯○○有在跟丑○○提到說會有買主從北部下來,有沒有這樣子講?)有,是後來卯○○跟我說公司的代表人會來看地,叫我幫他介紹」、「(卯○○有沒有提到是一位 徐總 會下來談?)後來才知道」、「(什麼時候?)好像是要簽意向書的時候」、「(在96年3月27日簽買賣意願書之前有跟丑○○提到你們說的台北買主是徐儷玲這件事?)對」、「(卯○○有跟你解釋吳總到底是什麼時間要出面來買本件土地?)沒有告訴我」、「(當時卯○○用一分地270萬元的價格跟賣主談的時候,代表的一方是代表吳總這一邊的?)是」、「(吳總這邊要賺的就是癸○○這邊用後來300多的價差?)應該是這樣」、「(白色的BMW怎麼離開,開到那裡,你在那裡下車?)從岡山台銀我跟卯○○坐BMW的車子出來,…,在省道右轉彰化銀行那裡停下來,卯○○就下車,後面有一台車有兩個人下車過來,卯○○就把裝錢的袋子提去給他們」、「(什麼人過來對白色BMW的車,把那些裝錢的袋子搬去另外那輛車?)卯○○」、「(只有他一個人搬嗎?)還有跟對方的人,我不知道是誰,有兩個人提走」、「(卯○○跟你說老兄(台語)是他們公司的什麼人?)股東」、「(卯○○怎麼跟你講起這塊土地仲介成功後,後來要怎麼樣?)有講到將來這塊土地買到以後,可以做土地開發」、「(要怎麼開發,要叫誰來辦?)我來開發,我是重劃公司的」、「(那時候卯○○跟你說要土地開發,要跟你配合?)將來要給我重劃」、「(那時如果要土地開發,你打算要如何配合?)地主本身就就有10幾甲的地,加上旁邊的鴨寮圍起來,就可以做重劃,都市計畫內,這叫做自辦重劃」、「(你跟卯○○接觸的那一段時間,他曾經提起過高董嗎?)我沒有印象,我只知道老兄(台語)」、「〔他(指卯○○)為什麼會跟你說這件事情到這裡就沒有你的事情了?〕他說公司不買」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167至186〕。
⑥被告卯○○之供述:
A.偵查中供稱:「〔(提示98年度偵字第6868號卷第74頁)這張是否你擬稿後交給丑○○發送?〕這封信是 林董 交給我後,我再交給丑○○的,當時林董表示買方在猶豫,林董希望趕快成交,叫我把這封信交給丑○○寄給決定買賣的人」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340號頁19至20)。
B.本院審理時供稱:「〔老兄(台語)在那裡,錢在那裡?〕他錢拿走就沒有看到人了,他跟我通知地主不賣了」、「(在台銀岡山分行載那些錢出來的時候,你說還有另外一輛車把主要的5000多萬元都拿走,你說的那個人是誰?)『老兄』」、「(當時95年底、96年初你仲介這塊土地的時候,你跟乙○○、丙○○、丑○○、庚○○、丁○○、寅○○,你是用哪一支電話跟他們聯絡,簡單講那時候你跟其他的被告是用哪一支電話跟他們聯絡?)用『老兄』給我的電話」、「〔(為什麼那個時候,你就有編號2號的電話(指共同被告寅○○自己以其名義申請之電話),你為什麼還要用「老兄」給你的電話跟其他的被告聯絡?〕他說這件工作要專人處理,我這支電話也是跟『老兄』聯絡而已」、「(本件土地買賣你參與的情形,你是否有找寅○○跟庚○○來幫忙你?)是」、「(你找寅○○負責處理什麼事情?)我找他是因為他的專業,我找他來幫我的忙」、「(庚○○的角色是什麼,他幫你處理什麼事情?)他從頭到尾只有介紹丑○○讓我認識這樣子而已,剩下的時候就是當司機」、「(你有跟丑○○提到說有一組買主會來看地?)我是跟他講公司的人會來看地,因為那時候是這樣通知我的」、「(96年3月28日有一份以乙○○的名義發給告訴人的書信,是你擬稿的嗎?)不是,是我傳真的」、「(那是誰擬稿?)『老兄』拿給我的」、「(『老兄』拿給你這封信跟你說什麼?)叫我打字,我不會打,我就打電話給楊家銘,我說我會傳一份資料給他,他打一打拿去給乙○○看,看完蓋印章寄出去」、「(這一件土地買賣的情形,寅○○是否都有跟你報告?)他都會跟我講」、「(你都會知道什麼時候簽買賣意願書,什麼時候簽買賣契約?)知道」、「(到底是寅○○跟你說的還是『老兄』跟你說的?)『老兄』跟我說的」、「(全部嗎?包括有人要來看地,有人要來簽買賣意願書,簽賣賣契約都是『老兄』跟你說的?)對」、「(『老兄』有跟你說『有人』是誰嗎?)公司的人」、「(有說是徐總還是徐小姐?)他沒有跟我講過姓名之類的」、「〔你跟丑○○怎麼說(指3月28日發催促書信時)?〕我照『老兄』跟我說的跟丑○○說公司那邊股東有顧慮,這張打一打寄給她,要買就買,不然就不要買了」、「(你最後跟『老兄』失去聯絡到底是哪一天?)他有下來高雄找我」、「(是哪一天?)簽完約,我們領完錢的隔天」、「(你有沒有問他到底吳董是誰?)沒有,那時候他跟我講公司這筆土地不買了,還要再協調」、「(你剛剛你收到的420萬元用掉了?)是」、「(那你為什麼還把錢花完?)我是花完嗎?」、「(不然是什麼情形,你剛才不是說用掉了?)做生意用掉了」、「(你那時候沒有想說那些錢可能要留下來處理這件事情?)那時候沒有這樣想」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310至316〕。
⑷茲互核參酌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
家銘、庚○○、乙○○、寅○○之上開證述與被告鍾介能之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卯○○確有參與本件詐欺之行為分擔:①邀約共同被告寅○○擔任其仲介,負責與賣方即地主及買方即告訴人協調,由共同被告劉醇發以地主家人「宋四哥」之身分與告訴人協商;②其將催告信函傳真予不知情之共同被告丑○○,由共同被告丑○○打字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共同被告宋玫橘簽名後寄予告訴人;③在地主與告訴人簽約時,由共犯即共同被告寅○○以「宋四哥」的身分在場;④當日自台銀岡山分行領出5700萬元後,由共同被告楊家銘、寅○○即將5400萬元裝入其所準備之袋子內,再提至被告卯○○的車上;⑤其在高雄縣岡山鎮將4830萬元交予「吳總」等情,堪以認定。是被告鍾介能確係利用仲介為工具,一人扮演兩角色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一方面引誘不知情之仲介及地主上鉤,一方面引誘有意賺取價差之投資客(即告訴人)上鉤,於投資客付款後,最後買方(即「高董」)遂毀約不買。又被告卯○○不僅以「吳總」交予伊之電話與其他共同被告及「吳總」聯絡,且係經由「吳總」得知告訴人何時與地主簽買賣意願書及買賣契約書,足見被告卯○○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確實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且與共同被告寅○○(詳後述)、「吳總」、「高董」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要足認定。
⑸綜上所述,被告卯○○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所辯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⒉被告寅○○所犯上開犯行:
⑴被告寅○○及共同被告乙○○、丙○○、丑○○、林
伯成、丁○○、卯○○、「吳總」、己○○、戊○○、「林小姐」、「小朱」之基本說明,詳如表一所載,本案主要過程發生之時序,詳如表二所載,及當日在台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完錢後,係由共同被告丑○○、被告寅○○將5400萬元(扣掉共同被告丑○○所得之300萬元部分)裝入共同被告卯○○準備之袋子內,再提至共同被告卯○○的車上,又共同被告卯○○與「吳總」、「高董」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業經認定如上所述。
⑵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丑○○、
庚○○、乙○○、卯○○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說有庭上被告寅○○、丑○○在場(指告訴人第1次至台南看地時),他們是用什麼身份自居?〕宋小哥就說他是地主,丑○○介紹他是地主」、「(宋小哥這個稱呼是從誰的嘴巴講出來的?)那時候他是跟我講地主,我們3月27日去乙○○家裡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我就看到宋小哥從她的房間裡走出來,因為她的客廳小小的,在中間有一個走道,我就看到宋小哥從房間裡走出來,乙○○就介紹說這是她最小的哥哥,她的小哥排行老四」、「(在土地的現場,是誰跟妳介紹那一塊地的狀況?)是小哥,劉先生」、「(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宋玫橘跟宋小哥『寅○○』」、「(27日當天約定頭款是1成?)…,他(指寅○○)就說1成訂金不行,要增加2成訂金,因為金額變增加了,我就拉著林碧蓮到外面去,我說妳的金主有沒有辦法多出一些錢,因為成數要增加,後來有談到1成半,因為成數增加,辛○○就跟我拍胸部說放心啦,李明利他的家族很有錢,這個小錢對他來講不算什麼,叫我放心去簽約,我們就回到屋內,同意寅○○的條件」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123至151〕。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丑○○之證述:
A.警詢中證稱:「(若無詐騙意圖為何被害人將6千萬元匯入帳戶當日即提領一空?)一個鍾董、一個劉先生(宋四哥)他們要先拿第一筆款項,要求要拿現金,所以當天錢一匯入就被他們提領一空。簽約之前我跟乙○○、丙○○及丁○○說第一筆款項匯入要先拿佣金,丙○○及丁○○也同意」、「(現場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還有一位綽號宋四哥之男子及你及乙○○,是如何介紹他與癸○○認識?)綽號宋四哥的男子要我跟乙○○介紹他是乙○○最小的哥哥的身分讓癸○○認識」、「當初跟綽號鍾董、綽號宋四哥之男子接觸時,他們二人說他們也是買方,癸○○是他們在台北的股東,而且當初談土地買賣時,地主一分地賣270萬元,綽號宋四哥之男子跟癸○○談的價碼是一分地是340萬元,他們要賺癸○○的土地差價,所以綽號鍾董、綽號宋四哥才要我們配合演出」等語(見警卷頁14至18)。
B.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鍾董跟我說要把農地變更做為建地這樣才有利潤,然後我就介紹地主給鍾、劉二人認識,鍾與劉說因為錢比較多所以要再去找其他股東來買這塊地,…,鍾、劉問地主實際上這塊地你要賣多少,地主說一分二百七,然後到時要來買的話,鍾、劉說到時他們會找股東來,並且鍾、劉跟我說他們會跟股東說是一分三百五。鍾、劉因為也是股東而且又另外找股東來買,所以鍾、劉二人可以賺價差,…」、「(高明峰部分怎麼回事?是否為吳總介紹的?)我不認識這個人。我也不知道是否為吳總介紹的」等語(見偵查卷96年度交查字第606號頁153至156)。
C.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為什麼卯○○跟劉醇發會到場參與領款,是誰聯絡的?)寅○○在當天簽約的時候就已經來了,我們簽完約後卯○○才到乙○○他家」、「(是何人聯絡他過來?)之前就知道要簽約這件事情,什麼時候要簽約鍾介能跟寅○○都知道」、「(在4月2日之前你有無跟卯○○、寅○○有接觸就這個金額怎麼樣分配?)分配的5千4百萬元的部分是他們拿走,確定這塊地付款流程已經出來以後,確定訂金是多少錢,以訂金的9成去支付卯○○這邊的仲介費」、「(卯○○是要以每分地2百70萬元這樣的價格跟你買這塊地?)他是後續有確定這塊地,談到推算的時候,我有先帶卯○○跟寅○○到仁德去找丁○○,有跟丁○○介紹這是買方,有介紹他們雙方認識,那時候是96年初大概1、2月的時候」、「(在本署事務官在96年5月31日詢問你的時候,你有回答事務官說96年2月底劉跟鍾有跟我聯絡說已經有人要買了,他們還說如果有人要來看地,要以3百80萬元開價,底價是3百50萬元。這是不是你說過的話?)對」、「(當時你跟卯○○跟寅○○有達成協議,如果有人來問丁○○這一塊地,要跟外面的人開價是3百80萬元一分,最低是3百50萬元一分。有無此事?)有這樣的事情,…」、「(你那時候是不是有以為告訴人就是卯○○口中的股東?)是」、「(你為什麼這樣認為?)因為在告訴人還沒有出現之前,他就說我們已經有找到買方要來看地要簽約,大概在什麼時候,在他講完沒有多久的時間就聽乙○○小姐說有人找到他們家去問這一塊地的事情」、「(是不是卯○○跟寅○○有交代如果有像我們股東的人來看地,你要通知卯○○或是寅○○到場,你是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你是賣方的仲介,怎麼會由外人寅○○來介紹土地的狀況給告訴人?)寅○○也不算外人,這樣子算起來,我們都算是仲介,買方是鍾介能跟寅○○這邊介紹過來的」、「(你剛講鍾介能跟寅○○都是買方,現在他們角色又變成仲介?)剛開始跟他們接觸,我那時候認為他們是買方,後來他告訴我,他們還會再找股東或是買方下來買,起初我認為他們是買方,後來他們也是做仲介這件事情」、「(卯○○跟寅○○是否有跟你講好,買家來了我出面談就好,你不用出面,細節都我來談,有無此狀況?)沒有特別講,應該是有這個意思,因為我也不曉得怎麼去跟買方談這些事情,我沒有大筆土地買賣的經驗」、「〔那個場合(指告訴人與地主丙○○簽立買賣意願書時)是不是乙○○有跟告訴人介紹寅○○就是他們家的四哥(宋四哥),寅○○也是一直以宋四哥的身份跟人家接觸洽談?〕乙○○是說這是她的哥哥之類的」、「(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土地的價格是不是由寅○○出面跟告訴人談?)乙○○跟寅○○一起談,大部分都是寅○○在談」、「(在簽買賣意願書的場合,庚○○跟卯○○有在場嗎?)沒有,只有我跟寅○○跟宋玫橘」、「(你的意思是怕地主把仲介踢掉,他們自己去交易,所以叫寅○○冒充宋四哥?)讓他去談,讓他代表是他家的人」、「(是誰叫他去冒充?)是卯○○說小劉去談這件事情,他說他的土地經驗比較好」、「(是誰先提起他就是宋四哥?)這是我跟卯○○、寅○○見面的時候,知道人家要來買地, 鐘介能 說讓小劉去講」、「(告訴人跟卯○○、寅○○到底有無認識?)卯○○說他不方便出面,叫寅○○去跟癸○○說」、「〔他(指卯○○)怎麼知道寅○○?〕他說這是我們的公司對土地很內行類似土地開發的人」、「(你是怎麼跟地主丁○○那邊的人介紹卯○○跟寅○○?)我跟地主說這是買方,他們在北、中、南都有在找這種比較大的地」、「(你是否以為這位買主是卯○○他們找出來的?)我一直認為是他們找出來的」、「〔他(指鍾介能)有無跟你說寅○○是仲介,將來寅○○會代表我們公司?〕有,他們一起來,過了那麼久,我也不太記得正確的過程,我心裡當作他們是同事,一起要來介紹的」、「(在整個買賣的過程中,包含後來跟告訴人接洽的過程中,寅○○是不是曾經自稱他是宋四哥或是小哥?)那時候都是這樣叫他,當時我們有一個默契,既然我們這邊都是仲介,很怕地主買賣雙方私底下接觸,仲介會被踢掉,等於我們會白忙一場,那時候有一個方式,這一塊地本來就是要由寅○○去跟買方談,就讓他去用地主家人的身份談,這樣我們比較有保障,保護仲介這一方」、「〔你有聽過他(指寅○○)有自稱自己是小哥嗎?〕第一次是在乙○○家是3月18日,那時候就已經有跟徐儷玲說寅○○是乙○○的哥哥,沒有特別強調是親哥哥還是乾哥哥,大家那時候就說可能是她哥哥」、「(你剛說這是乙○○的哥哥是你說的嗎?或是寅○○自己說的?)在買方還沒有來的時候,有跟乙○○說等一下讓小劉跟買方講,妳等一下就都叫他哥哥,這樣子比較不會有麻煩,…」、「(乙○○沒有跟你提出任何的質疑嗎?)有跟她講讓一個人去談就好,不要太多人去談,到時候談一談白忙一場,就讓小劉去談,他的身份就當他們家的人,算代表他們家的人去講」、「(從頭到尾你是否曾跟卯○○那裡拿過他自我介紹的名片?)沒有」、「(你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的95年底開始到96年4月2日結束,這段時間你是否知道寅○○在這件事情跟別人接觸的時候,是否有曾經拿過他自己的名片給本案的相關人物過?)沒有」、「(寅○○跟卯○○是否曾經拿名片給宋家地主一家人過?)沒有」、「(卯○○跟寅○○是否曾經拿過名片給告訴人癸○○女士?)沒有」、「(4月2日癸○○小姐跟丙○○先生正式簽買賣契約書,那時候你把卯○○當作什麼角色?)買方的仲介」、「(你從頭到尾把劉醇發當作什麼角色?)卯○○的同事,一起仲介這塊土地的人」、「(第一次癸○○來台南看地的時候,你有在場?)有」、「(這邊代表的人物有誰?)我、寅○○。」、「(第二次96年3月28日簽買賣意願書,簽約者是癸○○跟乙○○、寅○○?)在場地主方乙○○、寅○○、我」、「(第四次96年4月2日簽買賣契約的這一天,買方是癸○○小姐自己在場?)她有帶一位代書過來」、「(賣方這邊的代表人是誰?)地主宋萬得、丙○○、乙○○、寅○○、地主的代書」、「(第一次稱寅○○是丁○○的小兒子這個部分,是在什麼地方有這樣講過?)第二次跟徐儷玲見面要簽意願書洽談的時候,在乙○○她家有這樣講過。」、「〔怎麼講的(指介紹寅○○)?〕…,乙○○有先跟癸○○認識,乙○○介紹寅○○是她的哥哥,介紹我是她的朋友」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80至116〕。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4月2日簽約當天你有無在場?)我沒有在場」、「(你人在什麼地方?)那一天我載寅○○跟鍾介能來台南,寅○○進去簽約,我們在外面等」、「(同一天領取現金,你跟什麼人在一起?)我自己在車上」、「(那天你有看到誰把裝錢的行李袋放到你的車子上?)那天卯○○打電話給我,叫我把車子開到鐵門那裡,我開到鐵門那裡的時候,因為我的車按鈕按下去後車箱就會自動開啟,我並沒有下車,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拿了幾袋錢上來」、「(你有無看到什麼人放行李袋到你的車箱?)他們把車箱關起來之後,他們兩個(指被告卯○○、劉醇發)就上車了,我就開出來了,開到一半卯○○就跟我說要到彰化銀行那邊,叫我從省道去彰化銀行那裡等一下,我停下來後,看到後面有一輛車開過來靠近我的車,卯○○下車把錢拿走」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267至271〕。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證述:
A.警詢時證稱:「(若無詐騙意圖為何被害人將新台幣6千萬元匯入帳戶當日即提領一空?)一個鍾董、一個劉先生(宋四哥)他們要先拿走第一筆款項,要求要拿現金,所以當天錢一匯入就被他們提領一空」、「(現場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還有一位綽號宋四哥之男子及丑○○,你及丁○○是如何介紹他二人與癸○○認識?)我沒有介紹楊家銘給癸○○認識、綽號宋四哥是我介紹給徐儷玲稱是小哥(小劉),當場沒有說宋四哥是土地仲介,丁○○沒有介紹」等語(見警卷頁4至7)。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妳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稱呼他(指寅○○)為小哥?〕癸○○要來的時候」、「(妳在96年4月2日正式簽約前,妳有無跟寅○○、卯○○、丑○○一起談好本件的仲介費要怎麼約定,怎麼計算?)沒有,應該是在簽不動產意願書那一天講的」、「(4月2日寅○○簽約當天在現場,他是扮演什麼角色?)他扮演我們這邊的仲介」、「〔這樣的作法(指告訴人匯6000萬元後,當天就把錢提出並分配)是誰決定的?〕仲介丑○○、寅○○、鍾董」、「(在整個過程中,一開始卯○○、寅○○告訴妳他們是買方,後來有變成仲介,妳覺得鍾董、寅○○跟告訴人到底是什麼關係?)要來簽意願書當天,他們才告訴我說癸○○是代表他們公司跟我簽約的」、「(為什麼妳也不確定告訴人是寅○○或卯○○找來的買主,還要付這麼大筆的仲介費給他們?)因為剛開始他們是說他們是買主,價錢都講好了,後來27日那一天癸○○小姐要來簽約,寅○○跟鍾董跟我說她是他們公司代表」、「(妳認為寅○○跟卯○○他們憑什麼可以拿走第1期的款項,那麼大部分的比例?)後來才知道他們是仲介」、「(妳後來認為癸○○是劉醇發跟卯○○找來的買主嗎?)他們是這麼告訴我的」、「(妳認為寅○○跟卯○○是告訴人徐儷玲的仲介,寅○○跟卯○○有當著告訴人的面介紹說我是癸○○小姐的仲介,他們有講過這樣的話嗎?)應該不是他們的仲介,應該是我們這邊的仲介」、「(卯○○自己怎麼跟妳講他是要怎麼仲介這塊土地,或是怎樣等等?)第一次他說他是買主」、「(後來他變成什麼角色?)後來我知道他是買主的股東之一,他跟寅○○跟我說他們的代表要來跟我簽約」等語〔見院卷98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152至165〕。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本人是股東還是仲介?)一開始是業主叫我找土地」、「(你的業主是誰?)『老兄』」、「(『老兄』就是吳總?)我起先不知道他叫吳總,我知道他叫做林大哥」、「(林大哥叫你找的,是他要買的嗎?)他們公司要買的」、「(你有無跟乙○○說你們有政商關係,土地要變更叫宋家要低調一點?)當初在談的時候,我應該有講過這些話,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因為我的業主給我的訊息是他要我找的土地,一定要是大筆的土地,他們公司專門在辦自辦重劃跟變更」、「(這塊土地是你找寅○○來的?)是」、「(『老兄』在你們要分錢的那天,他就有來在你們的後面準備要接錢?)對」、「我是說我們停在岡山彰化銀行,我接到電話在那裡停車的」、「〔他(指『老兄』)的本名叫什麼?〕我如果沒有記錯,應該是叫 林仁山 ,我確定他有講過」、「(為什麼他可以分得這麼多錢?)我做他的工作」、「(你們那天怎麼會領現金,不用支票比較方便?)這是『老兄』交代我的」、「〔你有無介紹她(指告訴人)來買土地,她是不是你介紹來的?〕不是,我不認識她」、「(那張催告函?)那張是我在高雄傳真給丑○○的」、「(你傳真那張催告函的用意是什麼?)那時候『老兄』跟我碰面的時候,他跟我說公司現在股東意見紛紛,在那裡躊躇,他拿一張傳真叫我傳真給丑○○,叫丑○○照上面的字打字出來比較正式,再寄出去」、「(那時候不是他要買,那時候是別人要買?)他就是買主」、「(那時是告訴人要買?)他們是同一間公司的人」、「(吳總是跟告訴人同一家公司?)對」、「(你怎麼知道?)吳總『老兄』這樣跟我說的」、「(告訴人癸○○跟『老兄』是什麼關係?)他們是股東」、「(這是『老兄』給你的消息?)是,當初就是他們要買土地」、「(『老兄』是什麼時候跟你說要買土地,情形是怎麼樣?)…,我之後又找了一些土地,朋友介紹或是同業之間流竄的案件,我有寄資料給他,他特定時間有來高雄,我就整理一堆資料給他,…,他那時候的說法是我這樣做,沒有成交土地也很辛苦,所以他每個月付我薪水,我就專職幫他找土地」、「(從什麼時候開始?)幾月份我忘記了」、「(幾年?)就這件事情結束之前,大概最少有跟他領了7個月至8個月的薪水」、「(薪水多少錢?)一個月4萬元」、「(後來呢?)就找到這個案件,就完成了」、「(你跟『老兄』大概見面過幾次,就這個案子過程中見過幾次面,大概講些什麼事情,就你的印象中內容是在講什麼?)幾次我真的不知道,20次好不好」、「(常常見面嗎?)很常見面」、「(你們內容都講什麼?)土地找的怎麼樣,找到這塊土地的時候,他是講要壓地主的價格,所以要跟地主協調好說我們不賺他的佣金,但是要配合我們做差價,所以我們的利潤就是從那些差價出來」、「(你為什麼要找寅○○出來談?是『老兄』說的指示嗎?)不是,『老兄』說我不夠專業,這件土地要辦重劃,叫我要找一個有能力的人出來配合」、「(劉醇發是你自己找的?)對」、(『老兄』有跟你說要下來買土地的人的姓名嗎?)沒有」、「(他怎麼跟你講那個人的身份?)公司的人」、「(你認為這一件土地買賣的買主是誰?)『老兄』」、「(你有聽過吳總這個人嗎?)到很後來,我傳真那封信給丑○○的時候,我有問『老兄』吳總是誰?)他說吳總是對這塊土地有意思要合作的人。他這樣跟我講,我不能再問什麼」、「(庚○○跟寅○○都是你自己找來的?)對,當初就講好,我用我自己的人,當中的費用我自己負擔」、「(你是否都有請庚○○開車載你跟劉醇發去台南跟地主見面?)一開始是載我」、「(你找丑○○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找土地」、「(你找土地是要買,還是要仲介?)仲介,我是找土地的人而已」、「(你要土地找給誰?)『老兄』」、「〔(審判長提示審理卷98偵字6868號卷第104頁卯○○筆錄予證人卯○○)你看一下第104頁最上面有一個問卯○○,是當時檢察官問你的話,他有提示那一封傳真信,你說這一封信是林董交給我的。你當時是否有講這一些話?〕我記得我都叫他林大哥」、「(你當時有無講這些話?)好像有」、「(你當時講的『老兄』跟你講的林大哥或是筆錄上的林董,是不是同一個人?)是」、「(上次寅○○來做證人的時候,他有說是你找他去跟地主講的,有沒有正確?)正確」、「(你當時找寅○○來的時候,你是跟他講你要做什麼?)那時候業主跟我說我的專業不夠,要去找一個對土地重劃的專業人士,我馬上就想到他,我聯絡他後,把情形講給他聽再帶他去地主那裡」、「(你是否有跟他說這一塊地買下來,將來要讓他做重劃或開發?)我沒有這個能力答應他,但是我可能有跟他談到這一段,說到時候如果有合作的機會」、「(當時你有無跟他說你上面的業主政商關係很好,有在做這些變更或重劃?)我應該有這樣講過,因為他這樣跟我說,到時台南這裡要成立一間公司,我到時候也要負責某一部份的工作」、「(為什麼要在台南成立一間公司?)到時候這一塊土地順利成交後,要做這些工作」、「(你會不會怕寅○○又帶別人去買這塊地?)這一點我有想過」、「(你有無做什麼措施預防?)我有大概跟他點一下,交代他處理這些工作,他不可以斬我的稻草尾(台語)」、「(你帶寅○○去跟地主接洽之前,你有無跟他講叫他不要發自己的名片?)好像有,這不用我講吧」、「(為什麼不用你講?)他自己知道怎麼做」、「(為什麼應該要這樣做?)慣例不是這樣子嗎」、「(是什麼樣的慣例,請你說明一下?)這就是我講的斬稻草尾(台語),很容易被跳過去,成事的話分錢的人越少越好,…」、「(你剛有講到你交給寅○○一支手機?)對」、「(為什麼要給他這支專線的手機?)也是『老兄』交辦的,他要跟『老兄』直接聯絡」、「(他要跟『老兄』聯絡什麼事情?)因為我那時在忙的時候,如果地主這邊有什麼需求,才可以馬上讓『老兄』知道,你講的這一段應該是跟地主講價錢的時候」、「(你是說在講270萬元的階段?)對」、「(給寅○○一支手機,跟叫他不要發名片,這是不是都跟斬稻草尾(台語)有關係?)對」、「(後來癸○○要去看這塊土地,你是怎麼知道的?)『老兄』跟我通知什麼時間公司的人要去看土地,要有人去開門」、「(你知道後,你做了什麼動作?)我聯絡寅○○、丑○○」、「(既然劉醇發有一支手機可以跟『老兄』聯絡,為什麼還要透過你聯絡?)是『老兄』找不到我的時候」、「(找的到你的時候,是交辦你做這些事情?)地主那邊有什麼直接的需求,緊急時沒有辦法聯絡我,寅○○有辦法聯絡到『老兄』,不然都是聯絡我去跟『老兄』講」、「(這段期間『老兄』有跟寅○○見過面嗎?)一定有,怎麼可能沒有」、「(上一次寅○○在法庭上他說他跟『老兄』見過兩次面,一次在高雄的王牌咖啡,一次在台南的一間餐廳,這兩次見面,你是否都有在場?)有,他們碰面我都有在場」、「(為什麼寅○○會跟『老兄』見這兩次面?)我介紹給他們認識,『老兄』要知道我現在跟什麼人配合這些工作」、「(介紹認識一次就夠了,為什麼要兩次?)他要來高雄」、「(是否剛好要來高雄問你這個案件的進度?)對,我有跟寅○○在一起或是我有聯絡到他,有空我們會出來喝咖啡聊天」、「(這兩次見面,『老兄』都跟你們講什麼內容的話題?)大概就是針對這塊土地要注意的事情」、「(譬如什麼要注意的事情,請你舉例?)要跟地主詳細溝通好,我們不賺他的佣金,在差價的部份,因為人事費用都會撥在差價上,所以這件案件我才會經營那麼久,好不容易跟地主協調到願意配合,這件工作才成事」、「(『老兄』來台南很多次,他有無去現場看過這一筆土地?)地點有,因為那塊土地的地形外面是有鐵門,我有帶他去那個地方,跟他說在這個地段」、「(那一次去看地段的時候,除了你還有誰?)『老兄』、他的司機、我跟庚○○」、「(寅○○有沒有去?)那時候沒有」、「(地主那邊宋家的人,乙○○、丙○○、丁○○有無去現場?)沒有」、「(你有介紹『老兄』給宋國安、丁○○、乙○○認識嗎?)沒有」、「(有沒有跟丙○○、丁○○、乙○○提起過『老兄』這個人嗎?)沒有」、「(告訴人癸○○去現場看土地,是不是你聯絡寅○○去現場?)是我聯絡的」、「(你聯絡他去現場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有人要看土地總是要有人在那裡」、「(你們是買方的仲介,為什麼買方的人去,你們也要去?)我不能讓地主這邊的仲介把我跳過去」、「(你確定看地那一天,你也有跟丑○○聯絡說你也會叫寅○○過去?)對」、「(3月27日簽買賣意願書也就是草約而已,那天是不是你派寅○○去的?)我知道這件事情」、「(是不是你聯絡寅○○去乙○○他們家的?)是」、「(你聯絡寅○○去的目的是什麼?)沒有什麼目的,我們這邊就是要有人在那裡,這件事情要有辦法掌握」、「(4月2日正式簽約,寅○○是否也有去?)對」、「(你們買賣土地在使用聯絡的這支電話?)那是我新的手機」、「(為什麼你們買賣土地時可以聯絡,為什麼錢拿了以後,這支手機就沒有辦法聯絡你?)當初我跟丑○○認識的時候,是我跟『老兄』已經配合一段時間有默契了,要專案處理」、「(你的心裡如果端正就沒有問題,跟他們聯絡是用這支電話,為什麼錢拿了以後,這支手機就不能聯絡你了?)那支電話『老兄』收回去了」、「(你剛才說你帶劉醇發介紹給丑○○認識的時候,你跟丑○○說劉醇發是你們公司的人,你為什麼要這麼說?)順口」、「〔在牛肉店(指共同被告乙○○所經營之牛肉店)第3次碰面,除了你跟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丁○○老先生」、「(地主這邊有丁○○、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還有丑○○」、「(你這邊的部份有誰?)有我、庚○○、寅○○」、「(這一次你們談的內容是什麼?)議價」、「(這一次你們是否有談到要多少錢買土地?)那時候我沒有記錯的話,已經談到270萬元」、「(是誰要用270萬元來買?)『老兄』」、「(你有印象在85度C跟乙○○碰面1次?)是」、「(那一次還有誰在場?)我跟寅○○」、「(乙○○這一邊還有誰在場?)丑○○」、「(85度C這1次就是乙○○、楊家銘、你跟寅○○?)是」、「(這一次你們在談什麼?)也是談這塊土地的細節,…」、「(4月2日領錢那天在台銀岡山分行,你是否有在場?)有」、「(這一次在場領錢的人,除了你跟乙○○以外,地主這邊還有誰?)丁○○、宋國安、乙○○、丑○○、卯○○、寅○○」、「(庚○○有無開車在現場接你們?)有,庚○○在外面」、「(你是搭乘庚○○的車輛到台銀岡山分行的門口等,庚○○在門口等,你跟寅○○進去裡面?)對」、「〔(提示壬○98偵字12340號卷第19頁第11行)檢察官問你當時去岡山分行領錢時共有幾人?你回答說你、還有林董,不知名男子可能是林董司機、庚○○、寅○○、楊家銘、乙○○、丁○○、丙○○等人去。為什麼還有林董跟林董的司機?〕他們在另外一部車」、「(林董跟不知名林董司機也有到台銀岡山分行一起去領錢?)他們沒有進去領錢」、「(他們在那裡等?)在外面」、「(台銀那裡的外面?)我記得有一個後門有鐵捲門」、「(你是停在後門還是前門?)後門」、「(庚○○的車停後門,林董的車也是停後門?)他停後門停前門,我不是很確定,但是我知道他有到」、「(隨行的還有另外一部車,車子是坐林董跟林董的司機?)沒有,我們電話聯絡在什麼地點,我們先到,我們就進去裡面了」、「(你跟寅○○、林伯成坐庚○○開的車去,先到了?)是」、「(你在電話聯絡林董,請他跟你們會合的意思?)對」、「(你什麼時候打電話給林董,是在什麼狀況打電話給林董?)要去台銀的時候,我沒有記錯好像是先到合庫」、「(我不是問合庫,是問台銀在領錢的時候?)對」、「(林董跟不知名男子的那部車有無放錢?)那時候沒有,我們在彰銀門口停車的時候,才搬到他們的車上」、「(你這一台庚○○開的車,跟林董開的這一輛車是0起離開台銀岡山分行嗎?)有沒有一起,我不記得。我們就開車,用電話聯絡說要在哪邊停」、「(你的意思是最後聯絡是在岡山的彰化銀行那邊停下來會合?)對,應該是彰銀,我記得是銀行」、「(在岡山彰化銀行會合的時候,錢是怎麼拿過去?)搬過去」、「(誰來搬?)『老兄』跟我」、「(『老兄』就是林董?)對」、「(拿多少錢去林董的車上?)全部,再用一個袋子,他裝3顆,就是三疊鈔票給我」、「(3顆就是三疊鈔票是多少錢?)600萬元」、「(他留600萬元給你,其餘的錢放在『老兄』的車上?)是、「(這600萬元,你在那裡分?)車上」、「(在車上分給誰?)在車上我現場分給寅○○90萬元,庚○○90萬元」、「(根據劉醇發他在上次開庭有證稱說有跟你、『老兄』一起碰面兩次,你都有在場?)對」、「(這兩次碰面你有介紹『老兄』也就是吳總?)『老兄』林大哥」、「(寅○○是否都有跟你報告,他跟地主及買方即告訴人這邊談的過程?)有」、「(寅○○怎麼跟你報告這些情形?後來找告訴人來買的過程你都知道嗎?從告訴人來看地,簽意願書及4月2日簽約的情形,你都瞭解嗎?)瞭解」、「(寅○○都有跟你報告?)對」、「(你知道的情形,你有都無跟『老兄』報告?)有,他比我還要清楚」、「(你的意思是『老兄』從頭到尾都是要用一分地用270萬元的價格來買這塊地?)是」、「(你是否知道告訴人癸○○要用每分地350萬元的價格來買這塊地?)是340萬元或350萬元我忘記了」、「(你是否知道?)要簽約的時候,是他說他們公司的人要出來簽約,我們早就說好了要賺這些差價」、「(告訴人簽賣賣意願書你也知道,告訴人是簽一分地用350萬元買的事,你也知道?)對」、「(你剛說要賺價差,到底是要賺誰的價差?)賺公司的價差」、「(你的意思是其他的股東出的錢的價差?)這就是我們講的『自己殺賺內臟』(台語意旨賺自己人的錢)」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235至266〕。
⑥被告寅○○之供述:
A.偵查時供稱:「(庚○○說你有分到400萬元?)我只有拿到卯○○交給我的90萬元,我會自稱是宋四哥是因為我與乙○○的第四個哥哥之年齡身高體重相當,所以稱為宋四哥,我有去岡山分行領錢,在買賣土地的過程中我都有參與」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340號頁19至20)。
B.本院審理時供稱:「(本件土地買賣的事,是誰找你的?)卯○○找我的」、「(卯○○找你要做什麼?)他跟我說有一塊地,有想要買,叫我去跟地主講看看」、「(當時卯○○找你,你是負責仲介還是他的助手?)仲介」、「(卯○○怎麼介紹你給丑○○認識?)那時候他就說我對土地方面比較內行,之後我就跟丑○○接洽,因為他是地主的仲介」、「(鍾介能公司裡到底是誰要買地,你知道嗎?)他說『老兄』」、「(你見過『老兄』幾次?)兩次」、「(本件買賣起訴書所記載你出面在場的情形,你有處理到的事項,你有無意見?看地的時候你在場?)對」、「(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你也在場?)是」、「(4月2日簽約的時候,你也在場?)有」、「(4月2日在台銀岡山分行,你也在場?)是」、「(你是卯○○這邊的仲介,你有出到什麼力?)我從介紹土地、講價錢、簽合約這些過程都是我負責的,從頭到尾我都要負責清楚,這是我們做仲介的本能」、「(你把剛才的回答再回答一次?)介紹土地的價格多少,這塊地在那裡,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有簽一張意向書,我也要出面講。第三點就是簽約的時候,我就負責這些」、「(你是卯○○那邊的仲介,你要弄清楚,你這樣有弄清楚嗎?卯○○後面的老闆,為什麼都沒有看到?這樣有清楚嗎?)這件事情在那時候,我們自己也有疏忽掉」、「(你認為怎麼疏忽?)沒有去瞭解後面的金主、買主」、「(你的生意做那麼久了,場面也看那麼多,為什麼這麼大件的買賣,你竟然會承認說你沒有去瞭解後面的金主,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因為那時候我認為卯○○的買主在裡面,我就針對卯○○而已,我那時候的想法是這樣」、「(你再講一次?)我那時候問卯○○,因為他介紹『老兄』,我針對鍾介能,卯○○交代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就是要將這筆土地買賣完成」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㈢頁307至310〕。
⑶茲互核參酌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
家銘、庚○○、乙○○、卯○○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劉醇發之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寅○○確有參與本件詐欺之行為分擔:①其受共同被告卯○○之邀請擔任仲介,負責與賣方即地主及買方即告訴人協調;②由其佯以地主家人「宋四哥」之身分與告訴人協商;③在地主與告訴人簽約時,由其佯以「宋四哥」的身分在場;④當日自臺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出5700萬元後,其與不知情之共同被告丑○○即將5400萬元裝入共犯即共同被告卯○○所準備之袋子內,再提至共同被告鍾介能的車上;⑤其與共犯即共同被告卯○○一同搭乘不知情之共同被告庚○○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離開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嗣共同被告卯○○在高雄縣岡山鎮將4830萬元交予「吳總」後,共同被告卯○○在車上交付90萬元予其等情,堪以認定。是被告寅○○確係與共同被告卯○○利用仲介為工具,一人扮演兩角色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一方面引誘不知情之仲介及地主上鉤,一方面引誘有意賺取價差之投資客(即告訴人)上鉤,於投資客付款後,最後買方(即「高董」)遂毀約不買。又被告寅○○不僅係以共同被告鍾介能交予伊之電話與共同被告卯○○及「吳總」聯絡,且將告訴人何時與地主簽買賣意願書及買賣契約書之訊息,通知共同被告卯○○,足見被告寅○○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確實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且與共同被告卯○○、「吳總」、「高董」,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要足認定。
⑷綜上所述,被告寅○○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所辯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㈢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卯○○、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卯○○、寅○○與「吳總」、「高董」等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罪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卯○○、寅○○等人利用不知情之仲介及地主為工具,引誘有意賺取價差之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於告訴人付款後,最後買方再毀約不買,是被告卯○○、寅○○均為間接正犯。
⒉爰審酌被告卯○○、寅○○之犯罪動機、手段、所得,
犯罪後否認犯行,難認其已有悔過之意等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⒊又被告卯○○、寅○○犯罪行為之時間,雖係在96年4月
24日以前, 惟渠 等所受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符合減刑要件,均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丁○○係位於台南縣○○鄉○○○段及台厝段土地之實際所有人、被告丙○○係丁○○之子,為該土地之名義上所有權人,被告乙○○為丙○○之妹,三人夥同被告丑○○、被告庚○○及共同被告寅○○(詳上述)、「小朱」、「吳總」、「高董」、「林小姐」等成年人與共同被告卯○○(詳上述),共同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合組詐欺集團,由「小朱」、「吳總」、「高董」、「林小姐」等人佯裝係中部某財團之土地買主及仲介,被告乙○○、丙○○、丁○○、丑○○、庚○○及共同被告寅○○為賣方地主及仲介,設局誘騙癸○○,其詐騙經過如下:該詐騙集團先透過戊○○、己○○二人介紹癸○○與「林小姐」認識,「林小姐」復於96年2月底以介紹土地買賣為由介紹「小朱」與癸○○認識後,小朱即向癸○○謊稱:有中部某財團「吳總」願意購買台南高鐵站附近農地,伊有現成股東願意出資一半與癸○○共同買下該塊土地再轉賣,已找好買主,癸○○僅需籌措訂金與股東合作即可從中賺取佣金及差價等情,並提出合作協議書,邀約癸○○合作並至台南察看土地。而癸○○不疑有他,遂於96年2月底某日與「小朱」、「林小姐」等人共同前往台南縣○○鄉○○○段及台厝段土地處看地,而當癸○○抵達台南縣○○鄉○○○段及台厝段土地時,共同被告寅○○(自稱地主「宋四哥」)及被告庚○○,與癸○○討論土地價額等土地交易事項。而「小朱」復於同年3月19日向癸○○告知已尋得買主,需癸○○與地主簽訂購買意願書確定購買價格與付款條件後,再與買方簽訂購買意願書。迄同年月28日,「小朱」要求癸○○南下與金主李明利簽訂合作協議書,雙方簽完合作協議後,「小朱」與「林小姐」臨時向癸○○稱已與地主約好於下午3點見面,癸○○不疑,遂與「小朱」、「林小姐」二人一同前往臺南縣○○鄉○○○○○路218之1號被告乙○○之住處與地主會面,席間被告乙○○向癸○○介紹地主即被告丙○○為其大哥、共同被告寅○○為其四哥,被告丑○○、庚○○為仲介,並取出被告丙○○之授權書表示係代表地主被告丙○○出面處理土地買賣,以取信癸○○,並由共同被告寅○○與癸○○討論買賣土地價格情事,致使癸○○陷於錯誤誤信共同被告寅○○與被告乙○○係代表被告丙○○之人,經癸○○與共同被告寅○○、被告乙○○協商後,雙方簽下買賣意願書,癸○○必須先提出總價款一成五之訂金,而共同被告寅○○則提出授權書。而癸○○返家後,因交易金額龐大,對於交易過程尚存疑慮,而此時被告乙○○、丑○○等人為了強化癸○○之購買決心,被告乙○○、丑○○二人於同年3月29日寄送一份由共同被告卯○○及被告丑○○、乙○○擬稿書寫之書信,內容虛構表示已有另一名買主(「吳總」、電話0000000000)表示願意購買,希望癸○○儘速簽約或與「吳總」合作等不實之方式,藉此給予癸○○壓力,癸○○閱信後果然陷於錯誤,誤認該筆土地有另位買主覬覦,如不儘速與被告乙○○簽約,則將喪失該筆交易,故癸○○先與被告乙○○及「吳總」聯繫後,認該名「吳總」與先前「小朱」所述之買主主客觀條件均相同,故癸○○即認定已尋得「小朱」所述之真正買主,癸○○為避免買賣破局,遂與「吳總」於同年月31日約至台中見面,雙方並至彰化與自稱中部某財團綽號「高董」之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此時癸○○因認為已自行尋得買主,故之後與「小朱」等人會面,雙方遂取消先前與李明利之合作協議,由癸○○獨力處理該塊土地之買賣事宜。癸○○先與「吳總」等人聯繫,確認買賣過程及付款流程,「吳總」同意於96年4月3日付款,癸○○確認買主後,復與共同被告寅○○聯繫,雙方約定於96年4月2日在臺南縣○○鄉○○○○○路218之1號被告乙○○之住處簽約,被告丙○○、丁○○、乙○○、丑○○及共同被告寅○○等人均在場,被告丁○○為鬆懈癸○○之戒心防備,亦向癸○○介紹共同被告寅○○為其小兒子,致使癸○○誤認被告丙○○、丁○○、乙○○及共同被告寅○○均係一家人而非詐騙集團而簽訂契約並當場匯款定金6000萬元至被告丙○○設於合作金庫之帳戶,而共同被告卯○○、寅○○及被告庚○○、乙○○、丙○○、丑○○等人隨即至台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取上開款項並分配完畢。癸○○翌日至彰化欲與「吳總」會面商討取款事宜時,「吳總」及「高董」、共同被告寅○○等人即避不見面並消失無蹤,癸○○復至被告丙○○處要求解約時,被告丙○○等人亦以土地價款已分配完畢無法解約且要沒收定金為由搪塞,至此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乙○○、丙○○、丑○○、庚○○、丁○○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告訴人之指訴遽令被告入罪;且告訴人之指訴,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乙○○、丙○○、丑○○、庚○○、丁○○
等人涉犯上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害人癸○○、證人郭順、劉文雄、劉上令之證述、被告丑○○、庚○○、乙○○、寅○○、卯○○之部分自白、被告乙○○、丑○○所寄發之催促信函影本1份、台灣銀行岡山分行96年4月2日錄影光碟1份暨翻拍照片30張、被害人癸○○之6000萬元匯款單影本1份、土地授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買賣標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份、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影本暨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份、卷內光碟15時14分0秒至15時14分09秒之翻拍照片7張、通聯記錄4份等文件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乙○○、丙○○、丑○○、庚○○、丁○○均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丙○○、丑○○、庚○○、丁○○及渠等辯護意旨分別辯稱及辯護如下:
⒈被告乙○○部分:
⑴辯稱:伊拿到系爭6000萬元中之60萬元,是因這塊土
地都是伊在處理,伊是仲介這件買賣,且其他仲介都是找伊,催促信函是共同被告丑○○拿予伊看,並表示是要給買主看說他有與地主接洽,伊不知道他們的用意,伊不認識信內的「吳總」,也沒有接觸過「吳總」,也沒有「吳總」的電話,也沒有與「吳總」通過電話,於96年4月2日地主這方與癸○○簽買賣契約時,伊不知道癸○○已經有另外找到買主,伊只聽到共同被告卯○○、丑○○與寅○○說共同被告卯○○的公司代表徐總即癸○○要來簽約,其餘伊都不知道,伊不知道被告卯○○背後的買主是誰等語。
⑵辯護意旨稱:
①被告乙○○顯然缺乏詐欺之動機,因系爭土地確係
存在,並無不能移轉登記或不能交付之情事等語;②被告乙○○除共同被告丑○○外,與其他人無一認
識,不可能共組詐欺集團,且因共同被告丑○○說要介紹買主予共同被告丁○○認識,被告乙○○才於96年2月14日在伊所服務之「阿裕火鍋店」見到「鍾董」、「宋四哥」及庚○○等人等語;③被告乙○○會在催告信函上簽名,是因系爭土地買
賣完成後,被告乙○○亦有1份仲介費可拿,被告乙○○才會應共同被告丑○○之要求,在催告函上簽名,希望趕快成交,且催告信函係仲介人為使交易成功所略施之小計,而非詐術,況且在催告信函內亦看不出詐騙用意,該催告信函之用意,僅係要讓買方知道仲介人確實有跟地主在連絡,又因仲介人表示為了方便與告訴人談價錢,才於共同被告劉醇發自稱宋四哥時,被告乙○○才保持沉默未予拆穿,不得因此即認被告乙○○共謀詐欺等語;④被告乙○○一家如係詐欺共犯,不可能只得到360
萬元之款項而已等語;⑤本件如係有意詐騙,宋家亦為被害人,因告訴人係
因合夥人資金未到位,才無法履約,才遭沒收定金,設告訴人能履約,宋家又非無能力移轉土地,何來詐欺之說,又買地資金之籌措,告訴人本應自行評估,賣方豈可能料事如神,預先知道告訴人必然因資金短缺無法履約,而藉沒收定金以謀利,又地主賣地,收受定金乃天經地義之事,何來行騙之有,反倒是地主聽信仲介之詞,誤以為「鍾董」等人乃告訴人之股東,在未取得全部土地價款之前,即提前將價差、仲介費用給付予仲介及佯稱為股東之人,是宋家才是被害人等語。
⒉被告丙○○部分:
⑴辯稱:伊有簽授權書將系爭土地授權予共同被告宋玫
橘處理本件買賣的事,且系爭土地伊原本就是要賣予告訴人;又系爭土地是自己在種植白甘蔗,並未租給他人,亦未向他人貸款,是因共同被告丁○○要把土地賣掉,將錢分予小孩,才想要把系爭土地賣掉;伊沒有看過共同被告乙○○所簽署之催告信函,且不知道共同被告乙○○有簽署催告信函;伊沒有碰過姓吳的買主,且不知道告訴人有與「吳總」聯絡的事情,伊亦不知道告訴人要將系爭土地轉賣予「吳總」的事情;伊不知道定金大部分的金錢均由共同被告卯○○拿走,伊只知道告訴人將6000萬元匯到伊的戶頭後,共同被告卯○○他們要拿5700萬元的價差作為仲介費用,且共同被告乙○○說15天後,第2筆款項會進來等語。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丁○○僅單純出售土地,而非詐騙集團之成員,理由如下:
①被告丁○○想在有生之年處分系爭土地,以公平分
配予子女,惟系爭土地金額龐大,不易找到買主,乃以較為優渥之仲介條件,委託共同被告丑○○予以仲介,並授權予共同被告乙○○於仲介帶買主前來時代為開門等語;②被告丁○○、丙○○之所以同意自告訴人匯入之第
1期款項中領取現金5700萬元予共同被告丑○○,係因共同被告丑○○在簽約前,即經共同被告宋玫橘轉達要在第1期款項先支付5700萬元之仲介費,且共同被告乙○○亦證稱「我就跟我爸爸說15天後,我們就可以把錢拿到了,我們先給他們」等語;③被告丁○○、丙○○係委託共同被告丑○○出售系
爭土地,系爭土地確係存在,產權清楚,未設定任何負擔,更無不能移轉登記或不能交付之情事,且告訴人係專業代書,並從事土地仲介開發買賣業務十餘年,經其專業判斷後,才向伊購買土地,且簽約時均有代書在場,被告丁○○、丙○○實不可能詐騙告訴人等語;④告訴人係經過專業評估後,認為有厚利可圖,才簽
約買受系爭土地,與共同被告寅○○是否為被告宋萬得之家人,有何關係,且縱使被告丁○○、宋國安於簽約時並未道破共同被告寅○○非其家人,亦與告訴人是否要購買系爭土地無關,不得因此即謂被告丁○○、丙○○有任何詐欺之不法行為等語。
⒊被告丑○○部分:
⑴辯稱:伊取得210萬元係因擔任賣方之仲介所取得之
仲介費用,仲介費是總成交金額的1%,其餘100多萬元的尾款,要在最後1次買方付款時再收;伊不知道「老兄」與「吳總」是否同一個人;共同被告卯○○向伊稱催告信函上的「吳總」是他們的買方,且這封催告信函只是說伊等這裡有其他買方,如果告訴人不買這塊土地,伊等就要跟其他人交易;伊不知道告訴人有找到轉手要賣的對象,且不曉得告訴人有跟「吳總」約出去,還與「高董」見面的事情等語。
⑵辯護意旨稱:
①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之價格行情顯然明瞭,且被告
丑○○身為賣方仲介,依原先與賣方之協議,於買賣完成時收取仲介佣金,並無任何詐欺可言等語;②系爭土地本身並無任何瑕疵,是告訴人係明暸系爭
土地確有開發價值始願購買,告訴人認為購入系爭土地確可有相當之獲利,足徵被告丑○○並未施用詐術詐騙告訴人,告訴人亦未陷於錯誤等語;③被告丑○○僅係單純仲介,210萬元係仲介所得,
本件係一般正常買賣,被告丑○○並未施用詐術詐騙告訴人等語;④在交易過程中被告丑○○充當賣方代表,有人帶地
時配合買方看地,此係居於賣方仲介人之責任,縱共同被告卯○○與「吳總」、「高明峰」早有合謀虛構「高明峰」為第二手假買主詐騙告訴人,惟被告丑○○對此並不知情,且催告信函僅係一般仲介之銷售手段,被告丑○○並不認識該催告信函上所載之「吳總」,亦未曾與「吳總」聯絡過,足徵被告丑○○並未施用詐術詐騙告訴人,告訴人亦未陷於錯誤等語。
⒋被告庚○○部分:
⑴辯稱:伊自共同被告卯○○所取得之90萬元,係介紹
共同被告丑○○去仲介系爭土地的費用,也算是仲介費用,是伊與共同被告卯○○當初約定共同被告鍾介能收到錢的1.5%;伊知道共同被告卯○○係幫「老兄」找土地;伊不知道「老兄」自稱「吳總」;本件土地買賣的事情,伊經手的部分就是伊引導共同被告卯○○與共同被告丑○○認識,並有時候載送共同被告卯○○處理一些事情等語。
⑵辯護意旨稱:
①本件地主與被告庚○○等人係「吳總」兩線操作下
之工具等語;②告訴人係從事不動產交易經驗豐富之專業代書,甚
至是從事「民間放款」者,事前又親自履勘系爭土地,對於系爭土地之價值應有相當之評估與認知,且告訴人如認系爭土地並無「吳總」所稱轉買予其他股東之價值,則告訴人對於欲轉賣之對象「 高明鋒 」,豈非具有共犯詐欺之意圖,且告訴人在未確定轉賣對象之交易前,本應認知系爭交易隨時有不履約之風險,告訴人明知有此風險,且亦明知土地價值不足,猶甘願冒險出資,自出於欲對「轉賣之對象」詐取差價之意圖,無陷於錯誤可言等語;③若告訴人認為系爭土地有「吳總」所稱欲轉賣其他
股東之價值,則地主將土地以合理之價格出售,並無詐欺可言,事後告訴人與其擬投資之對象發生糾紛,亦與賣方無關等語;④被告庚○○僅單純為共同被告卯○○牽線認識賣方
仲介丑○○,被告庚○○自共同被告卯○○處取得90萬元為合法取得之服務費,且被告庚○○完成牽線後,即不再介入本件土地買賣,僅偶爾受共同被告卯○○之委託擔任司機前往台南,對於共同被告卯○○、寅○○以如何之手段使買賣成立均不知情,顯無詐欺犯行等語;⑤告訴人不否認系爭土地有每分地340萬元之價值,
且還欲以每分地410萬元售予高明鋒,足證告訴人係認為系爭土地有此價值,且告訴人身為專業代書,自應熟悉此種短時間高額獲利之不動產買賣操作,若最後買主變卦,有極高之風險,而地主確實已出賣土地予告訴人,告訴人與高明鋒買賣不成致無法獲取預期之利益,本為告訴人所應承擔之風險,況告訴人如順利支付價金即可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若土地有其預計之價值,告訴人並未受任何損失;⑥本件地主及仲介,均只是單純出面想促成本件買賣
成立以獲取應得利益,告訴人亦係希望藉此買賣而獲取差價利潤,則有問題者應係「吳董」或「老兄」,被告庚○○僅係遭利用之工具等語。
⒌被告丁○○部分:
⑴辯稱:伊不知道共同被告乙○○有發催告信函予告訴
人,伊也不知道有一位叫做「吳總」的人;伊不知道告訴人開價340萬元,還有一位「吳總」開價410萬元的事情;伊只是要賣地,如果有人有辦法賣得更高的價錢而賺取差價,伊也沒有關係等語。
⑵辯護意旨稱:同上開二㈢⒉之⑵。
㈣經查:
⒈被告庚○○被訴上開詐欺取財部分:
⑴本案事實之相關人物背景說明及相關流程如表一、表二所示,業經認定如上述。
⑵本院認本件係由共同被告卯○○、寅○○與「吳總」
、「高董」(即「高明鋒」)共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業經認定如共同被告卯○○、寅○○有罪判決所載。又依表一、表二系爭6000萬元之流向之分析,「吳總」係取得4830萬元,被告庚○○固係取得90萬元,是以,被告庚○○不無可能僅係間接正犯底下被利用之工具,如公訴人認被告庚○○係參與之共同正犯,自應舉證證明:
①被告庚○○對於有罪共犯操縱買賣雙方仲介之事實
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②被告庚○○對於有罪共犯與告訴人間之交涉、買賣
契約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③被告庚○○明知有罪共犯不會履行與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
⑶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妳
本身是否做不動產買賣投資的行業?)我之前有地政師執照,在台北有做法拍屋投資及代書業務」、「(你做這些事情大概有多少年?)大概十年左右」、「(妳在委任律師發給丙○○的函裡面,妳明白的表示妳是專業代書,從事土地仲介開發買賣業務?)那是涵蓋所有的業務,但是實際沒有正式仲介過」、「(妳到底是做什麼?專業代書又從事土地仲介開發買賣?)我們主要的業務是代書還有做建築案的工程查核」、「(妳在買賣本案的土地之前,妳有無去看一下系爭土地的土地?)有」、「(妳知道土地的面積有多大?)知道」、「(妳知道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知道」、「(這塊土地,妳認為妳每分地還是用410萬元去賣掉,所以妳認為當時這塊土地也是410萬元的價值?)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因為重劃區裡面已經重劃好的那時候一坪都有7、8萬元,他就在隔壁」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137〕,足見告訴人係從事不動產交易經驗豐富之專業代書,依其所述甚至是從事「民間放款」者,事前又親身履勘過系爭土地,對於系爭土地之價值確有相當之評估與認知,準此可知:
①若告訴人認為系爭土地並無有罪共犯所稱欲轉賣其
他股東之價值,則告訴人對於該「欲轉賣之對象(高明峰)」豈非具有共犯詐欺之意圖?(告訴人甚至要求賣方在有人詢問時高報售價)或者,告訴人在未確定轉賣對象之交易前,本應認知系爭交易隨時有不履約之風險,自當回歸土地實際價值以為考量。其明知有此風險,且亦明知土地價值不足,猶甘願冒險出資,自無因為被告庚○○而陷於錯誤可言。
②若告訴人認為系爭土地有有罪共犯所稱欲轉賣其他
股東之價值,則地主將土地以該價值出售,自屬合理,並無對告訴人詐欺可言。事後告訴人與其擬共同合作投資之人發生糾紛,自與賣方即地主共同被告丙○○等人無涉;告訴人圖轉售價差之暴利,過度擴張信用,嗣後遭「高董」解約,乃轉求賣方即地主丙○○解約而被拒,自亦非遭被告庚○○施詐所致。
⑷依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妳是認為有這個價值?)以我在北部土地價格一坪700萬元都在飆了,以我本身的眼光,南部的土地太便宜了,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妳從事建築開發,妳認為這塊地會飆漲?)我認為吳總買這塊地有價值」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39〕,可知告訴人並不否認所購得系爭土地有伊所購買每分地340萬元之價值,且還欲以每分地410萬元售予「高明峰」,足證告訴人認為土地有此價值,而告訴人身為專業代書,先前亦曾參與土地買賣代墊款獲利,與本件土地轉賣轉取價差情形類似,自應熟悉此種短時間內高額獲利之不動產買賣操作,若最後下手買方「高董」變卦,則有極高之風險。而地主即共同被告宋國安、丁○○確實已出賣土地予癸○○,告訴人與「高明峰」買賣不成致無法獲取預期之利益,本為其欲獲取高報酬下應承擔之風險,應自負風險控管之責,承受損益;況告訴人若順利支付價金,即可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更何況本件並非賣方即共同被告丙○○、丁○○毀約不賣,是以,本件告訴人之所以陷於錯誤匯出款項,乃係上開有罪共犯尤其「高董」(即高明峰)所致,而非賣方即地主丙○○、丁○○,自亦非係被告庚○○所致。
⑸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什麼時候有跟「吳總」碰面?)第二天我們就約在台中高鐵站,大概中午的左右碰面」、「(妳講的第二天日期是什麼時候?)30號」、「(起訴書記載的3月31日是不對的嗎?)沒有,我們是30號跟『吳總』在台中見面,31號才去跟高董『高明峰』簽購買意願書」、「(30號在中部跟『吳總』碰面的情形是什麼樣子?)他跟我講他們收購農地,工業用地他們辦變更,他們關係很好,他們做這個行業利潤比較高,他就說他們對這塊地很有興趣,因為地點相當好,又在高鐵站旁邊,再辦理自辦重劃變更地目,我就問他說有沒有確定要買,他說要買,我就隨便講一個價格,我也想瞭解他講的是不是跟辛○○一樣,整個談話內容就跟辛○○講的買主幾乎全部一樣,所以我就想說既然他這樣子很肯定要買,同一個買主,這麼巧就讓我們聯絡上了,當時律師說我像中邪了就相信他整件事情」、「(96年3月31日跟高董簽約的情形是怎麼情形?)那時候大概早上8點多,『吳總』就打電話跟我說他會叫司機到飯店接我,…,他帶我們到彰化二林『洪進南議員服務處』,他讓我相信他真的關係很好,他既然在議員的服務處跟我談這個合約的事情,他說因為他在立法院要選舉了,所以他跑不開,所以不好意思只好在那邊跟我們談,我想說他應該政商關係很好,當時在談的時候,他也一直殺價,說這塊地太貴,問我有無把握買的到,我就說沒有問題,他就一直跟我殺價,…」、「(最後跟高董談好的價格是每一分地多少錢?)最後是談410萬元,我就問他說可不可以出要約金,他說沒有問題就1000萬元,他說妳要有把握買得到,那妳也出1000萬元來擔保妳買的到,當時我哥哥擔心我買不到,就說那不要了,大家那麼有誠意就不用出要約金的部分」、「(妳見過吳總嗎?)見過」、「(妳有無查證他的真實身份?)因為我認為我的錢是給地主」、「(妳見過吳總,妳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嗎?)不知道,因為這是地主介紹的買主,地主信上寫的也認識他」、「(妳沒有查證?)我沒有查證」、「(妳也不知道他真正的姓名是什麼?)因為他也只是仲介」、「(妳不是說他是地主介紹的金主?)因為他的真正買方是高明峰,他介紹他背後的老闆」、「(妳查證過高明峰的真實身份嗎?)我當時簽約的時候就要給他看身份證」、「(妳查證過高明峰的真實身份嗎?)沒有,…」、「(沒有查證,妳怎麼會這麼相信他?)因為我的錢不是直接給高明峰,我是給地主」、「(問題是他跟妳合作,他並沒有跟妳保證他不會跳票,不會反悔,如果有一天他反悔了妳怎麼辦,妳是否有想到這一點?)我當時確實沒有想那麼多」、「(如果妳跟李明利簽約成交的話,妳是不是要付給辛○○費用?)對」、「(後來妳有沒有打電話給乙○○說不要告訴林碧蓮,妳要買這一塊土地?)那是因為辛○○的買主,李明利不買了,但是戊○○跟己○○的佣金,我還是要付,因為李明利是辛○○介紹的買方,他不買了,有必要再通知她嗎?也沒有必要再讓她知道,這個事情是辛○○的買主李明利不買了,我們才跟她撤銷這個合作,不是說我先找到吳總了,我們才不做的,不是這樣子」、「(妳有跟地主說過妳這塊地要轉手賺價差的嗎?)有,我有跟他講有人打電話來問就講說410萬元成交」、「(妳跟誰講?)我跟寅○○跟乙○○講」、「(妳跟他們怎麼講?)我跟她說如果有打電話來問就說成交價是410萬元,不要講太低,我沒有刻意講說轉手賣,我想說她心裡有數我轉出去是410萬元」、「(妳知道在買賣房屋的一個促銷手法有一種就是銷售的人員有可能會告訴妳說有另外一組買方會出現了,催促妳趕快下一個決定。妳知道有這種促銷手法嗎?)是有沒有錯」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1〕,可知:①告訴人自行與「吳總」取得聯繫後,認為此人與林
碧蓮先前所提及之金主背景相似,但因慮及辛○○、甲○○若知 悉伊 繼續要買系爭土地會要求收取佣金,遂亦不向辛○○確認「吳總」身分;又為免地主會知道其只是要轉賣賺價差而提高價錢,亦不與地主就「吳總」身分作進一步認定,則告訴人明明有多方查詢「吳總」身分之管道,卻因認為牽涉自身利益而不為之,自行認定該位「吳總」即係林碧蓮先前所述背後買主,其急於賺取價差而未經查證,致己陷於日後買方即「高董」無法履約之風險,此疏失固係因有罪共犯施詐所致,但其自身未予查證之嚴重疏失亦無法解免。
②96年3月30日,告訴人與「吳總」在台中高鐵站見
面,告訴人主動告知願意幫忙購地,並與「吳總」談到1分地400萬元價款,並約隔天3月31日與「高董」(高明峰)簽約。96年3月31日,告訴人、「吳總」、高明峰在彰化二林洪進南議員服務處見面,最後雙方談妥每分地410萬元並簽立買賣契約書,此時告訴人因認已自行尋得買主,當天下午即與甲○○、辛○○、己○○、戊○○及李明利見面,遂取消先前與李明利之合作協議,但告訴人並未提及自己已與「吳總」聯繫,且已與高明峰簽訂買賣契約乙事。是則,進而可推知:告訴人自行與「吳總」聯繫,不假他人,亦未透露半點訊息予被告等人,則告訴人豈不也是為了賺第二買主(即「高董」)的價差,對地主及仲介隱瞞訊息,如此和欲自地主處賺取價差的卯○○角色,又有何不同?不都是提高售價以賺取佣金!而告訴人身為第一買方,必須先支付訂金,對其自行尋找轉賣之後手(即「高董」)所可能產生之風險(如反悔不買),依其多年代書專業,應能想到、亦應想到而為預防手段!告訴人之佣金既係從第二買方之價差而來,利益繫屬於雙方,告訴人為自己權益,自應對「高明峰」作履約保證或違約金之約定,重點不在地主,畢竟無罪之被告等人均不知告訴人另與「高明峰」簽立買賣契約欲賺取價差,僅單純認為告訴人是買主,告訴人即不得因事後與「高明峰」之買賣不成,卻倒果為因,以其期待利益喪失,認受有損害而主張無罪之被告等人(共同被告卯○○、寅○○除外)有詐欺犯行。
⑹告訴人於96年4月1日與「吳總」確定買賣過程及付款
流程,「吳總」同意於96年4月3日開台支付款,告訴人便與共同被告寅○○聯絡,約定於96年4月2日在共同被告乙○○位於台南縣仁德鄉之住處簽約,共同被告丙○○、丁○○、乙○○、丑○○、寅○○等人均在場。告訴人以每分地340萬元之價格與共同被告即地主丙○○簽訂買賣契約,當日並匯款定金6000萬元至共同被告丙○○設於合作金庫之帳戶,隨後即由共同被告丁○○、丙○○、乙○○、丑○○、卯○○、寅○○等人至台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取上開款項中之5700萬元,當時共同被告庚○○係開車在外等候,而無進入領錢現場,嗣系爭6000萬元之流向如表一所示。
告訴人翌日至彰化欲與「吳總」會面商討取款事宜時,「吳總」及「高董」、「宋四哥」等人即避不見面並消失無蹤,告訴人復至共同被告丙○○處要求解約時,共同被告丙○○等人亦以土地價款已分配完畢無法解約且要沒收定金為由而拒絕,此部分事實業已認定如上開所示。茲再參酌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天(指96年3月27日)是否就把土地的價格,付多少訂金,每期付多少錢,這些細節大致已經談好了?〕有談好,剛開始去的時候,辛○○叫我要殺價,我就照她的意思講,辛○○也幫忙一直殺價,後來就用340萬元敲定,整個過程就如同辛○○的預期,頭款就先付一成」、「(這塊土地,妳認為妳每分地還是用410萬元去賣掉,所以妳認為當時這塊土地也是410萬元的價值?)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因為重劃區裡面已經重劃好的那時候一坪都有7、8萬元,他就在隔壁」、「(妳是認為有這個價值?以我在北部土地價格一坪700萬元都在飆了,以我本身的眼光,南部的土地太便宜了,我認為有這個價值」、「(妳從事建築開發,妳認為這塊地會飆漲?)我認為吳總買這塊地有價值」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1〕,可進而推知,本件買賣每分地340萬元價格早於96年3月27日告訴人至共同被告乙○○家中簽立買賣意願書時,即與陪同之辛○○向共同被告乙○○殺價過,是每分地340萬元為告訴人自行殺價後所接受之價格。況告訴人也無需支付賣方仲介費,亦認為每分地有340萬元價值才簽約,並以每分地410萬元之價格轉賣予「高明峰」,足見告訴人亦認為確實有此價值,足證就系爭土地以每分地340萬元向賣方買進,係基於告訴人癸○○自身充分之自由判斷下所決定,要非有罪被告以外之被告有何施詐而陷於錯誤下所決定之價格。
⑺①依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妳在跟丙○○他們家的人談買賣土地的時候,27日已經談一些細節有簽了意願書,那時候有跟對方討論說仲介費要怎麼給嗎?)我是辛○○、甲○○、己○○,我是買方我要給佣金,也是給他們,我們事先就有跟戊○○、己○○、甲○○、辛○○都談好佣金、利潤要怎麼分配都有先講好」、「(你們跟地主的協議就是各自的仲介費各自處理,沒有約定在買賣契約裡面?)沒有」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8〕,足見既然仲介費之金額為告訴人所接受而簽約,告訴人只需負責自己買方這邊仲介的佣金,根本無須知悉賣方所欲付給仲介之費用,縱使本件交易之仲介費高達第一期款6000萬元中之5700萬元,只要地主與仲介約定好,亦非不符常理,自不能執此資為有罪被告以外之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②依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妳在付第一期頭期的訂金6000多萬元這麼大筆的金額的時候,有沒有跟丙○○那邊的人要求要有一些保障?)…,這中間我比較擔心買方會不會不買,談一談我就跑到外面去打電話給『吳總』說有沒有確定要買,他說沒有問題,他還問我台支要怎麼開,記得說要兩點以前要給他授權書,不然他來不及跟公司請款」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9至130〕,足見告訴人亦明知若最後買方(即「高董」)變卦為本件交易之最大風險,其陷於錯誤之主要原因乃在上述與「吳總」打電話之過程,要與被告庚○○之參與行為無關。
⑻依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妳現在說的,妳相信有這個買主是在接到3月29日接到這封信函,妳就相信有吳總這個買主,還是妳自行跟吳總約出來見面以及跟高董見面,妳才相信有這個買者,是在什麼時間點妳認為這是真的?)我姊姊打電話給他的時候,他說這個買方在彰化在跑立委的行程的時候,我就想應該是同一組的人,所以才確定是買方」、「(是在哪一天這樣的聯絡?)3月29日電話聯絡的時候,應該百分之90確定,後來到台中跟吳總談的時候,他說如果要跟他老闆簽約在彰化,跟林碧蓮講的是完全一模一樣」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51〕,可知是告訴人之姊徐秀珠與「吳總」聯絡後,自己認為找到辛○○所稱真正買主,未經查證即對「吳總」所述全然相信,自認其可短期轉賣獲利,忽略任何買賣均有風險,果真最後買家即「高明峰」毀約不買。則告訴人本件縱有因此陷於錯誤而簽約購地,亦係受「吳總」及「高明峰」之詐術所致,被告庚○○根本不認識該二人,亦不知告訴人與此二人簽約,何來對告訴人為詐欺犯行!換言之,本件告訴人被詐之重要關鍵,係被「吳總」所謂願與之合作,並將於96年4月3日以「台支」付款,及被「高董」所謂願以每分地410萬元買入,但竟無端解約,二人皆匿蹤,被告卯○○並將其中4830萬元交予「吳總」,因而陷於錯誤損失財物,但公訴人就被告乙○○、丙○○、丁○○、丑○○、庚○○等5人與共同被告卯○○、寅○○、共犯「吳總」、「高董」究有何犯意聯絡,或有何行為分擔,並未盡其舉證責任,自應為渠等5人為有利之認定。
⑼茲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卷內非供述證據之結果可知
,本件實由「吳總」與「高董」主謀,與共同被告鍾介能、寅○○共謀,利用不知情之仲介為工具,趁地主老實配合之機會,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
①操作土地賣方:
A.由卯○○散佈找買地之消息,並勾結知情之劉醇發,以使不知情的仲介和地主上鉤;
B.由卯○○、寅○○傳達投資方式為中間人想賺取價差,希望地主配合;
C.與地主約定:a.用價差作為仲介酬勞;b.仲介酬勞為買方付款後即先行取款。
②操作土地買方:
A.透過仲介尋找有意賺價差之投資人(如本件之告訴人),以合作買受後轉賣誘人上鉤;
B.分飾最後買方角色,使投資人即告訴人信其可以短期轉賣獲利;
C.於投資人即告訴人簽約支付頭期款後,最後買方即「高明峰」毀約不買。
⑽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丑○○、
乙○○、寅○○、卯○○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是怎麼去那一塊土地看地,妳這邊是誰聯繫的?)是戊○○跟己○○她們找甲○○、辛○○帶我去,是己○○開車帶我去現場,現場來的時候,就有一位自稱地主的兩位男生,一個是他們講的宋小哥,還有一位丑○○,他們跟我介紹那是地主,…」、「(當天去看地有庭上哪一些被告出現在現場?)有丑○○及宋小哥」、「(看地那天,庚○○有在場嗎?)好像沒有,我沒有注意」、「(到宋玫橘家中簽意向書的時候,有幾位被告在現場?)楊家銘、寅○○、乙○○、己○○、戊○○、甲○○、辛○○」、「(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乙○○跟宋小哥『寅○○』」、「(30號在中部跟「吳總」碰面的情形是什麼樣子?)他跟我講他們收購農地,工業用地他們辦變更,他們關係很好,他們做這個行業利潤比較高,他就說他們對這塊地很有興趣,因為地點相當好,又在高鐵站旁邊,再辦理自辦重劃變更地目,我就問他說有沒有確定要買,他說要買,我就隨便講一個價格,我也想瞭解他講的是不是跟辛○○一樣,整個談話內容就跟辛○○講的買主幾乎全部一樣,…」、「(96年3月31日跟高董簽約的情形是怎麼情形?)那時候大概早上8點多,『吳總』就打電話跟我說他會叫司機到飯店接我,…,他帶我們到彰化二林『洪進南議員服務處』,他讓我相信他真的關係很好,他既然在議員的服務處跟我談這個合約的事情,他說因為他在立法院要選舉了,所以他跑不開,所以不好意思只好在那邊跟我們談,我想說他應該政商關係很好,當時在談的時候,他也一直殺價,說這塊地太貴,問我有無把握買的到,我就說沒有問題,他就一直跟我殺價,…」、「(妳有沒有看過在場被告庚○○?)自始都沒有見過」、「(妳在這個案子當中,簽約之前,妳有聽過這個人的名字嗎?)就是在法院見過」、「(名字也是後來妳告發的時候,妳才知道這個人?)是,我才知道還有這個人」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1〕。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們剛剛看的光碟那一天,扣掉銀行的人員以外,總共有誰一起到台銀那邊領款?)我、乙○○、宋萬得、丙○○、卯○○、寅○○」、「(還有誰是在外面等候沒有進來?)我知道有一台白色BMW之前庚○○開的車子,但是我不知道開車的是誰?」、「(要分配其中5千4百萬元是由卯○○取走,是由誰決定的?)確定這塊土地成交以後,仲介的部分他們是說要先取走訂金9成,這是在還沒有簽約之前就有確定成數,金額是等確定簽約才知道金額是多少」、「(這些決定是什麼時間,什麼人做成的?)在95年那時候,我有積極在找買方,後來在95年底遇到的買方就是卯○○,主要是卯○○跟我談說如果有仲介成功,第一點先確定地主實拿多少,賣超過的部分當作仲介的佣金,那時候想說有確定買賣成功的時候在簽約當天可以提領,把仲介費收齊」、「(4月2日簽約當天你還有看到庚○○嗎?)沒有看到」、「(你們領完錢以後,你走出去後,都沒有看到庚○○嗎?)印象中好像沒有」、「(領款當天,你都沒有碰到庚○○?)沒有」、「(在這件事情當中,你把庚○○當作什麼角色?)他很少講話,偶爾開車載他來,我跟他很少講話,他來的時候,有見面的時候都是開車載卯○○或是他們兩個一起來,沒有聊很多,我對他的印象他好像只是司機」、「(去岡山台銀的時候,庚○○有無一起去?)我沒有印象」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80至83、頁84至88、111〕。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是怎麼認識庚○○的?)是丑○○介紹的」、「(什麼時候,在那邊?96年2月14日晚上,在我上班的牛肉火鍋店見面的」、「(現場有誰?)現場有丑○○、我、我父親丁○○、庚○○、寅○○、鍾董」、「(丑○○是怎麼說明他們是什麼身份,怎麼跟妳們介紹他們這些人的身份?)丑○○是說鍾董是買主,庚○○是司機,劉先生是鍾董的助手」、「(在這件買賣妳有私底下跟庚○○談過嗎?)沒有,印象中他很少說話,我知道他是一位司機而已」、「(妳跟他見過幾次面?)在我上班的地方晚上2次,下午1次,大概3次至4次」、「(那幾次在場的還有誰?)在場的就是劉先生還有楊家銘、鍾董、庚○○」、「(你們都在談什麼?)他們要來買這一塊地」、「(都是誰在跟妳談?)起初是鍾董還有劉先生」、「(庚○○有跟妳談嗎?)沒有」、「〔那天(指辛○○於96年3月27日下午帶告訴人至乙○○家)妳們談什麼?〕那一天是要來談價格」、「(主要是誰跟誰在談?)一定是我開價,當天我是以一分370萬元,她就一直殺價到340萬元,簽下一張不動產意願書」、「(當天在場的有誰?)當天在場有劉先生跟丑○○,林碧蓮帶來的癸○○,戊○○、己○○、甲○○。」、「(就妳的認知買主癸○○是誰找來的?)剛開始辛○○找來的,我也不曉得寅○○他們怎麼知道,因為我在上班,都是他們自動跟我聯繫」、「(聯繫什麼?)癸○○小姐她們要來看地,要來簽意願書」、「(妳在跟癸○○見面的時候,庚○○有在現場嗎?)我的印象他好像沒有在場」、「(林伯成在這一件買賣中是什麼身份?)鍾董第一次跟我介紹他是司機」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52至155〕。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卯○○有告訴你庚○○也是這一件買賣的仲介嗎?)沒有講到這個」、「(他沒有告訴你?)沒有」、「(你有看過庚○○在整個土地的買賣過程中他在做什麼工作?)都是卯○○聯絡他來開車送我們上去,因為那時候沒有車,他幫我們開車」、「(你是什麼時候認識庚○○?)跟卯○○前後差不多時間認識,在95年的時候」、「(95年什麼時候?)大概10月份」、「(是如何介紹庚○○?)也是介紹這是林先生,沒有介紹其他」、「(你跟徐儷玲談的情形跟過程是否可以簡單說明?)我們第
1次在土地現場的時候,我有跟她介紹這塊土地的狀況,第2次在她家談論價錢,從370萬元談到325萬元,第3次她帶她姊姊徐秀珠來要確認一次,第4次是簽約」、「(那幾次庚○○都有在現場嗎?)沒有」、「(你是否知道庚○○為什麼拿到90萬元?)我知道1.5%,我不瞭解他拿多少,我知道我的部分是1.5%」、「(卯○○跟你介紹庚○○之前,你不認識庚○○?)不認識」、「(卯○○是不是曾經叫庚○○開車載你們去台南跟地主談?)有」、「(庚○○都有下去跟你們一起談嗎?)他都坐在那裡」、「(有講什麼嗎?)比較少」、「(都是誰在談?)剛開始是卯○○在說比較多」、「(庚○○都沒有跟地主談話?)比較少」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70至171〕。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這一件你是如何找到庚○○?)一開始都沒有頭緒的時候,我去找庚○○,我就把這個訊息給他,因為我知道他有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你之前就有認識庚○○?)是」、「(你們怎麼認識的?)算是同業,沒有認識很久,忘記是誰介紹認識」、「(你這件是怎麼跟庚○○聯絡上的?)我有他的名片」、「(是庚○○介紹丑○○給你認識,你跟丑○○聯繫後知道這塊土地要賣?)庚○○中間還有一個人,我忘記是誰了」、「(你是這樣子找到丑○○?)對」、「(你是怎麼跟庚○○介紹你自己的身份及要買這塊土地的條件?)我說我現在有一個很有實力的業主要找大筆的土地」、「(你是否有跟庚○○說是要買來賣給公司的股東,或是股東合買?)沒有,那時候我還沒有瞭解到這一些」、「(庚○○是否有看過『老兄』?)有」、「(什麼時候看過幾次?)幾次我不記得」、「(是你介紹的嗎?)他如果有跟我出去就會看到了,為什麼不會介紹」、「(你怎麼跟他介紹『老兄』的?)我的業主」、「(業主是要買地的人嗎?)老闆」、「(你跟庚○○怎麼介紹『老兄』,是介紹要買地的人嗎?)對」、「(庚○○跟寅○○都是你自己找來的?)對,當初就講好,我用我自己的人,當中的費用我自己負擔」、「(庚○○的90萬元是怎麼算的?)一開始我答應他的部份」、「(怎麼算?)1%半」、「(是什麼的1%半?)簽約金的1%半」、「(你是否都有請庚○○開車載你跟寅○○去台南跟地主見面?)一開始是載我」、「(為什麼要叫庚○○開車?)我沒有車,我的車子壞掉」、「(你是單純請庚○○開車載你過去而已?)對」、」(跟地主見面時,主要是誰在談?)我在談」、「(庚○○在那邊做什麼?)就是司機」、「(你後來有跟庚○○說這一件買賣沒有成功嗎?)有跟他講,但是沒有確定是什麼時間」、「(你有跟他講過這件土地買方不買了?)我忘記什麼時間,是當天或是隔一天」、「(當天隔天是以哪一天為主,4月2日嗎?)『老兄』來找我那一天」、「(『老兄』來找你是什麼時候?簽約完還是其他時候?)應該是隔天」、「(你為什麼要跟庚○○說買賣沒有成功?)我通知他一下」、「(庚○○有問什麼嗎?)沒有,我也沒有想要說」、「(老兄來台南很多次,他有無去現場看過這一筆土地?)地點有,因為那塊土地的地形外面是有鐵門,我有帶他去那個地方,跟他說在這個地段」、「(那一次去看地段的時候,除了你還有誰?)『老兄』、他的司機、我跟庚○○」、「(你在宋玫橘的牛肉店是第1次見到乙○○嗎?)是」、「(當時除了你跟乙○○還有誰?)我、庚○○、楊家銘」、「(你、庚○○、丑○○那一次要找乙○○要做什麼事?)土地的事情」、「(有無介紹林伯成?)沒有,有大概介紹林先生這樣而已」、「(你有無介紹你自己跟庚○○?)沒有」、「(在牛肉店第2次見面除了你跟乙○○還有誰在場?)楊家銘」、「(庚○○有無在場?)好像有」、「(寅○○有無在場?)我不記得寅○○是第2次還是第3次才去那邊」、「(第2次因為你的業主已經看過這塊地的資料有興趣,所以你第2次又代表他去跟乙○○談?)對,我們要很確定賣方這邊有確定要賣」、「(在牛肉店第3次碰面,除了你跟宋玫橘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丁○○老先生」、「(地主這邊有丁○○、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還有丑○○」、「(你這邊的部份有誰?)有我、庚○○、寅○○」、「(這一次你們談的內容是什麼?)議價」、「(你有印象在85度C跟宋玫橘碰面1次?)是」、「(那一次還有誰在場?)我跟寅○○」、「(庚○○是否在場?)那一次他好像沒有來」、「(這一次你們在談什麼?)也是談這塊土地的細節,…」、「(4月2日領錢那天在台銀岡山分行,你是否有在場?)有」、「(這一次在場領錢的人,除了你跟乙○○以外,地主這邊還有誰?)丁○○、丙○○、乙○○、丑○○、卯○○、寅○○」、「(庚○○有無在場?)林伯成不在裡面」、「(庚○○有無開車在現場接你們?)有,庚○○在外面」、「(你是搭乘庚○○的車輛到台銀岡山分行的門口等,庚○○在門口等,你跟寅○○進去裡面?)對」、「(林董跟不知名林董司機也有到台銀岡山分行一起去領錢?)他們沒有進去領錢」、「(他們在那裡等?)在外面」、「(台銀那裡的外面?)我記得有一個後門有鐵捲門」、「(你是停在後門還是前門?)後門」、「(庚○○的車停後門,林董的車也是停後門?)他停後門停前門,我不是很確定,但是我知道他有到」、「(隨行的還有另外一部車,車子是坐林董跟林董的司機?)沒有,我們電話聯絡在什麼地點,我們先到,我們就進去裡面了」、「(你什麼時候打電話給林董,是在什麼狀況打電話給林董?)要去台銀的時候,我沒有記錯好像是先到合庫」、「(後來領到5400萬元是放到誰的車上?)庚○○」、「(林董跟不知名男子的那部車有無放錢?)那時候沒有,我們在彰銀門口停車的時候,才搬到他們的車上」、「(你這一台庚○○開的車,跟林董開的這一輛車是0起離開台銀岡山分行嗎?)有沒有一起,我不記得。我們就開車,用電話聯絡說要在哪邊停」、「(你的意思是最後聯絡是在岡山的彰化銀行那邊停下來會合?)對,應該是彰銀,我記得是銀行」、「(在岡山彰化銀行會合的時候,錢是怎麼拿過去?)搬過去」、「(誰來搬?)『老兄』跟我」、「(『老兄』就是林董?)對」、「(是『老兄』林董跟你去拿袋子?)是」、「(拿多少錢去林董的車上?)全部,再用一個袋子,他裝3顆,就是三疊鈔票給我」、「(3顆就是三疊鈔票是多少錢?)600萬元」、「(他留600萬元給你,其餘的錢放在「老兄」的車上?)是」、「(這600萬元,你在那裡分?)車上」、「(在車上分給誰?)在車上我現場分給寅○○90萬元,林伯成90萬元」、「先講寅○○跟你碰面報告這一件買賣處理的情形,你們大概都在那邊見面?)很多時候在高雄青年路『金礦咖啡』,有時候他忙就會在離他比較近的鳳山那一家『金礦咖啡』」、「(在『金礦咖啡』碰面的時候,還有誰在場?)頂多庚○○有去1次或2次,詳細我記不清楚」、「(這一件大多數都是寅○○出面,庚○○只是司機負責載你,為什麼他們分得都是90萬元?)因為庚○○跟我比較久,他當時也很辛苦」、「(他有處理到那邊?)介紹胡代書到丑○○這一段」、「(前面的階段是他引進的,所以他也有處理一些事?)是」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40至
244、頁257至266〕。⑥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90萬元你是從
誰那裡取得?)卯○○」、「(那是算什麼錢?)應該是算我介紹牽線的錢」、「(你牽什麼人跟什麼人?)我介紹胡代書認識丑○○去仲介這塊土地,也是算仲介費的部份」、「(本件土地你拿90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卯○○跟我說收到錢的1.5%」、「(你是否可以算給我聽?)因為這一件土地收6000萬元,就是6000萬元的1.5%也就是90萬元,我是後來才知道」、「(你知道卯○○實際上就是要叫『老兄』來買本件土地嗎?)應該也是幫『老兄』找土地」、「(找土地是要做什麼用?)應該是『老兄』他們要買」、「(『老兄』後面還有老闆嗎?)我不清楚,一開始看過『老兄』上來我就不清楚了」、「(你是否知道『老兄』他自稱吳總的事情?)沒有,從頭到尾我們接觸那兩、三次都沒有聽他自稱吳總」、「(癸○○小姐在96年3月底到4月初有跟吳總還有高董見面,這些事情你都知道嗎?)不知道」、「(你見到『老兄』幾次?)兩、三次」、「(是談什麼內容?)大部分都是卯○○在談,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卯○○有跟『老兄』說他有叫我幫忙找土地,大家就這樣子談一下而已,時間沒有很久,因為我也很忙,就認識一下我就說我要先走。第二次好像也是談土地,問找的怎麼樣,我們說有找到朋友,吳代書有找人幫我在找了」、「(本件土地買賣的事情,你經手的部份就是前面你引介卯○○跟丑○○認識,後面你有載送卯○○去處理一些事情,這樣子是嗎?)就是簽約那一天,其他中間的時間,有時候他們打電話叫我去,約我要不要一起上來台南,我有空我就會上來,如果我沒有空,我就會說我沒有空,因為我高雄這邊還有工作要做,不然你們就自己開我的車上去,所以我沒有每次都有上來台南」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303至304〕。
⑦茲參酌證人即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
家銘、乙○○、寅○○、卯○○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庚○○之上開供述,互核相符,是被告庚○○在共同被告卯○○與丑○○及地主等人之商談過程,被告庚○○縱有在場,亦僅係因擔任司機而陪同,並未加入實質對話;擔任賣方仲介之共同被告乙○○、丑○○二人因對於被告庚○○之印象亦不深刻,少有對話;共同被告卯○○之後請共同被告寅○○加入本件買賣仲介,被告庚○○亦不認識共同被告寅○○,共同被告卯○○也無向共同被告寅○○多作介紹,足認被告庚○○確實未參與,亦不清楚後續之買賣協商,對於共同被告卯○○及寅○○如何與共同被告丑○○、乙○○、丙○○等人之洽議亦不知情,既不知情,自亦難認被告庚○○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1)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庚○○跟寅○○都是你自己找來的?)對,當初就講好,我用我自己的人,當中的費用我自己負擔」、「(庚○○的90萬元是怎麼算的?)一開始我答應他的部份」、「(怎麼算?)1%半」、「(是什麼的1%半?)簽約金的1%半」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43〕;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佣金佔了第一期款的9成,是符合你們以前仲介的慣例嗎?)我從民國90年後來一直都有從事仲介的工作,我們都是在簽約當天就收足所有的仲介款,除非仲介的金額大於訂金。比如我們訂金收1萬元,仲介金是5萬元,我們會留一些錢給業主」、「(本案是第一期款6千萬元的9成,跟你們以前仲介的慣例是符合的?)是,如果後面還有沒有收完的,會留到尾款再去跟業者收」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97〕。準此可知,關於訂金(即第一期款)之收取,重點係在仲介與賣方如何約定,慣例上有依照分期價金給付方式收取,也有在第一期款先拿一半,而在仲介費第一期全拿的情形;而且由於大筆且高額之土地買賣因資金流量大,仲介費要求於第一期款即收足,乃因怕事後賣方回頭討價還價,且賣方不久亦可領取後幾期款項,只要各方同意此方式,無所謂符不符合常情,當然更無詐欺之嫌。
況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現在可以補充一點,那天聽庚○○跟寅○○在講的時候,他們漏掉一點,其實簽約金的1.5%,那時候我應該是跟他們講我拿到的金額的1成半,其實換算起來是一樣」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43〕,可知被告庚○○係於96年4月2日開車搭載共同被告卯○○與寅○○,在路上始知悉買方第一期款付了6000萬元,並基於上開所述,因此共同被告卯○○拿了90萬元予被告庚○○收受(即第一期款的1.5%),是以,被告庚○○於收受系爭90萬元之時,似係基於收取仲介費用之契約上意思,似非基於分配詐財贓款之犯意,則被告庚○○是否確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庚○○就此部分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庚○○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丑○○被訴上開詐欺取財部分:
⑴本案事實之相關人物背景說明及相關流程如表一、表二所示,業經認定如上述。
⑵本院認本件係由共同被告卯○○、寅○○與「吳總」
、「高董」(即「高明鋒」)共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業經認定如共同被告卯○○、寅○○有罪判決所載。又依表一、表二系爭6000萬元之流向之分析,「吳總」係取得4830萬元,被告丑○○固係取得210萬元,是以,被告丑○○不無可能僅係間接正犯底下被利用之工具,如公訴人認被告丑○○係參與之共同正犯,自應舉證證明:
①被告丑○○對於有罪共犯操縱買賣雙方仲介之事實
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②被告丑○○對於有罪共犯與告訴人間之交涉、買賣
契約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③被告丑○○明知有罪共犯不會履行與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
⑶本件告訴人以每分地340萬元之價格與地主簽約,係
告訴人認為有此價值且自行殺價後所接受之價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之關鍵,乃係「吳總」與「高董」主謀,與共同被告卯○○、寅○○共謀,利用不知情之仲介為工具,趁地主老實配合之機會,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業經認定如上所述。
⑷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乙○○、
庚○○、寅○○、卯○○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丑○○於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當天去看地有庭上哪一些被告出現在現場?)有楊家銘及宋小哥」、「(妳說有庭上被告寅○○、楊家銘在場,他們是用什麼身份自居?)宋小哥就說他是地主,丑○○介紹他是地主」、「(在土地的現場,是誰跟妳介紹那一塊地的狀況?)是小哥,劉先生」、「(丑○○是否有講什麼話?)丑○○話比較少」、「(到乙○○家中簽意向書的時候,有幾位被告在現場?)丑○○、寅○○、乙○○、己○○、戊○○、甲○○、辛○○」、「(庭上被告他們都各以什麼身份自居?)乙○○跟我講土地的所有權人丙○○,她有丙○○的授權書,她有拿給我看,她就介紹寅○○是她最小的哥哥,他是老四叫宋四哥,她每次都叫她小哥,她還介紹丑○○是她的姪子,現在在當仲介,請他幫忙」、「(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乙○○跟宋小哥『寅○○』」、「(我的問題是說妳交6000萬元給賣方,有沒有想過賣方會爽約或怎麼樣,妳有無要求賣方要給妳什麼擔保?)主要談還是宋小哥『寅○○』,我有跟宋小哥談到金額很大,萬一你們不賣怎麼辦,我說我要找擔保設定,不然就是放在律師樓那邊,要不然就做銀行履約保證,他就一直說那麼麻煩就算了,你們就不要買了。我也有提到之前有一些股東有一些意見,可不可以給我們時間的緩衝期」、「(這些保障要求都是妳跟寅○○談,還有無跟其他人有談過這樣的事情?)當時他們一家人都在場,他們都有聽到,他的爸爸也有在場」、「(他們都不同意妳這樣子做?)他們就說那麼麻煩就算了,妳就不要買了,我想說錢都帶下來了,『吳董』又一直講說要快,授權書快點傳真過來,他要請款,我想說他很確實要買,那就沒有關係,也看他們一家人很老實,因為我爸爸也是種田,我看到丁○○覺得他跟我爸爸很像,我當時就一直心軟」、「(妳在這件土地買賣的過程中,不論是跟李明利合作或是後來自己去跟地主簽約,丑○○跟你接觸幾次,妳跟他談到什麼話?)大部分都是乙○○跟宋四哥跟我談」、「(丑○○剛妳見過幾次面?)看土地見一次,3月27日簽意願書見一次,4月2日簽土地買賣契約書見一次」、「(丑○○有無講什麼話?)丑○○幾乎沒有講到什麼話,幾乎都是寅○○講」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2〕。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妳是怎麼認識庚○○的?)是丑○○介紹的」、「(什麼時候,在那邊?)96年2月14日晚上,在我上班的牛肉火鍋店見面的」、「(丑○○是怎麼說明他們是什麼身份,怎麼跟妳們介紹他們這些人的身份?)丑○○是說鍾董是買主,庚○○是司機,劉先生是鍾董的助手。」、「(妳說卯○○、小
劉、庚○○曾經去妳工作的火鍋店說要買地?)對」、「(妳們有談好,大概要用一分地多少的價格來買這塊地?)他們三位是丑○○帶來的,丑○○之前就有跟我父親協議一分地270萬元,我也是他們三位到店裡來,我才知道的」、「(妳剛說一開始丑○○介紹鍾董是買主,小劉是買主的助理,林伯成是買主的司機,為什麼簽意願書的時候,是買主的助理在幫妳談買賣的價格?)買主助理是誰」、「(寅○○?)他跟丑○○先生」、「(他不是買主方的人,他怎麼會跟買主癸○○談買賣的事情?)他對這件事情比較知道,丑○○是來幫忙我的」、「(妳是否在28日是否有在本件的催促信函上簽名?)對」、「(催促信函妳有看過嗎?)我有看過,內容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有一支電話及一位吳總」、「(那是誰叫妳簽名的?)丑○○拿來我家,我簽名的」、「(妳有無問丑○○,我簽這個做什麼?)有,他表示說還有一位買主,如果徐小姐沒有買,還有一位買主」、「(他表示這些意思要做什麼用?)表示說這位吳總有來親自跟我地主接洽過」、「(妳在96年4月2日正式簽約前,妳有無跟寅○○、卯○○、丑○○一起談好本件的仲介費要怎麼約定,怎麼計算?)沒有,應該是在簽不動產意願書那一天講的」、「(是告訴人走了之後,你們才一起談的嗎?)對,本來我是不肯讓他們一次拿那麼多錢去,丑○○就說如果沒有這樣子就談不成」、「(告訴人匯6000萬元之後,是否你們當天就把錢提出現金5700萬元,在銀行那邊就分掉了?)對,當天他們就拿走了」、「(這樣的作法是誰決定的?)仲介丑○○、寅○○、鍾董」、「(他們要求要這樣做?)對,說這樣子才能成交成功,我想說我們要賣地,也沒有想那麼多」、「第1次丑○○介紹卯○○是買主,第2次晚上我就約我的父親來店裡,第3次下午他們三位來店裡找我」、「(妳跟卯○○一定有談論一些正事,妳們講了些什麼正事?)卯○○說他要買這塊地,他有買主股東,他們買這塊地要去變更,要時間及金錢,有政商關係,叫我們地主要低調一點」、「(4月2日以後,妳有叫丑○○去找卯○○嗎?)有,因為人家要解約」、「(妳叫丑○○找卯○○,有沒有找到卯○○?)丑○○說找不到」、「(丑○○跟妳說他找不到卯○○?)對,他說卯○○都不通」、「(妳向丑○○追問幾次有無找到卯○○,找的怎麼樣?)事發以後有約丑○○去路竹我哥哥的家中1次」、「(丑○○仲介是誰找來的?)95年我們有賣一塊土地是丑○○仲介的」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53至165〕。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為什麼你可以分得這麼多錢?)卯○○叫我幫他介紹土地,因為外縣市的土地我比較不熟,我是透過朋友,剛好胡代書認識丑○○」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67至270〕。④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你跟丑○○怎麼認識的?)卯○○介紹的」、「(他怎麼介紹,介紹的情形為何?)那時候找我來台南看這一塊土地,介紹丑○○是這一塊土地地主的仲介」、「(你那時候怎麼自我介紹給丑○○認識你?)沒有」、「(普通的時候,你有無印名片?)有」、「(你那天有無拿名片給丑○○?)我沒有拿給丑○○」、「(為什麼沒有拿名片給楊家銘?)因為我認定卯○○是老闆,他來找我的,做土地買賣有一個忌諱,怕人家斬稻草尾(台語),我針對卯○○,其他的人我不用跟他們有任何的互動關係,仲介大部分都是這樣做」、「(你有無留下你的聯絡方式給丑○○?)有」、「(你留下哪一支電話?)我忘記了,這支電話是卯○○拿給我的,因為做生意要有一支專用的電話,他是這樣告訴我」、「(你在4月2日簽約那天,你有無在場?)有」、「(在那以後,你有無跟丑○○聯絡?)沒有」、「(丑○○都沒有聯絡上你?)沒有」、「(在你跟卯○○與丑○○接觸要談這筆土地的時候,有無跟丑○○提到是誰要買這塊土地?)那時候他介紹我跟丑○○認識說公司要買的」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67至186〕。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你如何知道這一塊地有人要賣,才來看?)楊家銘先生介紹」、「(你傳真那張催告函的用意是什麼?)那時候『老兄』跟我碰面的時候,他跟我說公司現在股東意見紛紛,在那裡躊躇,他拿一張傳真叫我傳真給丑○○,叫丑○○照上面的字打字出來比較正式,再寄出去」、「(你可以敘述一下你跟丑○○認識的過程嗎?開始你們是怎麼認識的?)庚○○那邊有一個也是做仲介的人或是代書,什麼身份我已經忘記了,他介紹認識的,我也是照這樣跟丑○○說我現在在找一塊土地」、「(你傳真給丑○○的信,有沒有提到吳總是另外一個人,不是『老兄』也不是林大哥?)對」、「(是另外一個人?)對」、「(你剛說丑○○說要買土地,你當時大概跟他講的情形是什麼,請你敘述一下?有無跟他說當時是要做什麼用,是為什麼要買土地?)我跟丑○○講我要找很大筆的土地,好像跟他講要2萬坪以上,因為要自辦重劃,土地太小不行,這是業主交代我的,我就照這樣講」、「(丑○○有見過你講的林董、『老兄』、吳總,這些人嗎?)沒有」、「(告訴人癸○○去看地的時候,你聯絡寅○○去現場,你還有跟庭上哪一位被告說劉醇發會過去?)如果有我是聯絡丑○○」、「(你想清楚,你聯絡丑○○說寅○○會過去,地主那邊的人會感到很奇怪,你是跟誰聯絡?)我聯絡丑○○,因為他有鑰匙可以開門,我這邊要叫寅○○過去」、「(那天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你叫寅○○去的時候,是否有跟乙○○或是丙○○、丁○○、楊家銘他們哪一位說過你要叫寅○○過去?)本來他就要過去,這不用我講」、「(4月2日正式簽約,寅○○是否也有去?)對」、「(你有特別再跟誰講?有無跟丁○○、乙○○、丑○○講寅○○會去?)沒有特別講」、「(他們覺得寅○○會去是很自然的事?)本來就要去」、「(你、庚○○、楊家銘那一次要找乙○○要做什麼事?)談土地的事情」、「(當時是誰介紹?)丑○○」、「(他怎麼介紹?)丑○○說這是地主的女兒,都是她在處理,我先大概跟她談一下瞭解一下」、「(介紹你的部份,丑○○是如何介紹你?)丑○○說我是高雄的鍾董」、「(丑○○介紹你是高雄的鍾董,要來做什麼?)買土地」、「(第2次的部份,你確定你跟乙○○以外,還有庚○○、丑○○,寅○○的部份,你不確定第2次他有無在場?)是」、「(第2次在牛肉店見面的目的是什麼?)我也是去跟她談土地的事情,因為業主已經有看過這塊土地的資料有興趣,我去告知她」、「(在牛肉店第3次碰面,除了你跟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丁○○老先生」、「(地主這邊有丁○○、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還有丑○○」、「(你這邊的部份有誰?)有我、庚○○、寅○○」、「(這一次你們談的內容是什麼?)議價」、「(85度C這1次就是乙○○、丑○○、你跟寅○○?)是」、「(這一次你們在談什麼?)也是談這塊土地的細節,…」、「(4月2日領錢那天在台銀岡山分行,你是否有在場?)有」、「(這一次在場領錢的人,除了你跟乙○○以外,地主這邊還有誰?)丁○○、丙○○、乙○○、丑○○、卯○○、劉醇發」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36至266〕。
⑥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你憑什麼拿這
210萬元?)因為這一塊地一開始就是我在仲介」、「(你是哪一邊的仲介?)地主」、「(你是賣方那邊的仲介?)對,我認識地主,所以我替地主找買方」、「(你那時候既然是賣方的仲介,仲介費是怎麼約定,怎麼計算?)仲介費是總成交金額的1%」、「(總成交金額是多少?)4億多」、「(1%是多少?)400多萬元」、「(4億多萬元的1%有400多萬元的仲介費,你為什麼只有拿210萬元而已?)還有留100多萬元的尾款,要在最後一次買方付款的時候再收尾款」、「(1%的仲介費是怎麼算出來的,是跟誰約定的?)我是95年就在賣這塊地,是因為一個因緣去認識卯○○,我當時一直認為他是買方,所以我的仲介費是跟卯○○約定的」、「(4月2日下午以後,你是否有遇過癸○○女士或是跟她通過電話?)有接到她兩通電話」、「(第一通電話她講什麼內容,第二通電話她講什麼內容?)她打電話來是說她不買,叫我跟地主那邊講,那時候她情緒很激動」、「(她說不買,叫你去跟地主說什麼?)應該是叫我跟地主講是不是可以把錢還給她,算是讓她取消訂約」、「(你怎麼回應癸○○小姐?)我說我是仲介,我不是地主,我去找地主講看看」、「(你是否有去找地主?)我有跟乙○○講,但是我當時接到她的電話的時候,我先打電話給卯○○跟寅○○,我說你們買方這邊是什麼狀況,我聽的霧煞煞(台語意指:不懂),為什麼突然說要簽約,現在又說不要簽約,到底是什麼原因中途要反悔?」、「(你有聯絡宋玫橘,你跟乙○○講什麼?)我問乙○○癸○○有無跟她聯絡,我說買方徐秀球好像說她被人家騙,事後我有去地主他家」、「(你有無找丙○○先生?)我有去他家1、2次」、「(我的重點是要問你跟丁○○、丙○○及他家裡的人說了什麼?)我說會不會被騙了」、「(後來你又跟他們說了什麼?)我那時候已經找不到卯○○這些人了,我的印象中我說會不會被他們騙了,我現在也找不到他們」、「(你有見過卯○○先生所稱的他的業主?)沒有」、「(你有無聽過卯○○提過他實際上幕後的老闆是誰要買?)我知道他不能作主,因為我跟他見面的時候,他會打電話問,我有聽過這個名字『老兄』,他都稱呼對方『老兄』」、「(在什麼時候聽過?)95年的那時候沒有聽過,是96年以後才聽過,在仁德我跟他見面的時候」、「(在96年3月27日簽買賣意願書之前?)是」、「(你知道這位『老兄』跟吳總是不是同一個人?)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在96年3月28日發的催促信函裡面那位吳總跟卯○○是什麼關係?)我接到這封信的時候是傳真,在還沒有傳真來之前,他有先跟我講這件事,他說他會傳真一封信給我,叫我去打字打出來,我接到信以後,我看了一下內容,問他說吳總是誰,是你們的買方還是誰?他說的意思也是他們的買方」、「(卯○○跟你講吳總也是他們那邊的買方的意思是否指說是卯○○公司的幕後買主?)這封信我自己有先看過它的意思內容是什麼,那時我還沒有打電話給他時,我看完第一個想法是覺得說應該是有這個買方,…,這封信由我來寄出給買方徐秀球,在我的認知卯○○他也不是說要惡意去做什麼,只是說我們這裡有其他買方,如果妳不買這塊土地,我們就要跟其他的人交易。買方徐儷玲也不是我去找的,是卯○○他們這邊牽線來的,這個交易過程都很順利、很快速,信上面講有其他的買方,我會相信,卯○○讓我感覺他們公司人脈很廣,實力也不錯」、「(卯○○有無跟你說信上的吳總就是那位『老兄』?)沒有」、「(你有無打過催促函內這支吳總的電話?)沒有」、「(在96年4月2日簽約當天,你是否知道癸○○有找到轉手要賣的對象?)在我寄那封信後在簽約那段時間,我有見過癸○○,到簽約那天也有見過她,從來沒有聽過她提起這件事情」、「(你的意思是你不知道?)不知道」、「(在你發完這一份催促信以後,到4月2日簽約的期間,中間你是否知道癸○○有跟吳總約出去,還有跟高董見面這些事情嗎?)不曉得,我沒有聽過」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99至303〕。
⑸茲參酌證人即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宋玫
橘、庚○○、寅○○、卯○○之上開證述與被告楊家銘之上開供述,互核相符,是被告丑○○在共同被告卯○○與寅○○及地主等人之商談過程,僅係擔任賣方之仲介;被告丑○○並不知悉催促信函上之「吳總」即「老兄」,被告丑○○僅係相信共同被告卯○○,而認為催促信函上之「吳總」確有其人,且對於告訴人於簽約前,有與欲轉賣之對象「高明峰」見面亦不知悉;又告訴人向被告丑○○表示解約後,立即找共同被告卯○○與寅○○,惟遍尋不著;又系爭土地本身並無任何法律上權利之瑕疵,且共同被告即地主丙○○、丁○○實際上本欲出賣系爭土地,足認被告丑○○確實不清楚「吳總」究為何人,且不清楚後續之告訴人與「高明峰」間之買賣協商,既不知情,自亦難認被告丑○○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又關於訂金(即第一期款)之收取,重點係在仲介與
賣方如何約定,慣例上有依照分期價金給付方式收取,也有在第一期款先拿一半,而在仲介費第一期全拿的情形;而且由於大筆且高額之土地買賣因資金流量大,仲介費要求於第一期款即收足,乃因怕事後賣方回頭討價還價,且賣方不久亦可領取後幾期款項,只要各方同意此方式,無所謂符不符合常情,當然更無詐欺之嫌,業經認定如上述。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宋玫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妳們找丑○○當妳們的仲介,當時是怎麼談他的仲介費?)仲介費一般都是1%,仲介費最初他跟我爸爸說一分地賣他270萬元,如果多出來的就是他們賺的」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54〕,與被告丑○○所為之上開供述相符。是以,被告丑○○於收受系爭300萬元(嗣將其中90萬元交付予共同被告乙○○,另將其中30萬元交付予共同被告卯○○)之時,似係基於收取仲介費用之契約上意思,似非基於分配詐財贓款之犯意,則被告丑○○是否確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丑○○就此部分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丑○○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丑○○無罪之諭知。
⒊被告乙○○被訴上開詐欺取財部分:
⑴本案事實之相關人物背景說明及相關流程如表一、表二所示,業經認定如上述。
⑵本院認本件係由共同被告卯○○、寅○○與「吳總」
、「高董」(即「高明鋒」)共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業經認定如共同被告卯○○、寅○○有罪判決所載。又依表一、表二系爭6000萬元之流向之分析,「吳總」係取得4830萬元,被告乙○○固係取得90萬元,是以,被告乙○○不無可能僅係間接正犯底下被利用之工具,如公訴人認被告乙○○係參與之共同正犯,自應舉證證明:
①被告乙○○對於有罪共犯操縱買賣雙方仲介之事實
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②被告乙○○對於有罪共犯與告訴人間之交涉、買賣
契約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③被告乙○○明知有罪共犯不會履行與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
⑶本件告訴人以每分地340萬元之價格與地主簽約,係
告訴人認為有此價值且自行殺價後所接受之價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之關鍵,乃係由「吳總」與「高董」主謀,與共同被告卯○○、寅○○共謀,利用不知情之仲介為工具,趁地主老實配合之機會,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業經認定如上所述。
⑷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丑○○、
庚○○、寅○○、卯○○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是怎麼去那一塊土地看地,妳這邊是誰聯繫的?)是戊○○跟己○○她們找甲○○、辛○○帶我去,是己○○開車帶我去現場,現場來的時候,就有一位自稱地主的兩位男生,一個是他們講的宋小哥,還有一位丑○○,他們跟我介紹那是地主,告訴我大概多寬,因為那有十幾甲,大概是在高鐵附近」、「(當天去看地有庭上哪一些被告出現在現場?)有丑○○及宋小哥」、「(妳說有庭上被告劉醇發、丑○○在場,他們是用什麼身份自居?)宋小哥就說他是地主,丑○○介紹他是地主」、「(在土地的現場,是誰跟妳介紹那一塊地的狀況?)是小哥,劉先生」、「(宋小哥這個稱呼是從誰的嘴巴講出來的?)那時候他是跟我講地主,我們3月27日去乙○○家裡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我就看到宋小哥從她的房間裡走出來,因為她的客廳小小的,在中間有一個走道,我就看到宋小哥從房間裡走出來,乙○○就介紹說這是她最小的哥哥,她的小哥排行老四」、「(妳在96年3月28日下午2點是否有跟李明利簽訂協議書?)對,合作協議書」、「(那個內容是要做什麼?)戊○○告訴我有人願意出資一半,那個人就是要跟我一起合作各出資一半的合作人」、「(跟李明利簽完合作協議書之後,是否就馬上去乙○○她家簽意向書?)因為當時事先她沒有跟我講要去地主那邊,所以我以為只是跟李明利簽合作協議書,簽完以後大概3點多辛○○就逼著我說她已經跟地主約好,…,後來我也想說因為我從台北到台南路途那麼遠,我就說好,那就過去,辛○○就交代我說要跟地主要授權書,還跟我說還可以再殺價,叫我配合一起講,我說好,我也不懂,就讓他們去講」、「(到乙○○家中簽意向書的時候,有幾位被告在現場?)丑○○、劉醇發、乙○○、己○○、戊○○、甲○○、辛○○」、「(庭上被告他們都各以什麼身份自居?)宋玫橘跟我講土地的所有權人丙○○,她有丙○○的授權書,她有拿給我看,她就介紹寅○○是她最小的哥哥,他是老四叫宋四哥,她每次都叫她小哥,她還介紹丑○○是她的姪子,現在在當仲介,請他幫忙」、「(她有跟妳講丑○○是她的姪子,是這個土地的仲介?)對,她說她比較不懂,請他幫忙」、「(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乙○○跟宋小哥『劉醇發』」、「〔妳收到信(指催促信函)的時候,妳有打電話給乙○○?〕有」、「(妳有問她信上的『吳總』是誰嗎?)我記得好像有,她就說那個人也很有意思要買地,叫我快點來買地,不然她要賣給他」、「(妳姊收到信之後轉給妳,妳看了信的內容之後有打電話給乙○○再詢問過?)…,所以我當時有打電話給乙○○為什麼要寄這封信給我,她就說只是希望他們不要變卦,如期履約」、「(我的問題是說妳交6000萬元給賣方,有沒有想過賣方會爽約或怎麼樣,妳有無要求賣方要給妳什麼擔保?)主要談還是宋小哥(寅○○),我有跟宋小哥談到金額很大,萬一你們不賣怎麼辦,我說我要找擔保設定,不然就是放在律師樓那邊,要不然就做銀行履約保證,他就一直說那麼麻煩就算了,你們就不要買了。我也有提到之前有一些股東有一些意見,可不可以給我們時間的緩衝期」、「(這些保障要求都是妳跟寅○○談,還有無跟其他人有談過這樣的事情?)當時他們一家人都在場,他們都有聽到,他的爸爸也有在場」、「(他們都不同意妳這樣子做?)他們就說那麼麻煩就算了,妳就不要買了,我想說錢都帶下來了,『吳總』又一直講說要快,授權書快點傳真過來,他要請款,我想說他很確實要買,那就沒有關係,…」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2〕。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
說是丁○○委託你賣本件土地,為什麼最後是出具授權書給乙○○處理這件事物?)我第一次仲介他們家土地的時候,我在仲介公司是找乙○○,宋萬得他們家的土地都是有讓乙○○介入參與,我是聽說土地賣出她沒有辦法分得土地的價金,她爸爸就說我們家的地要賣,就讓乙○○參與,讓她做仲介的工作,負責協調他們家,如果他們家有土地要賣,我就先跟乙○○談,再由她去跟她爸爸及家人協調,第一次成交的土地就有分佣金給乙○○」、「(為什麼告訴人去看地的時候,寅○○會在場?)第一應該是乙○○要去開門,可是他沒有時間,…,後來就約時間打電話給乙○○,乙○○再跟我說什麼時候有人要來看地,叫我拿鑰匙去開門帶他們去看地,那時候因為寅○○還有卯○○他們在之前就有告訴我們說他們找到的買方大概什麼時候要來,…,卯○○他們也知道大概什麼時候他們要來看地」、「(你是賣方的仲介,怎麼會由外人寅○○來介紹土地的狀況給告訴人?)寅○○也不算外人,這樣子算起來,我們都算是仲介,買方是卯○○跟寅○○這邊介紹過來的」、「(你本身不是地主的仲介嗎?為什麼有人來看地,你是在旁邊,沒有跟買主交談,你是在後面,為什麼是這樣的情況?)(第一點)買方我不認識也不熟,我沒有跟買方接觸過,(第二點)這塊地比較特殊規模也比較大,我是跟地主這邊也有認識也熟識,我只是負責跟地主跟卯○○他們這邊,一邊負責買方,一邊是負責賣方」、「〔那個場合(指簽立買賣意願書時)是不是乙○○有跟告訴人介紹寅○○就是他們家的四哥(宋四哥),寅○○也是一直以宋四哥的身份跟人家接觸洽談?〕乙○○是說這是她的哥哥之類的」、「(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土地的價格是不是由寅○○出面跟告訴人談?)乙○○跟寅○○一起談,大部分都是寅○○在談」、「(那時候有約定告訴人應該要拿出多少比例的訂金?)整個買賣流程跟自付款,就照一般土地買賣的方式」、「(在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就有按照一般土地買賣的方式跟四期支付價金?)是」、「(你做這樣的動作是什麼意思?)簽買賣協議書那天下午簽完,鍾介能就聯絡我問我價錢談的怎麼樣,他說晚一點會傳真一封信給我,要我照那封信的內容用電腦打字請地主寄給來簽買賣協議書的徐秀球」、「(你覺得書信的用意是要做什麼?)讓徐秀球決定她有無意願,如果沒有意願就不要再浪費時間了」、「(乙○○可以取得60萬元的仲介費是什麼時候,誰跟誰約定出來的?)這是我跟乙○○提的,因為賣第一塊地的時候,也是從我賺的佣金一部份分給宋玫橘,我後來這塊地有成交的話,我可以拿3百萬元,我就分一部份的佣金給乙○○」、「(是你自己跟乙○○提的?)是」、「(你的意思是怕地主把仲介踢掉,他們自己去交易,所以叫寅○○冒充宋四哥?)讓他去談,讓他代表是他家的人」、「(是誰叫他去冒充?)是卯○○說小劉去談這件事情,他說他的土地經驗比較好」、「(是誰先提起他就是宋四哥」、「(這是我跟卯○○、寅○○見面的時候,知道人家要來買地,卯○○說讓小劉去講」、「(這個部分是跟乙○○沒有關係?)是」、「第一次知道有人要來看地是乙○○」、「(宋玫橘跟誰說?)他有跟我說」、「(你才聯絡卯○○跟寅○○?)應該是這樣」、「(之後是否都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因為乙○○跟寅○○那時候都有電話聯絡」、「(還沒有買賣土地之前他們不認識?)都不認識,是因為我介紹才認識」、「(你為什麼要叫乙○○在催告函上面簽名?)這一封信是3月28日簽完買賣協議書以後,卯○○跟我講要我去做這一件事情,要做什麼事,這封信內容是什麼,等傳真到了以後我才看見及知道,照上面的意思去解釋,他是以地主的身份去跟現在來看地的買方去講說如果妳不買,有其他的人想要買」、「(你要叫乙○○簽名的時候,你怎麼跟乙○○講?)他們有打電話叫我打這封信叫妳簽名,我想這一組沒有談成,後面還有其他的買方,都是他們介紹的,我想說第一組來的速度這麼快,應該他們後面還有預備好幾組買方要買地」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80至116〕。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跟乙○○有任何接觸嗎?)沒有」、「(根據你瞭解乙○○在本案是地主還是仲介?)應該是地主」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69〕。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是否有跟乙○○說你們有政商關係,土地要變更,要他們比較低調?)我沒有講這個」、「(宋玫橘有無跟告訴人介紹你是宋四哥?)小哥」、「(她怎麼會這麼稱呼你?)她認為我跟她四哥長相有點雷同,稱呼而已」、「(卯○○有無跟乙○○宋家的人講他們是公司,他們要賺差價,這件事情?)沒有,他們投資要做其他的用途」、「(有沒有這樣講,始終都這樣講嗎?)對,所以他們的錢先拿出來」、「(卯○○有跟乙○○介紹你是他的助理?)介紹是公司的人」、「(你有沒有留聯絡方式給乙○○他們家的人?)都有」、「(去地主那邊看地主的地,不是應該由地主方出面,怎麼是由你出面介紹?)土地資料是丑○○準備的」、「(有買主要來看地,應該是由地主那邊的人介紹,為什麼是你來介紹,你是地主那邊的仲介嗎?)宋小姐他們忙,是我去介紹,因為之前我們價錢已經談好270萬元了,後面要做什麼當然是由我來談,公司的代表」、「(你覺得你是什麼角色,去做介紹土地給告訴人?)我是卯○○委託我來處理土地介紹的角色」、「(96年3月27日簽意願書的時候,你也有在場?)有」、「(是誰聯絡你過去的?)卯○○先生」、「(你去就有先跟乙○○他們家人講說細節就你去講,有無此事?)因為這一方面的事情,我比較懂,我來跟他們說」、「(簽意願書那天所約定的土地的價格、付訂金等等,是你跟乙○○出面跟告訴人討論出來的?)是」、「(你們在簽意向書之後,你、丑○○、乙○○、卯○○是否有討論第一筆的款項要讓你們先把佣金拿走?)是,有跟宋家的人討論過」、「(這些討論是誰在主導的?)卯○○」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67至186〕。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說你有跟地主講好要把價錢壓低一點,不賺佣金要賺差價,這是你親身跟地主講的嗎?)那是我跟『老兄』說的」、「(『老兄』這麼交代,這件事情你是跟地主的誰講的?)一開始是跟乙○○講的,有一個先決條件是地主最低可以忍受的限度是多少,我們不要去打破,談到差不多270萬元、280萬元的時候,那時候才有跟地主接洽到」、「(告訴人癸○○去現場看土地,是不是你聯絡寅○○去現場?)是我聯絡的」、「(你聯絡他去現場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有人要看土地總是要有人在那裡」、「(你們是買方的仲介,為什麼買方的人去,你們也要去?)我不能讓地主這邊的仲介把我跳過去」、「(你有叫寅○○在癸○○去看地的時候,他要用自己是地主方身份介紹土地嗎?)這一點沒有,我是有跟他說公司的人去看土地,因為你懂,所以你要解釋清楚」、「(你確定看地那一天,你也有跟丑○○聯絡說你也會叫寅○○過去?)對」、「(簽意向書的時候,也是你聯絡寅○○去宋玫橘他們家的嗎?)那時候寅○○已經接手了,他就知道狀況了」、「(3月27日簽買賣意願書也就是草約而已,那天是不是你派寅○○去的?)我知道這件事情」、「(是不是你聯絡寅○○去乙○○他們家的?)是」、「(那天你有跟地主的人特別說你有聯絡寅○○去嗎?)沒有,應該是沒有特別」、「(為什麼你們買賣土地時可以聯絡,為什麼錢拿了以後,這支手機就沒有辦法聯絡你?)當初我跟丑○○認識的時候,是我跟『老兄』已經配合一段時間有默契了,要專案處理」、「(你的心裡如果端正就沒有問題,跟他們聯絡是用這支電話,為什麼錢拿了以後,這支手機就不能聯絡你了?)那支電話『老兄』收回去了」、「(根據上次乙○○來作證,她說有看過你在牛肉店3次,還有85度C1次,4月2日合作金庫領款1次。這幾次你有無見到乙○○?)有」、「(你、庚○○、丑○○那一次要找乙○○要做什麼事?)談土地的事情」、「(第2次因為你的業主已經看過這塊地的資料有興趣,所以你第2次又代表他去跟乙○○談?)對,我們要很確定賣方這邊有確定要賣」、「(在牛肉店第3次碰面,除了你跟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丁○○老先生」、「(這一次你們談的內容是什麼?)議價」、「(85度C這1次就是乙○○、楊家銘、你跟寅○○?)是」、「(這一次你們在談什麼?)也是談這塊土地的細節,詳細談什麼瑣瑣碎碎也不是記得很清楚」、「(4月2日領錢那天在台銀岡山分行,你是否有在場?)有」、「(這一次在場領錢的人,除了你跟乙○○以外,地主這邊還有誰?)丁○○、丙○○、乙○○、丑○○、鍾介能、寅○○」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36至266〕。
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妳憑什麼拿60
萬元?)這塊地都是我在處理,仲介都是找我」、「(為什麼都是妳在處理?)因為我住離那塊地比較近,爸爸都交代我,要進去那塊地要有鑰匙」、「(那塊地要賣的消息,你們家中是誰放風聲出去的?)應該是從我這裡先放風聲出去的」、「(這一塊地要賣,妳自己作主還是誰告訴妳的?)爸爸希望這一塊地,快點賣一賣處理掉」、「(地是妳爸爸交代要賣的,地也是妳家的,妳像是賣方,為什麼妳會拿60萬元?)我們有一塊建地,買賣也是我仲介的,丑○○也是仲介,我們也是有分到仲介費」、「(那一塊地,在那裡?)在仁德德南路那裡」、「(那一塊地妳分得多少錢?)大概5萬元或6萬元」、「(妳有沒有分到德南路那塊地賣出去的錢?)沒有,我只有拿仲介費5萬元」、「(本件這一塊地,妳爸爸、哥哥的部份,拿多少錢,妳是否知道?)銀行300萬元」、「(那300萬元你們有無打算要分,這300萬元裡有沒有分配妳的部份?)這應該是爸爸作主」、「(妳看到這封信的時候,妳並沒有確定有沒有吳總這個人?)因為我跟他們都不認識,並沒有接觸過」、「(當時妳看到這封信的時候,妳手內有無吳總的電話?)沒有」、「(妳看到這封信的時候,或是看到信之前,妳有跟信裡面的吳總通過電話嗎?)都沒有」、「(3月30日這一天見面的時候,癸○○小姐或者她姊姊有無再跟妳確認台北是不是有一個買主吳總?)沒有,她自己都沒有說」、「(她有沒有跟妳提到說她跟吳總有什麼聯絡,有確實見過吳總的事?)沒有,她都沒有講他們股東的事情」、「(妳的想法發這一封信妳要怎麼用?)我本來沒有什麼想法,他早上就拿來我家,他說他們有另外的買主,要讓他們確認有跟地主實際接觸到,所以我才會簽名」、「(從96年3月28日妳發這封書信以後,到96年4月2日簽約的期間中,妳是否知道癸○○有跟吳總陸續在聯絡?)我都不知道,我跟他們都不認識」、「(96年4月2日在後壁厝,你們地主這方跟癸○○小姐簽買賣契約的時候,妳是否知道癸○○小姐後面已經有另外找到買主?)我不知道,他們要來簽約時,我只聽到寅○○先生跟卯○○先生說他們公司代表徐總要來簽約,其餘我都不知道」、「(寅○○跟誰說?)我聽卯○○、丑○○跟劉醇發」、「(妳聽卯○○跟丑○○、寅○○說什麼?)說癸○○小姐是他們公司代表來簽約的」、「(是誰的公司代表?)卯○○的公司」、「(妳是否知道4月2日簽約,癸○○小姐她已經有找到買主就是吳總,這件事情妳是否知道?)我都不知道」、「(為什麼在4月2日簽約這一天,癸○○小姐還要跟妳交代說如果有人來問,妳就說一分地要賣410萬元?)那是隔天她打電話給我,隔天簽完約早上我在上班,我有接到她的電話,她特別交代說如果有人問起就說410萬元成交」、「(在簽約當天有無提到要這樣對外說明?)沒有」、「(妳是否知道卯○○背後的買主到底是誰?)我都不知道」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90至294〕。
⑸茲參酌證人即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家
銘、庚○○、寅○○、卯○○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宋玫橘之上開供述,互核相符,是被告乙○○在其與共同被告卯○○與寅○○等人之商談過程,被告乙○○係代表地主;被告乙○○並不知悉催促信函上之「吳總」究為何人,被告乙○○僅係代表地主與告訴人協商系爭土地之交易,且對於告訴人有另外找到買主,甚至於簽約前,有與欲轉賣之對象「高明峰」見面均不知悉;又被告乙○○得知告訴人表示解約後,立即要求共同被告丑○○找共同被告卯○○與寅○○,惟遍尋不著;又系爭土地本身並無任何法律上權利之瑕疵,且共同被告即地主丙○○、丁○○實際上本欲出賣系爭土地,足認被告乙○○確實不清楚「吳總」究為何人,且不清楚後續之告訴人與「高明峰」間之買賣協商,既不知情,自亦難認被告乙○○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又關於訂金(即第一期款)之收取,重點係在仲介與
賣方如何約定,慣例上有依照分期價金給付方式收取,也有在第一期款先拿一半,而在仲介費第一期全拿的情形;而且由於大筆且高額之土地買賣因資金流量大,仲介費要求於第一期款即收足,乃因怕事後賣方回頭討價還價,且賣方不久亦可領取後幾期款項,只要各方同意此方式,無所謂符不符合常情,當然更無詐欺之嫌,業經認定如上所述。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家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可以取得60萬元的仲介費是什麼時候,誰跟誰約定出來的?)這是我跟乙○○提的,因為賣第一塊地的時候,也是從我賺的佣金一部份分給乙○○,我後來這塊地有成交的話,我可以拿3百萬元,我就分一部份的佣金給宋玫橘」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98〕,與被告乙○○所為之上開供述相符。是以,被告宋玫橘於收受系爭60萬元之時,似係基於收取仲介費用之契約上意思,似非基於分配詐財贓款之犯意,則被告乙○○是否確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乙○○就此部分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乙○○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
⒋被告丙○○、丁○○被訴上開詐欺取財部分:
⑴本案事實之相關人物背景說明及相關流程如表一、表二所示,業經認定如上述。
⑵本院認本件係由共同被告卯○○、寅○○與「吳總」
、「高董」(即「高明鋒」)共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業經認定如共同被告卯○○、寅○○有罪判決所載。是以,擁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出賣人即被告丁○○、丙○○不無可能僅係間接正犯底下被利用之工具,如公訴人認被告丁○○、丙○○係參與之共同正犯,自應舉證證明:
①被告丁○○、丙○○對於有罪共犯操縱買賣雙方仲
介之事實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②被告丁○○、丙○○對於有罪共犯與告訴人間之交
涉、買賣契約均知悉,並有意使其發生;③被告丁○○、丙○○明知有罪共犯不會履行與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
⑶本件告訴人以每分地340萬元之價格與地主簽約,係
告訴人認為有此價值且自行殺價後所接受之價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之關鍵,乃係由「吳總」與「高董」主謀,與共同被告卯○○、寅○○共謀,利用不知情之仲介為工具,趁地主老實配合之機會,分為兩線進行「兩手策略」,業經認定如上所述。
⑷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乙○○、
丑○○、寅○○、卯○○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及被告丁○○、丙○○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妳是怎麼去那一塊土地看地,妳這邊是誰聯繫的?)是戊○○跟己○○她們找甲○○、辛○○帶我去,是己○○開車帶我去現場,現場來的時候,就有一位自稱地主的兩位男生,一個是他們講的宋小哥,還有一位丑○○,他們跟我介紹那是地主,告訴我大概多寬,因為那有十幾甲,大概是在高鐵附近」、「(當天去看地有庭上哪一些被告出現在現場?)有丑○○及宋小哥」、「(妳說有庭上被告劉醇發、丑○○在場,他們是用什麼身份自居?)宋小哥就說他是地主,丑○○介紹他是地主」、「(在土地的現場,是誰跟妳介紹那一塊地的狀況?)是小哥,劉先生」、「(宋小哥這個稱呼是從誰的嘴巴講出來的?)那時候他是跟我講地主,我們3月27日去乙○○家裡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我就看到宋小哥從她的房間裡走出來,因為她的客廳小小的,在中間有一個走道,我就看到宋小哥從房間裡走出來,乙○○就介紹說這是她最小的哥哥,她的小哥排行老四」、「(妳在96年3月28日下午2點是否有跟李明利簽訂協議書?)對,合作協議書」、「(那個內容是要做什麼?)戊○○告訴我有人願意出資一半,那個人就是要跟我一起合作各出資一半的合作人」、「(跟李明利簽完合作協議書之後,是否就馬上去乙○○她家簽意向書?)因為當時事先她沒有跟我講要去地主那邊,所以我以為只是跟李明利簽合作協議書,簽完以後大概3點多辛○○就逼著我說她已經跟地主約好,…,後來我也想說因為我從台北到台南路途那麼遠,我就說好,那就過去,辛○○就交代我說要跟地主要授權書,還跟我說還可以再殺價,叫我配合一起講,我說好,我也不懂,就讓他們去講」、「(到乙○○家中簽意向書的時候,有幾位被告在現場?)丑○○、劉醇發、乙○○、己○○、戊○○、甲○○、辛○○」、「(庭上被告他們都各以什麼身份自居?)宋玫橘跟我講土地的所有權人丙○○,她有丙○○的授權書,她有拿給我看,她就介紹寅○○是她最小的哥哥,他是老四叫宋四哥,她每次都叫她小哥,她還介紹丑○○是她的姪子,現在在當仲介,請他幫忙」、「(她有跟妳講丑○○是她的姪子,是這個土地的仲介?)對,她說她比較不懂,請他幫忙」、「(27日要簽意向書的時候,是誰出面跟妳談論土地買賣這些細節?)主要是乙○○跟宋小哥『劉醇發』」、「〔妳收到信(指催促信函)的時候,妳有打電話給乙○○?〕有」、「(妳有問她信上的『吳總』是誰嗎?)我記得好像有,她就說那個人也很有意思要買地,叫我快點來買地,不然她要賣給他」、「(妳姊收到信之後轉給妳,妳看了信的內容之後有打電話給乙○○再詢問過?)…,所以我當時有打電話給乙○○為什麼要寄這封信給我,她就說只是希望他們不要變卦,如期履約」、「(我的問題是說妳交6000萬元給賣方,有沒有想過賣方會爽約或怎麼樣,妳有無要求賣方要給妳什麼擔保?)主要談還是宋小哥(寅○○),我有跟宋小哥談到金額很大,萬一你們不賣怎麼辦,我說我要找擔保設定,不然就是放在律師樓那邊,要不然就做銀行履約保證,他就一直說那麼麻煩就算了,你們就不要買了。我也有提到之前有一些股東有一些意見,可不可以給我們時間的緩衝期」、「(這些保障要求都是妳跟寅○○談,還有無跟其他人有談過這樣的事情?)當時他們一家人都在場,他們都有聽到,他的爸爸也有在場」、「(他們都不同意妳這樣子做?)他們就說那麼麻煩就算了,妳就不要買了,我想說錢都帶下來了,『吳總』又一直講說要快,授權書快點傳真過來,他要請款,我想說他很確實要買,那就沒有關係,…」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23至152〕。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那時候(指第1次見面時)妳跟庚○○、卯○○、寅○○他們見面的時候,妳是如何介紹妳自己?〕我是地主的妹妹,因為這塊地是爸爸在做決定的,…」、「(妳說卯○○、小劉、庚○○曾經去妳工作的火鍋店說要買地?)對」、「(妳們有談好,大概要用一分地多少的價格來買這塊地?)他們三位是丑○○帶來的,丑○○之前就有跟我父親協議一分地270萬元,我也是他們三位到店裡來,我才知道的」、「(佣金的計算及約定,妳爸爸及妳哥哥有在場一起討論嗎?)沒有」、「(地主方是由妳來出面決定?)對,他們跟我講完,我才跟我爸爸講,哥哥我不知道,因為都是我爸爸在作主,我跟我爸爸說第2次15天或16天後我們就可以拿到錢了」、「(正式簽約那一天,妳有聽到妳爸爸對告訴人癸○○指著寅○○說這是我的兒子,有沒有這樣的事?)我爸爸應該不會這麼講」、「(妳有無聽到這樣的事情?)沒有」、「(告訴人匯6000萬元之後,是否你們當天就把錢提出現金5700萬元,在銀行那邊就分掉了?)對,當天他們就拿走了」、「(這樣的作法是誰決定的?)仲介丑○○、寅○○、鍾董」、「(他們要求要這樣做?)對,說這樣子才能成交成功,我想說我們要賣地,也沒有想那麼多」、「(這一件土地買賣,妳是仲介的身份嗎?)是,也是授權人」、「(是誰託妳賣這塊土地?)爸爸丁○○」、「(是誰找丑○○來仲介?)我」、「(後來丑○○有帶一位買主卯○○、寅○○、庚○○三人,到妳的牛肉店,這一次妳的父親丁○○先生知道嗎?)第1次他不知道,第2次才約他的」、」(第2次約丁○○先生的時候,他是否就知道有這一組買主?)對,我有跟他說他才知道,要約他見面」、「(這一次見面有達成說鍾董他們要以一分地270萬元購買的口頭協議嗎?)有,當天就講了」、「(這一部份丁○○先生是否知道?)知道」、「(在96年3月27日簽買賣意願書的時候,由癸○○小姐來簽訂,是用多少價格來買,丁○○先生跟丙○○先生都知道嗎?)他們不知道」、「(有關這件土地買賣,妳是受丁○○及丙○○充分授權,妳可以決定全部價格嗎?)對」、「(妳有告知丁○○、丙○○有關這一件土地買賣,卯○○跟寅○○要賺取價差會拿到5400萬元,這件事情有無告訴丁○○跟丙○○?)剛開始沒有告訴我哥哥,有告訴我爸爸」、「(是什麼時候告訴妳父親的?)4月2日那一天」、「(在96年4月2日什麼場合告訴妳的父親?)那天早上我才知道,在仁德德南路我家」、「(那時候妳才知道鍾介能跟寅○○會拿到5400萬元的價差?)對」、「(那時候簽買賣契約了沒有?)已經簽完了」、「(簽完以後妳才知道,那妳何時告知丁○○先生?)4月2日當天早上約11點簽約,徐小姐還沒有到的時候,我才告訴我父親」、「(4月2日還沒有簽約的時候,妳就告訴丁○○先生說卯○○跟寅○○會分到5400萬元的仲介費?)對,這些錢他們要先領,不然不能成交」、「(96年3月29日那一份書信催促的部分,妳有沒有告知丁○○跟丙○○?)沒有,他們不知道」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53至165〕。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之後告訴人跟丙○○他們簽立買賣意願書的時候,你有無在場?)有」、「(在場還有什麼人?)在場有我、寅○○、乙○○、告訴人帶來的幾個人」、「(乙○○可以取得60萬元的仲介費是什麼時候,誰跟誰約定出來的?)這是我跟乙○○提的,因為賣第一塊地的時候,也是從我賺的佣金一部份分給乙○○,我後來這塊地有成交的話,我可以拿3百萬元,我就分一部份的佣金給乙○○」、「(丁○○跟丙○○知道嗎?)她應該有跟她爸爸講,她爸爸也希望她女兒可以幫忙處理他們家的一些買賣,如果有處理掉,當然也希望她也可以賺取一些費用」、「(這一次癸○○來台南看地的時候,你有在場?)有」、「(地主這邊代表的人物有誰?)我、寅○○」、「(第二次96年3月28日簽買賣意願書,簽約者是癸○○跟乙○○、寅○○?)在場地主方乙○○、寅○○、我」、「(跟你確認簽買賣意願書這一天,丙○○、丁○○、庚○○有無在場?)沒有」、「(這一份催促信函一開始接觸主動的是卯○○,他傳給你以後,你再拿給宋玫橘簽名?)是」、「(過程中有無再聯繫丁○○、丙○○、寅○○等人?)沒有」、「(第四次96年
4月2日簽買賣契約的這一天,買方是癸○○小姐自己在場?)她有帶一位代書過來」、「(賣方這邊的代表人是誰?)地主丁○○、丙○○、乙○○、寅○○、地主的代書」、「(那一天丁○○有無向癸○○介紹寅○○是他的小兒子?)我們要簽約之前有跟丙○○、丁○○講癸○○來談地的時候,有說寅○○是乙○○的哥哥,簽約的時候也是這樣跟癸○○這樣講」、「(你之前有跟丙○○及宋萬得講要這樣子介紹寅○○?)是」、「(當天有誰主動這樣講?)癸○○有跟地主丁○○聊天,說這是你的女兒小孩等等的閒聊話語,還沒有正式簽約的時候有閒聊一下」、「(丁○○有這樣子介紹劉醇發嗎?)丁○○重聽,我們跟他講的事情有時候會詞不達意,我不太記得,丙○○話比較少」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80至116〕。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有介紹『老兄』給丙○○、丁○○、乙○○認識嗎?)沒有」、「(有沒有跟丙○○、丁○○、乙○○提起過『老兄』這個人嗎?)沒有」、「(你說你有跟地主講好要把價錢壓低一點,不賺佣金要賺差價,這是你親身跟地主講的嗎?)那是我跟『老兄』說的」、「(『老兄』這麼交代,這件事情你是跟地主的誰講的?)一開始是跟乙○○講的,…」、「(告訴人癸○○去看地的時候,你聯絡寅○○去現場,你還有跟庭上哪一位被告說寅○○會過去?)如果有我是聯絡丑○○」、「〔那天(指簽買賣意願書時)你有跟地主的人特別說你有聯絡寅○○去嗎?〕沒有,應該是沒有特別」、「〔你有特別再跟誰講?有無跟丁○○、乙○○、楊家銘講寅○○會去?(指正式簽約時)〕沒有特別講」、「(你在乙○○的牛肉店是第1次見到乙○○嗎?)是」、「(你、庚○○、丑○○那一次要找乙○○要做什麼事?)談土地的事情」、「(第2次的部份,你確定你跟乙○○以外,還有庚○○、丑○○,寅○○的部份,你不確定第2次他有無在場?)是」、「(第2次在牛肉店見面的目的是什麼?)我也是去跟她談土地的事情,因為業主已經有看過這塊土地的資料有興趣,我去告知她」、「(在牛肉店第3次碰面,除了你跟乙○○還有誰在場?)地主這邊丁○○老先生」、「(這一次你們談的內容是什麼?)議價」、「(85度C這1次就是乙○○、丑○○、你跟寅○○?)是」、「(這一次你們在談什麼?)也是談這塊土地的細節,…」、「(4月2日領錢那天在台銀岡山分行,你是否有在場?)有」、「(這一次在場領錢的人,除了你跟乙○○以外,地主這邊還有誰?)丁○○、宋國安、乙○○、丑○○、卯○○、寅○○」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36至266〕。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在整個買賣的過程當中,有無看過丁○○,什麼時候看到?)見過他2次面,1次在牛肉店乙○○帶他來,第2次在簽約當時,第3次在丁○○在工作的場所,總共3次」、「(簽約那天,丁○○有無說你是他的小兒子?)沒有」、「(你什麼時候看過丙○○?)第1次見到丙○○是在他的田裡,他在那裡收成甘蔗」、「(你是否有跟他講話?)有介紹,他在工作,所以沒有交談」、「(第2次是什麼時候?)第2次在簽約的地方」、「(你有無跟丙○○講話?)沒有」、「(他有無介紹你是他的什麼人?)那時候乙○○他們都知道我姓劉,沒有介紹太多」、「(所以他沒有跟你講到什麼話?)沒有」、「(96年3月27日簽意願書的時候,你也有在場?)有」、「(誰聯絡你過去的?)鍾介能先生」、「(你去就有先跟乙○○他們家人講說細節就你去講,有無此事?)因為這一方面的事情,我比較懂,我來跟他們說」、「(簽意願書那天所約定的土地的價格、付訂金等等,是你跟乙○○出面跟告訴人討論出來的?)是」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167至186〕。⑥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果現在這塊
地,原來的買方把錢準備好,要繼續把買賣完成要辦過戶,你要不要?)大家現在講好,我都可以,我本來就是要賣地的,…」、「(你女兒有發一封信給癸○○小姐,你是否知情?)我都不知道」、「(你是否認識一位叫做吳總的人?)我都不知道」、「(你是否認識卯○○?)他們3、4個人去牛肉店跟我說叫我土地賣一賣,我說好,我開價300萬元」、「(你認識卯○○?)是」、「(卯○○有跟你說要跟你買土地?)他都是跟我女兒說,我起先都不知道」、「(卯○○有跟你說他要用一分地270萬元跟你買嗎?)我開價300萬元他說270萬元要跟我買,剩下的讓他們賺,我也不知道」、「(你要賣一分地300萬元,卯○○跟你出價270萬元,剩下的錢他要賺是不是?)對,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要賺,他們賣多少,我也不知道,我想說有人要買地,賣一賣就沒有事情了」、「(如果有人有辦法賣270萬元或370萬元或更多的價錢,你有沒有關係?)我沒有關係」、「(這中間卯○○有跟你壓價270萬元,還有一位癸○○小姐跟你開價340萬元,後面還有一位吳總開價410萬元,你是否知道有這種情形?)我都不知道」、「(不然你知道的是什麼情形?)我要賣300萬元,他們出價270萬元這樣而已,讓他們去發落」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304至307〕。
⑦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塊地決定要
賣是誰的意思?)爸爸的意思」、「(這些地在96年4月2日正式簽約的時候,這些地是否有債權?)沒有」、「(有無地上權?有無讓別人栽種?)沒有,都是自己種」、「(有無租給別人?)沒有」、「(有無借錢?)沒有」、「(那些地那時候沒有借錢,也沒有租給別人,使用狀況是什麼?)使用狀況原本是種甘蔗」、「(誰在種?)我跟爸爸」、「(為什麼想到要把這塊地處理賣掉?)爸爸年紀大了,因為土地登記我一人的名下,但是並不是都是我一人的,爸爸想把土地賣掉,把錢分給兄弟姊妹」、「(要把土地賣掉,錢分給小孩?)是」、「(4月3日下午癸○○小姐跟郭順代書找到你路竹那裡的家中,她們要做什麼?)她說她們股東有人退股,她不夠資金跟我們買地,要讓我們取消訂約,看我們錢是否可以還她,她那時好像說500萬元還是600萬元要給我們做取消訂約,我說這個事情我沒有在處理,都是我妹妹與我爸爸在處理」、「(假設現在買方已經把錢準備好了要給你,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要辦登記,你們要不要?)正常買賣我們一定是要,我們本來就是要賣地」、「(假設明天或後天,她們把錢準備好了,跟你們宋家說這些錢給你們,律師多找幾個比較安全,我們來辦登記過戶,你們要不要?)要,我們事實就是有地要賣給她」、「(這一塊地從什麼時候開始決定要賣,放風聲出去說要賣地?)4、5年前」、「(你的4、5年前是什麼時候?)差不多在95年那個時候」、「(95年的時候說要賣,有多少仲介來問過你?)那都是我妹妹在處理」、「(你有簽授權書授權給乙○○處理本件土地買賣的事情?)是」、「(乙○○在96年3月28日有簽屬一件催促信函,你是否知情?)我沒有看過」、「(後來你是否知道她有發這封信函?)不知道」、「(你有碰過這位姓吳的買主嗎?)沒有」、「(你是否知道癸○○小姐有跟吳總聯絡的事情?)不知道」、「(徐儷玲在96年4月2日有跟地主簽立買賣契約書,當時你是否知道她有找到幕後買主?)應該簽約完後,她有講如果有人問的話,說是410萬元成交」、「(是簽約當天說的嗎?)簽約完後」、「(簽約完,多久以後說的?)我印象中好像是當天說的」、「(她有提到她有找到買主嗎?)我不知道她是否有找到買主,她是講說如果有人問,就跟他講這塊410萬元成交」、「(你是否知道在96年4月2日簽約的時候,她實際上是要轉賣給吳總這件事情?)我不知道」、「(你是否認識卯○○?)丑○○在3月中旬有帶寅○○、卯○○及兩位女生到我的工作場所看我的身份證,證明我是不是土地所有人」、「(你是否知道卯○○這次是要拿訂金其中大部分的金錢嗎?)我不知道」、「(你們地主拿300萬元,你是否知道其餘就是卯○○他們拿走?)簽約當天才知道」、「(為什麼你會同意?)之前他就跟我妹妹及跟我爸爸講好了」、「(你是在96年4月2日當天才知道嗎?)對」、「(你知道的是什麼情形?)我知道的是癸○○小姐匯6000萬元到我的戶頭。從我戶頭領5700萬元的現金,卯○○他們要拿5700萬元的仲介價差,我妹妹說150天後,第二款項會匯進來」、「(你當時有無質疑他們會拿走5700萬元,為什麼會由卯○○、寅○○跟丑○○他們把大部分的錢拿走?)這是我妹妹跟丑○○他們談好的」、「(當時乙○○有跟你提到是怎麼談的?)沒有」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94至298〕。
⑸茲參酌證人即即告訴人癸○○、證人即共同被告宋玫
橘、丑○○、寅○○、卯○○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宋萬得、丙○○之上開供述,互核相符,是被告丁○○、丙○○在共同被告乙○○與共同被告卯○○、寅○○等人之商談過程,被告丁○○、丙○○僅係欲賣系爭土地之地主,並授權予共同被告乙○○處理系爭土地之交易;被告丁○○、丙○○並不知悉共同被告宋玫橘有簽立催促信函,亦不知悉催促信函上之「吳總」究為何人,且對於告訴人有另外找到買主,甚至於簽約前,有與欲轉賣之對象「高明峰」見面均不知悉;又系爭土地本身並無任何法律上權利之瑕疵,且被告即地主丙○○、丁○○實際上本欲出賣系爭土地,足認被告丁○○、丙○○確實不清楚「吳總」究為何人,且不清楚後續之告訴人與「高明峰」間之買賣協商,既不知情,自亦難認被告丁○○、丙○○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又關於訂金(即第一期款)之收取,重點係在仲介與
賣方如何約定,慣例上有依照分期價金給付方式收取,也有在第一期款先拿一半,而在仲介費第一期全拿的情形;而且由於大筆且高額之土地買賣因資金流量大,仲介費要求於第一期款即收足,乃因怕事後賣方回頭討價還價,且賣方不久亦可領取後幾期款項,只要各方同意此方式,無所謂符不符合常情,當然更無詐欺之嫌,業經認定如上所述。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家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件在4月2日正式簽訂買賣契約,第一期的價款是6千萬元,你剛有提到有協議5千7百萬元就是仲介費要拿出來分的,這一個協議你可以具體講一下,是在哪一個時、點做成的?)我確定5千7百萬元的金額是在簽訂買賣意願書3月的時候就確定買方要付6千萬元作訂金,那時候就確定金額5千7百萬元」、「(在簽意願書的時候,就有確定會拿5千7百萬元出來當為仲介款來分?)是」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96〕,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那些差價是你們仲介拿嗎?)這一件的差價就6000多萬元,訂金約定6000萬元,所以拿走6000萬元對地主沒有損失」等語〔見院卷97年度易字第1900號卷㈢頁242〕相符。是以,被告丁○○、丙○○於收受系爭300萬元之時,確係擁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又兼具出賣人身分,依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或依其與買受人即告訴人間買賣契約之約定,本有正當權源收受該屬價金性質之300萬元,準此可知,其二人係基於收取訂金費用之契約上意思,並非基於分配詐財贓款之犯意,則被告丁○○、丙○○是否確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丁○○、丙○○就此部分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丁○○、丙○○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宋萬得、丙○○無罪之諭知。
叁、又被告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綽號「老兄」、
「吳總」者即為「林仁山」等語,該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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