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傑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5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傑柚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原記載「@ 郭川 似你還要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部分,更正為「@郭川似你要還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
(二)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謝傑柚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卷第47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先後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文字辱罵告訴人郭川似,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侵害同一之個人法益(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各次公然侮辱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工作細故對告訴人生有嫌隙,竟不思理性溝通,率而在LINE群組中留言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對方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不願與被告和解,故無法達成和解,有被告警詢筆錄、陳述狀及對話資料、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可稽(見他卷第35-61頁;審易卷第39、47頁),足認被告雖仍無法取得告訴人諒解,然主觀上尚有悔過及彌補損害之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侮辱行為之具體內容及方式(LINE通訊群組留言)、造成告訴人人格受損之程度、目前無犯罪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47、51-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506號被告謝傑柚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傑柚前係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美術綠原道大樓」之保全人員,郭川似則為派駐在該大樓之總幹事。謝傑柚因對郭川似就晚班人員之工作要求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4日1時許,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上,以暱稱「JIE-YOU」之帳號,留言「@郭川似請問你他媽有病是不是?」、「@郭川似你還要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郭川似我他媽直接跟管委會講」、「@郭川似要不要把你強制送醫!領你他媽多少錢而已,你來搞晚班!」、「我沒辦法跟頭腦有問題的人上班(指郭川似)!這個人擺明要來弄晚班」等文字辱罵郭川似,足以貶損郭川似之名譽。
二、案經郭川似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傑柚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因對告訴人不滿,於上開時地在「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留言標註告訴人姓名並辱罵告訴人之事實。2告訴人郭川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LINE對話截圖1份被告在「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留言標註告訴人姓名並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檢察官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