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三五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