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KIYO
三番地(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即KIYOSHIIIZUK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3年8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29日法矯字第0960009062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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