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蘇愷琪 被告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之房屋預訂買賣契約總價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元,而請求按日給付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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