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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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錦江輔佐人楊俊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97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錦江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中山大廈1樓管理室櫃台處,因開啟電梯乙事與大廈管理員即告訴人 陳鎮國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徒手掐住告訴人陳鎮國之脖子,造成告訴人陳鎮國受有右頸部抓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鎮國告訴被告楊錦江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