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勇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勇雄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桃園市中壢區方向行駛,同日晚上10時46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與中平路口,斯時該路口之行車管制燈號係顯示為指示直行及右轉之箭頭綠燈,此際被告李勇雄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中,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而依當時天候等一切外在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於行車管制燈號未顯示指示左轉之箭頭綠燈時在該處駕車左轉,適對向車道有告訴人 陳煒中 、 白峻豪 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桃園市區方向直行經過該處,當下騎乘在告訴人白峻豪前方之告訴人陳煒中見狀急煞,告訴人白峻豪亦隨即煞車,惟仍因反應不及而與告訴人陳煒中發生碰撞,2人當場人車倒地,告訴人陳煒中因此受有頭部損傷、右側手肘與左側小腿擦傷、右胸挫傷等傷害,告訴人白峻豪亦因此受有手部挫傷、手部擦傷、右膝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