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說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謝說明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騎車,竟於民國
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文化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振興路與華亞三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闖紅燈進入路口,適有 陳雅琪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華亞三路○○區○○○○路口往華亞三路方向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雅琪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足踝挫傷之傷害。謝說明於肇事後,即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陳雅琪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謝說明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雅琪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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