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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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0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帳單、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惟具狀以經濟能力不佳
無法還款,僅可分期償還抗辯,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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