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35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丙○○
      庚○○
被   告 壬○○
      乙○○
      己○○
      丁○○
      甲○○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壬○○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元,被
告乙○○負擔新臺幣玖拾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
佰柒拾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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