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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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郭鄭榮好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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