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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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毓蕾 (原姓名 呂佩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毓蕾(原姓名呂
佩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