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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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雨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0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另以111年度偵字第16062號案件向本院移送併辦,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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