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芷瑩係告訴人 陳泰樹 之姪女,雙方因房產問題生有嫌隙,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腳踹踢陳泰樹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前面板,致令該面板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泰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人認其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而前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之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