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士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高瑋 間請求退還退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