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 劉耀文 被告 劉麗華 (即 劉烏獅 之繼承人)
劉麗卿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彭美英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洤宏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瓊嬬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宏裕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張劉絨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玲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兆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吉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慧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正義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昱婷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娥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琴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真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福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東 (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長生
毛 劉碧玉 劉武雄 劉裕益
游 劉眞玉 吳 劉良玉 劉麗玉 劉金發
劉政義 劉政宏
劉雲琴 劉雲瑟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朝 被告 劉萬來
劉政智 李昭雲 李書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昭明 被告 彭柏瑋
劉翰霖 劉林秀英 劉育松 詹清順 詹清文
劉茂杉 劉力豪
陳振遠 劉振村 劉錦綾 陳心怡 劉錦蓮 陳春秋 陳碧玉 陳冠廷
李俊鴻 李俊杰 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俊雄 被告 陳志信
謝始惠 (即劉烏獅繼承人 劉鵬飛 之承受訴訟人)
劉邦彥 (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淳 (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有如下事項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一、原告應陳報桃園市○○區000地號、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本院於111年6月23日已通知提出,原告迄未提出)。
二、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其分割方法,除部分共有人曾明示就其分得部分,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情形外,不得將共有物之一部分歸部分共有人共有,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數塊土地由數人分得後維持共有(000地號編號3、6、8,000地號編號1、4、9、12、14),但未經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意」,原告如維持該分割方案,應證明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意維持共有(例如該部分共有人全體簽名之同意書,或請其等共同向法院陳報)。原告如一部或全部不能取得,請提出其他可行分割方案。
三、蘆竹地政事務所對於本件原告分割方案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回覆語意不明,日後辦理分割登記恐生疑義,本院將再函詢確認後通知當事人表示意見。
四、關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共有人 陳春來 贈與應有部分予陳志信,原告具狀對陳春來撤回起訴,追加陳志信為被告,陳志信如不同意,應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