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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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 張幸宜 被上訴人 張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0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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