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9號上訴人 吳松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絮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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