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林育正 上列聲請人林育正因與相對人 劉育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育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所有資訊均應揭露)。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