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十九萬元之名譽、精神、勞力損失,另被告應歸還原告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具,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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