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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