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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