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間起迄七十六年九月間,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經檢察官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起公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即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北板分元刑學七七年易二三四一緝字第四四四號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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